A. 溪城家园的公租房有几层要是选完房后几时可以入住房天下问答
你好,溪城家园公租房项目,房源共计122套,其中中套型111套(建筑面积约43.54㎡-46.06㎡),小内套型11套(建筑面积约32.9㎡-35.47㎡)。租容金标准为39元/建筑平方米·月。
拟于2015年12月中下旬,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依次组织选房入住。选房入住工作结束后,本次配租过程中取得的登记顺序号自动失效。
望采纳
B. 怎样查房地产价格
查房地产价格:http://pgj.szpgzx.com:8880/
房地产[1] 作为商品同任何商品一样,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房地产价格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和价格理论,从总体上看,房地产价格的基础仍然是价值,基本上也是房地产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又有其特殊性。
在这里之所以说是“基本上”,是因为房地产价格的形成与其它一般商品的价格形成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
房地产价格是一个复杂的经济范畴,既包括土地的价格,又包括房屋建筑物的价格,房与地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房地产价格是这个统一物的价格。房屋建筑物是人类劳动的结晶,具有价值,这与一般商品价值的形成是相同的。但是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却不完全是劳动产品,一方面,原始土地是自然界的产物,并不包含人类劳动在里面,其所以具有价格是因为土地垄断引起的地租的资本化,
所谓地租实质上就是土地使用者为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的费用,反映了土地的自然资源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原始土地的价格并不是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土地已经过了劳动加工,又凝结了大量的人类劳动。
为了使土地符合人类经济性的运用,人们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对原始土地进行改造,又投入了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特别是作为建筑地块的土地投入的基础设施等费用更多,而且越往后去投入的劳动积累越多,这些投入的劳动凝结而成的价值与一般商品一样具有同等性质的劳动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土地价格绝大部分又是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它的价值量是由投入的劳动量来衡量的。
所以,房地产价值是房屋建筑物价值和土地自然资源价值及土地中投入劳动所形成的价值的统一,房地产价格就是这种综合性特殊价值的货币表现,由于房屋建筑物价值和土地中投入的劳动形成的价值占了主要部分,因此可以说房地产价格基本上是房地产价值的货币表现。
房地产价格可以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划分:
(一)按房地产权益划分的房地产价格类型
从房地产权益划分为房地产所有权价格和房地产他项权利价格两大类。
房地产所有权价格,特指房地产市场上商品房买卖价格,包括新增商品房(增量房)买卖价格和存量房买卖价格,通过商品房买卖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体现了房地产产权关系的变化,所以俗称为“产权价格”。这类价格在商品房市场上占主导地位。
房地产他项权利价格可细分为租赁权价格(通常称为租金)、抵押权价格、地上权价格、地役权价格、典权价格等,它们都是从房地产所有权价格派生出来并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流行的主要是租赁价格和抵押权价格,典当权价格刚开始试行。租赁权价格包括商品住房、工业厂房、商铺和办公楼等出租价格,租赁权价格的形成随行就市。抵押权价格则通常由经济评估机构对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所评估的价格。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他项权利主要在中国港澳台地区实行。
(二)按物质实体形态划分的房地产价格类型
从房地产总体的物质实体划分,可以分为三种物质形态:土地、单独的房屋建筑物、“连房带地”的房地产整体。与此相应也可分为土地价格、房屋建筑物价格、“连房带地”的房地产价格。
土地价格包括土地所有权价格(在中国特指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时的补偿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
单独的建筑物价格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存在,例如国家将公有住房按优惠政策出售给原租户,属于房改政策性住房建筑物价格,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经济适用房,出售给中低收入户,属于住房保障性的住房建筑物价格。
而在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出售价格都是“连房带地”的房地产价格。
此外,按房地产物质实体的种类或用途划分,还可以细分为:商品住宅价格、工业厂房价格、商铺价格、办公楼价格等。由于其建造成本和用途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房地产价格。
(三)按形成方式划分的房地产价格类型
根据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同,房地产价格可以划分为:理论价格、评估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三种类型。
理论价格是指房地产内在价值的货币表现,也可称之为基础价格。
评估价格是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人员根据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而得出的价格,可称之为参照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指房地产交易双方实际达成交易的价格,其中受到供求关系、竞争烈度等因素的深刻影响,称之为市场价格。
房地产价格形成方式还可从价格形式的角度进行划分,可分为:自由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类型。
自由市场价是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并由企业自主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这是主体,商品房市场价格属于这种类型。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物价部门规定基准价并允许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房地产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专门供应给中低收入户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属于这种类型,实际是准商品房价格。
政府定价专指供应给低收入户的廉租住房的租赁价格,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赁价格也可包括在内,由于其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含有政府的房租补贴,所以租金较低。
(四)按计价单位划分的房地产价格类型
按计价单位的不同,房地产价格可以分为总价和单价两种。
总价是指一套房地产总价格,即每套价格。
单价是指一套房地产总价分摊到该套房地产面积上所得到的单位面积价格。
对于“连房带地”的房地产,通常采用按套内面积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单位价格。房地产每套总价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主要取决于套内建筑面积的大小,如一套住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每平方米为6000元,套总价为90万元,如为100平方米,套总价为60万元,如为70平方米,则套总价为42万元。使用套总价的意义在于能更好地根据居民家庭的收入状况和支付能力,确定房型和套内面积,提供适销对路的住房,促进销售,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而对于土地,可以有两种单价形式:
一种是一宗土地的总面积分摊的单价,称为“土地单价”。
