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离职时经济补偿金基数没有包含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算不算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在离职时,如果企业没有将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计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内,是无法在劳动仲裁时要求企业不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2、但是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足的,是可以要求补足的,是否支持补足的请求,要看这个补助的具体的支付方式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⑵ 请问:每个月基本工资以外的住房补贴能否计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里
只要列入工资一起支付的费用,都可以计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里面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