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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5 22:24:58

Ⅰ 天津市公租房补贴条件是什么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是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150元,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补贴申请条件是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50元。

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150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0元(含)。

(二)市内六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1)天津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750元(含)。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三、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5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

四、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

(一)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3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34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28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40元、37元、31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5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51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420元,分别调整到每月600元、555元、465元。

(二)提高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

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19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17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1元、19元、17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285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55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22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315元、285元、255元。

Ⅱ 天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

住房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

(2)天津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拆迁家庭每户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时中标的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安排楼层、朝向差价,按门栋制定平均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制发核准通知。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建委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按门栋制定的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方案、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和其他所规定要件。

要件齐全的,由市房管局为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并在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发布。房屋销售价格一经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提高售价。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地址、 面积、房型等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通过媒体逐批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做好销售宣传工作。区房管局会同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单位,在拆迁现场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房源情况进行告示。

Ⅲ 天津住房保障网公租房可以购买吗

公租房是保障性房屋,原则是上只能租住不能买卖的。而且从目前《天津市公共回租赁住房管理答办法(试行)》来看,是不能够买卖的。并且其中对于租住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

Ⅳ 天津市住房保障网怎么登记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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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

A 申请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天津非农业户籍。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天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4.5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上年人均收入低于6.75万元;单人申请的,本人上年收入低于6.75万元。
3.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B 初审
区县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收入、财产。
C 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转区县房管局。
D 审核
区县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E 公示
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同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住保办,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限均为5日。
F 发证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人在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G 购买
天津有关政策规定,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主体为开发企业,严禁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委托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代理销售,持有证明的人员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到限价房开发企业设置的销售场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Ⅵ 天津市住房保障网的网址是什么

天津市住房保障网的网址:www.tjfgnet.gov.cn/
或者直接网络:天津市住房回保障网 即可。答

Ⅶ 天津限价房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附件: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附件
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普通精装修,配备橱卫等必要设备,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1.租房补贴标准和租房补贴面积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租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2.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410元。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廉租住房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住房或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他房屋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新区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精装修。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新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
3.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每户只允许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退出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限价商品住房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面向社会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套数比例不低于90%,套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套数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1.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之前的5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离异时间2年以上)、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5)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2.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1)在滨海新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2)工作地20公里范围内无住房;
(3)为鼓励各类人员长期在新区工作居住,限制炒房。新区实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办证分离制度,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区,年龄25周岁以上的购房人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限价商品住房退出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限价商品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蓝白领公寓
(一)蓝白领公寓保障标准
1.蓝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技术工人,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蓝领公寓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左右。
2.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的各类管理和科技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白领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
(二)蓝白领公寓申请条件
在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属管委会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
(三)退出
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所属管委会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1.拥有其他房屋的;
2.申请人不在新区就业的;
3.出现不符合承租蓝白领公寓的其他情形的。

Ⅷ 天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电话

23310964 !!再打114

Ⅸ 天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以及流程

一、家庭收入核对的对象范围按照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认定。二、家庭收入核对的内容家庭收入是指按照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认定的家庭成员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其中:(一)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奖金、津贴、各种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取得的报酬,个人通过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指办实体获得的收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手工业等经济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收入,专2利人将其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指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四)转移性收入指养老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养老待遇、救济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遗产、赠送、房屋买卖收益等。上述收入将主要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凭证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独生子女奖励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费以及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三、家庭收入的核对方式(一)核对原则。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应当依法、公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核查比对。收入核对机构要对申请家庭填写的《天津市xxx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的相关内容和按照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等形式,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申请家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尚无电3子政务信息的申报数据,可视情况派专门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对。四、家庭收入核对的基本流程收入核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或区县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委托书》(见附件5)或承诺收入申报属实,并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Ⅹ 天津保障房购买全攻略 怎样申请保障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政府表示2014年竣工10万套保障房。
2015年,两部委:市、县可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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