另一种是按城市规划所规定的该宗土地可建筑的最大建筑面积来分摊的单价,称为“楼面地价”,楼面地价与土地单价的换算关系是:土地单价=楼面地价×容积率 。按楼面地价计算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成本较为准确。
C. 如何看待当前房地产的发展趋势
一、对当前房地产发展总体形势的分析
(一)房地产投资的走势说明宏观调控已见成效
当前,一种持“房地产过热论”、“泡沫论”和“风险论”的观点认为,“此前的宏观调控对房地产的紧缩效应并不明显”,其依据是“1-6月,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资金金额为492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8.7%”。我们认为,观察宏观调控措施是否发挥作用,不能看某一时间段的经济数据,而应该看其在较长时间内的发展变化趋势,走势比绝对量或相对量更加重要。从图1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国家采取的抑制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过热的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了作用。
(二)判断房地产是否出现泡沫,关键是看是否存在真实需求
我们认为,目前的住宅需求仍是真实需求,其依据如下:
首先,从潜在需求看,我国现有城镇居民4.9亿人,到实现“全面小康”的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5-60%,城镇居民将增长到8亿至8.5亿人。在此期间约有3-3.5亿左右的新增城镇人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这是从新增城市人口的住房需求进行估计。另一方面,原有城市人口同样存在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2003年末中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23.8平方米。根据国外相应发展水平的经验,根据中国过去城镇居民住房改善的速度,根据我国城市化的进程等多方面因素和目前的统计资料初步测算,我国2020年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可能要达35平方米。也就是说,每个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要在目前基础上再增加10平方米以上。
其次,从有效需求测算,不算农村进城经商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只计算城镇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如果假定有20%的城镇家庭有改善住房的要求,而且这20%要求改善住房的城镇家庭每户也只是想增加20平方米的住房,那么中国20%的城镇家庭是2700万户,每家增加20平方米,这个现实需求总量是5.4亿平方米。这个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是现在就买得起、或者在住房信贷的帮助下买得起的需求。
第三,必须注意到,真实有效需求除由居民住房消费支撑的主动需求外,还包括因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的大量被动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房屋拆迁规模不断扩大,呈快速增长趋势。2003年,全国城市房屋拆迁量约为1.4亿平方米,占当年房地产竣工量的28%左右。200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的通知》之后,2004年全国城市房屋拆迁量有所下降。但未来一段时间内,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危房拆迁,城市房屋拆迁量将仍保持较大规模,从而形成对房地产的巨大需求。
在有真实需求支撑的前提下,即使局部地区可能出现房地产过热或结构性过剩现象,也不能就此判断房地产已经是“泡沫经济”。
D.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E. 北京市关于两限房的出售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http://esf.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2 月23 日 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 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建设网)
F. 廉租房怎么申请
去各个乡镇或者街道居委会提交申请,然后等待审核,最后摇号确定。具体的新闻可专以去搜属房租房看一下
申请的条件是: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G. 出租房屋的网站有哪些
一般的 58 赶集 还有就是本地的!你直接在网上搜你们那的名字然后加上房屋出租 应该就有了
H. 公寓和住宅的区别是什么
安居乐业,这四个字是我们中国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普遍定义。
安居在前也表明了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的重要性,也代表了归属感,虽然这个词长期被开发商和房产销售调用,但不可否认,归属感确实恰到好处的触动了人心。
但是买套房子变得越来越难,因为限购越来越严,没有购房资格,但又担心以后房价会涨,错过了上车时机,所以有些朋友就问,可不可以先买套公寓上个车,转头卖了再换住宅。
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公寓到底要不要买?先看一下住宅和公寓的区别
选择城市很重要
在一线城市核心地段或者未来具有相当潜力的地段是值得购买的。而部分二三线城市公寓的火爆,其实只是限购让需求被挤压,而产生的假象。
最后阿历要提醒一下,公寓的价值在于长期持有,因为交易成本太高,所以不要对公寓抱有短期投资的想法。
如果你本身有一套住宅,被限购不能再买住宅的话,去投资一套优质的公寓,是完全可以的。
如果是刚需首套房,建议还是攒攒钱,或者等政策松动,入手住宅比较好。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购房新政策2015新年
2015年政府救市房地产新政策盘点
2015-04-01 15:49 搜房网房天下
2015年开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可谓是捷报频传,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于一直不温不火的房地产市场来讲,政府不折不扣的再次给2015年的房地产市场注入了一支强心剂。让经济学家马光远不禁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中国政府和房地产市场才是真爱。2015年开年以来,中国政府在救市方面都出台了那些新的房地产方面的政策,让小编为大家一一盘点,以期为您购房提供一定的参考。
政策一:2015年2月28日,央行2015年来首次降息
央行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
政策二、各地的公积金首付最低首付调整
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房地产政策将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表示,近期推出的公积金新政的实施,是对中央支持自住和改善性需求指示的呼应,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城市出台新政,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申请门槛。
政策三:2015年3月25日国土部住建部楼市新政落地
2015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2015年各地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用地结构调整;多措并举,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部门联动,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
政策四:2015年3月30日 央行宣布二套房款首付可低至四成
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政策五:2015年3月30日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
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3月3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恢复至2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J. 不动产登记年底全覆盖 会有哪些影响
不动产登记对房价有什么影响?
