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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5 19:18:52

『壹』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者将受多少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浙江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这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贰』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依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四)违反约定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共有房屋维修,由房屋共有人负责。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间,出租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出租房屋,应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转让出租房屋的,受让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出租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房屋产权合法继续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三十四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租用房屋。
第三十八条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叁』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周围房屋出租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周围房屋,独房价格在600~800左右,一专室一厅在1500~2000左右。
如果要属再便宜的,那要跑远一点,离浙大至少2公里以外,才有500左右的房子,如下三处可参考:
紫蝶苑 振华路 西湖科技园 一室一厅,30平,1500元/月
三墩 天虹公寓 秀月家园 剑桥公社 1室1厅|40㎡ 1800元/月
望月公寓浙大紫金港绿色校区边上, 1室 26平 850元/月

『肆』 浙江嘉兴地区房屋出租涉及缴纳的税费如何计算,详细一点谢谢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内-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容=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起征标准算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2000)×10%—105=145(元)。

『伍』 杭州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一、杭州居住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

证明文件验正本;近照两张。材料出具单位为公安机关、申请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一份;

(二)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一份;

(三)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一份;

(四)当地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证明: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出具单位为国土资源局/学校/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1、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2、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首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或者补领的,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证.(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7〕21号))。

四、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15工作日

法定期限:15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浙江省居住证》。

五、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六、监督投诉电话

0571-12345/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

(5)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一)受理。

申领人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申请邮政速递寄送证件的填写《省内邮政快递<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审批。

符合申领条件,生成制证数据。不符合申领条件,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三)制证。

省公安厅制作证件。

(四)发放。

受理窗口领取或邮政速递寄送。

『陆』 浙江嘉兴平湖新埭出租房屋

新埭镇上那里有房子出租,价格在三百左右

『柒』 浙江省舟山市勾山街道哪里有房屋出租

你可以在58同城或者赶集网上查看 有很多出租信息哇

『捌』 浙江海宁有房屋出租的吗,本人刚到,对这里不熟悉,月租在300到500之间,最好是在市里。知道的说一

市里300到500?乡下都5.600了

『玖』 浙江台州路桥区邵家村有没有房屋出租

当然有!不可能没!

『拾』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三)租赁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第十九条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当事人一方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提出,在合同终止前由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解除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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