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如何解决保障性住房近万亿资金缺口
要让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首先必须提高各级地方政府的认识。只要各级政府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认识上去了,积极性激发出来了,地方政府绝对有能力、有办法来筹足建设资金。一项好的政策,只要地方政府坚决落实,困难一般都能够克服;只要地方政府不落实、不执行,小困难也可能变成大困难。
其次,一定要把保障性住房当成产业来看待、来经营。保障性住房是一项长期任务、长期项目,其建设、分配,而且今后物业管理、修缮、维护等都是长期性的。因此,保障性住房必须当作一个产业来经营,实行“政府主导、商业运作”。政府需要做的是,牵头建设、监督监理、保证质量,给予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公平合理分配等。而具体施工建设、维护管理等必须交由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经营管理。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根据商业运作进行,政府必须尽快建立保障性住房在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这是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
具体就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缺口问题,可以考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和贷款以及商业银行贷款多方筹集。按照土地出让金10%用于保障房建设来看,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2.9万亿元,就是将近3000亿元,如果提高到20%,就是6000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能提供400亿元;国开行已与住建部签署1000亿元的贷款协议;中央财政投入1200亿元;再加上公积金资金支持保障房试点的筹集资金,基本就达到了9000亿元。剩余4000亿元缺口,可以依靠商业银行贷款来解决。
中国银监会已经要求商业银行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需求。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在8万亿元以上,如果5%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就是4000亿元。商业银行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为了保证其收益不受损失,财政可以适度给其贴息一部分,把贴息这部分优惠给予保障性住房购买对象。总之,只要有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决心,资金缺口将不是太大的问题。余丰慧
『贰』 国家保障住房专项资金如何使用
他是东方大厦的发生的噶啥地方
『叁』 住房不定期闲置,如何利用才能获得收益
父母住的话也就一间房子,至少其余房间可以出租收点房租;若平时父母不住的话,那间房子也可以短期租出去。
『肆』 政府专项资金闲置违法什么法律法规
专项资金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闲置,但是不能挪为他用,专项资金只能专用
『伍』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维修资金可以免交吗
不用进行招标不是他建设厅审批的工程为准
不用进行招标的项目有相关规定,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才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陆』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违反什么法规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权利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需统一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须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并且一旦不满足入住条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并不会强制性进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动申请,一种极端情况,没人申请或者没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柒』 保障房建设ppp模式是什么意思
收储社会闲置房源的PPP模式
除新建保障房之外,PPP模式也可以运用于对现有住宅的改造和利用。对闲置住房较多的地区,政府不必新建保障房,可采用PPP模式对现有闲置住房进行收储,再转租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样,既能节约新建保障房资金投入,又能尽快满足住房需求。对租户而言,由于政府部门担当了房产中介的角色,可以更加长久地居住,免除频繁搬家之苦。此外,收储的公租房一般比较分散,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也可避免低收入者集中居住带来的社会问题。 收储闲置房源PPP模式的操作要点:第一,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成立专门的收储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和房产中介公司合作成立专门的公租房租赁公司(也是一种SPV)。第二,利用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的信息和管理优势,寻找并签订闲置的房源,对其进行符合政府要求的装修改造。第三,政府部门负责审核房源和申请者的信息,对入住公租房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贴,对出租家庭免征租房税收。
(三)设立保障房PPP引导基金
保障房PPP引导基金是由政府部门设立的,主要用于保障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一种政府引导基金。保障房PPP引导基金使PPP项目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PPP项目的质量。 保障房PPP基金设立的要点: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和投资。在确定项目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后,由政府先期认购10%的基金份额,其余90%的份额向社会公开出售。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房PPP项目。基金本身应该就是一个公私合作模式,即由独立的理事会管理,日常运营根据绩效管理的原则,交由独立的私营机构管理。私人或机构投资者可以把闲置资金借给该基金,或按市场价格提供权益融资;开发商和中央政府也可以为基金提供融资;项目公司或者地方政府可以从基金中低成本贷款,并按PPP项目的要求偿还债务。
三、支持保障房PPP模式的配套政策建议 (一)完善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
应该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用法律明确公共部门在维护居民住房权利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重点是,要明确规定我国的住房保障投入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大致比例;在现行财政体制下,要明确以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并确立起“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体制。
(二)设立专门的PPP管理协调机构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专门的PPP管理机构对于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多头管理,提升PPP项目运行效率等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议在中央层面成立专门的PPP管理机构,成员涵盖相关部委,以加强其统筹协调的作用。同时,在省级层面也要设立相应的PPP管理协调机构,以推进PPP项目落地实施。PPP管理机构应致力于提高PPP项目的透明度,积极向公众宣传,争取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努力减少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捌』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四、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
按照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2010年各地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为当年省级人民政府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认的新增廉租住房套数,扣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下达新建廉租住房套数之后的套数。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2010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数分解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从2011年开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4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完成率,确保当年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如期完成。对于超计划完成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地区,中央在分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将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和奖励。各地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附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相关地区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任务
