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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

发布时间:2021-01-25 15:57:41

⑴ 青岛市怎样申请公共租赁房

青岛公租房申请复条件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1. 本人手写申请书(用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婚姻证明:

  5. 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⑵ 公租房五年后可以买吗青岛

不可以。

《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其有专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属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区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

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扩展阅读:

《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条: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社会管理等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范、规定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服务、交通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承租群体进行相应的装修,并根据承租群体需求适当配备家具、家电采取租赁方式提供使用。

⑶ 青岛公租房有哪些政策

申请青岛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用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青岛婚姻状况证明办理地点
青岛市婚姻证明开具详细情况说明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青岛收入证明怎么办理
青岛个人收入证明格式
青岛市收入证明开具详细情况说明
6.房产证明:
青岛市住房情况证明办理地点
青岛市房产证明开具详情情况说明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

⑷ 青岛公租房的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5年以上,人内均月容收入不超过760元(以前是61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以前是1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以前是1277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以前是1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⑸ 青岛公租房审批条件

住上了,还能二审不合格? 这是什么操作

⑹ 年满35岁申请公租房的条件青岛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版
(一)在权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⑺ 青岛公共租赁住房其间工资超出没有房子可以继续租公租房吗

这个不一定
毕竟需要实际情况
而且还有条件限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还是先问问吧

⑻ 青岛市公租房分4档 是怎么办

公租房申请来表提交后进入自审核配租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⑼ 青岛公租房的居住期间,是否有财产收入限制

根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申请公版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权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核定家庭收入状况申请表;
2、户籍和身份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证明;
8、市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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