住建部顾云昌:不动产登记房价不会大降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基本敲定,已由国务院签发,定于年内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事在网上引发关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敲定和普通百姓有何关系?会大幅拉低房价吗?对反腐有何作用?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有两个:首先,对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及产权状况等“摸清家底”,建立基础数据,可以大幅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其次,这一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遇到争议,民众能够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
此外,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将会带动房价大幅下降。对此,顾云昌表示,“影响房价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市场供求关系,还有税收法律、国家宏观经济走向等。如果明年3月开始登记,完成登记还要好几年,现在谈对房价的影响为时过早。”
不动产登记影响房价料“十分有限”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宜,最近有了新消息。
12月2日,有媒体报道称,由国土资源部主导、多个相关部委参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日前已推开,多个城市被安排先行试点,有望于明年全面推开。该报道还援引“权威人士”的表述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最快可能年内出台。
若消息属实,则意味着《条例》将于本月与公众见面。对此,来自房地产行业的分析人士指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推进,将对楼市产生心理层面的影响,对房价的实质影响则颇为有限。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中国不动产仍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即分散登记。这种分散登记的做法,被管理部门认为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此,由国土资源部主导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推进。
8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这样强调这一举措的初衷:“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完整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看到,10月,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正式向国土资源系统、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国土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刚一启动,就被认为与房价、反腐有关而引发公众期待。
目前,坊间较为普遍的理解是,除了促进官员财产公示,不动产登记还可能通过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房屋信息查询,而为楼市限购和推出房产税提供数据支撑。与此同时,另一种说法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出,是为掌控现有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情况,为接下来的全面反腐、产权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调控做准备。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给楼市带来的改变,包括投机者数量减少、商品房短期内供给数量攀升、促进楼市回归理性等。
对此,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对本报记者表示,从楼市调控来讲,不动产登记其实就是指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联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对于以税费调控为主的技术条件的建立、以“差别化”措施对楼市进行分类调控、调节存量房城市供求关系、楼市长效调控机制的建立等调控手段的转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他同时强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推进,对房价产生影响目前存在于心理层面,实质性的影响还很难看到。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克而瑞上海机构研究总监薛建雄。在他看来,即使住房信息联网与房产税政策相互叠加形成“组合拳”,能起到的最大效用也限于对不动产的精确管理和监控、提高房屋使用效率。至于“降低房价”,他认为作用“十分有限”。
另外,业内还有一种担心是,在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完成后,可能在执行层面遭遇阻力。易居中国执行总裁丁祖昱就曾提到,不动产登记真正难的是全国层面的联网,即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将自己城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放到全国层面。
“不动产登记对楼市的影响,恐怕还不是那么直接。”中投顾问房地产行业研究员殷旭飞认为,该条例还处在试点阶段,截至目前尚未公布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名单,此外,各地不动产登记恐存在多种登记标准与差异,各方如何实施、落实尚属未知。
不动产登记制度确定 专家:并非为了让房价下降
有关楼市的政策变化总是特别牵动神经,因为大家对家的渴求,某种程度上已经直接简化为对房子的渴求。另外,不管是在北上广还是在省会城市县级市,房价和当地平均收入水平来说,都有著“踮著脚”,或者“踮块砖头”才能够得著的气质。没房的人关注房价,对於有房的人来说,有N套(N小於等於2)来说,也在关注著房价的变化。因为除了“房叔”、“房婶”、“房爷爷”以外,他们也关注著,曾经举家之力买的房子现在是个什麼行情。所以经常能够看见二期一旦降价,一期业主就来砸售楼处的闹剧。
今年以来,楼市全国范围内不景气,二线城市大幅跳水,一线城市楼价虽勉强维持著坚挺的颜面,但不争气的成交量和限购解除、央行降息这些信号,也都在传递著一个信息:疯狂的楼市,貌似真的收敛一些了。接下来会触底反弹还是继续下跌?大家都在猜,可是谁也不敢明确给个判断。
就在此时,楼市传来一个重磅信息,《不动产登记条例》摆在台面上了。老百姓关心两点,一、这事儿是真的吗?二、会有一些群体届时抛房,二手房市场会存量增大,房价会跟著再降吗?