『玖』 芜湖重申保障房建设 闲置2年以上土地将被清理
芜湖市出台《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工作。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筹措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工建设公租房1.1万套,竣工公租房1.39万套、廉租房1.1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的精神和要求,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努力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帮扶企业
1.加大企业调研帮扶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要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强化对口联系制度和经济运行调度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快培育一批“千百亿”元重点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开发区管委会。)
2.集中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市继续安排40亿元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安排10亿元,县区安排30亿元资金,集中财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用于首位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研发补助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试点项目配套。市级安排不少于1亿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等服务业重点项目。鼓励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市和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梳理以往财政扶持政策,优化政策组合。进一步明晰政策范围、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快政策兑现,实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扶持政策兑现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3.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实施营改增扩围试点工作,及时兑现营改增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兑现出口退税。对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市区工业和物流企业亩均税收达到4、5、6、10万元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70%、90%、100%给予奖励。其中,上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的企业,当年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新开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前2年先给予100%奖励,第3年给予10%奖励,第4年按其亩均税收贡献情况对第3年未奖部分予以清算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4.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2013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计量检定收费降低2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交通建设工程实验检测费降低10%,人才中心摊位费降低5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市建立分类中介服务单位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入库单位,入库单位服务收费费率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降低幅度不得低于50%。(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招标办、市环保局、市铁路办、市消防支队等。)
5.继续实施社保缓费降率。2013年,对困难企业继续实行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6个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在2008年费率基础上分别降低2个百分点、0.5个百分点、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降为1%;对符合条件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对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保费基数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新认定困难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
6.积极促进就业。2013年,对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市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5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500元给予院校一次性补贴;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当年组织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到我市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人数总数80%以上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400元给予院校一次性补贴。2013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术院校、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120-250元标准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7.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每人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8.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鼓励购买省产汽车、农机设备、重大装备、钢铁、煤炭、太阳能、新材料、建材、电子电器等产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招标办等。)
9.支持实施“直购电”。从2013年起,支持在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大型工业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向省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芜湖供电公司等。)
二、扩大有效投入
10.加大重点项目实施力度。坚持以项目为支撑,深入实施861行动计划,全年开工建设186个以上超亿元项目,推进23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建成6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完成年度投资 700 亿元以上。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力争一批重大项目尽快获得批准。对新上项目,加快环评、能评、安评等,实行限时服务,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围绕首位产业、自主创新、“三农”、文化产业、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城镇化建设、综合交通等,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文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重点局、市建投公司、市交投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11.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以及协议规定期限内建而未满或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用地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和市级直接调度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继续对建设多层厂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每平方米300-500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12.加大城乡一体化建设力度。加快“产业新城”建设,推进“美好乡村”建设,以规划为龙头,以生态、特色为目标,完成美好乡村建设85个。在省财政安排资金基础上,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县区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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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闲置资金两年及以上的闲置资金如何处置 有什么法律法规 谢谢了!
个人财产?是的化,就是个人的。以所有权的规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