资料显示,今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了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5月,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资源部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8月,成立了仅三个月的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9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并在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务院。11月28日,也就是半个月前,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条例》指日可待,可以完全确定。基於此,存量会增加,房价会跌吗?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表示,首先要明白的是,《不动产登记条例》是信息搜集和整理的一种工具,出台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要让房价下降,而是让国家层面为了对未来调控政策的出台提供更科学准确的判断和依据。
张大伟:不动产登记条例其实就类似於人口登记普查似的条例性的文件。但是,这其中还需要做的事情是,它的数据基础还没有。各地有了这麼一个原则性的文件,后面需要登记、落实,把这些所有的物权、产权全部要登记。它的目的本身不涉及任何调控。因为它是一个基础,就好像人口普查一样,它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市场的基础,然后再根据人口普查的结果进行单独二胎等政策的制定。”
出台条例本意跟房价涨跌不直接相关。所以“应声下跌”可能性不大。但是,长期来看呢?衍生效应呢?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长期来看,不动产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乃至宏观调控的运作效率,如此,势必对未来房价有很大影响。张大伟:很多人把它认为是房地产调控,但事实上,它不是。但是,在不动产信息登记联网之后,像之前的房产税、物业税之类的等等,这些相关性的东西都可以做到更加有力度,未来一旦能够做到联网,对於全国来说,就可以做到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增量环节转变为存量环节,对於市场来说,这个威慑力肯定会很大。
房价短期降没戏,长期看有可能。但是,长期有多远,是未知的,能等多久,只有自己最清楚明白。居住在北京城区西部的马先生,前几天刚刚出手购置了一套位於城东的房子。
马先生:最终的原因还是刚性需求,因为家里人住在东边上班比较方便。另外,我觉得北京的房子也不会降价,如果买了也不会亏。还有就是,北京今年上半年买房的人不太多,大家应该说一直都在观望,所以我觉得二手房市场上肯定还是有很多比较好的、比较合适的房子在卖,选择的余地比较大。
有数据显示,截至12月9日,北京新建商品房住宅合计签约5.8万套,剔除自住房等保障性商品房,预计全年签约量4.6万套,创下近6年来新低。此外,记者对搜房网上的信息进行了整理统计,目前,北京在售楼盤中进行打折促销的占比超过七成。 张大伟说,目前,可以说,是买房的一个时机。
张大伟:现在北京市场的确是出现了一些企稳的迹象,但是与去年的火热相比还是不能同日而语。我觉得对於北京这些一线城市,因为它的人口基数很大,而新增供应量不会有太明显增加,所以,在目前这个时间段来说,一些价格相对比较合适的房子是入手,或者说买房的一个时机。”
传不动产登记明年3月实施 二手房房价降温
中央编办批复在国土部挂牌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不动产登记的步伐再次加快。近日,有消息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基本敲定,已由国务院签发,定于年内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专家称,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楼市的影响并不是如普通老百姓想的那样,会有大量的房源进入市场,从而将目前的市场价格拉低。从房价来看,部分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持有房源抛售,但这部分房源多集中在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的地段,这部分房源价格一直都属于市场“硬通货”,很难降低房价。
中投顾问房地产行业研究员殷旭飞也表示,至于不动产登记对楼市的影响,恐怕还不是那么直接。就基本消息来看,该消息的分量并不是很足。“该条例为《不动产暂行条例》,还处在试点阶段,而且试点范围不确定。这种模式的范围,无疑在弱化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际影响力。”
记者从中原地产、链家地产等多家中介获悉,目前楼市消化期比较长,而高端市场短期有不少大户型入市。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11月,15城市二手房成交总量为60029套,环比上月上涨25.99%,同比去年10月为下降5.55%。另据搜房网二手房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显示,26城市二手房挂牌价格环比16升10降,共21个城市环比涨跌幅在1%内。
“不排除有些家庭或个人由于不愿进行登记,而对部分房产做些处置。这虽然会使部分存量房源加速进入市场流通,有可能在局部区域出现供应增加导致的房价下行。”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指出。
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认为,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开启,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特别是最近在各地都出现放松调控政策预期的时间点发出这一信号,全国二手房市场价格降温时期或被进一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