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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与转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25 06:38:56

㈠ 个人出租非住房,代开租赁费发票需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36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3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不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三、关于其他政策问题
(一)纳税人租赁的房产所在地不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可依法不征收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本文规定外,不再享受各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 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二、三、四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83号)第一条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字〔2009〕8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租赁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

㈡ 公房使用权能否转让

公房使用权可以有限制的转让。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全部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是指由国家以及企事业单位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单位,国家和单位通过适当收取租金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职工或者居民使用。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权人与产权人属于合同关系,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2)住房租赁与转让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公房的概念: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㈢ 请问公房承租人出国户籍注销,承租权如何变更

公有住房的租赁关系跟普通租赁关系有很大区别,本律师甚至认为公有住房不应使用“租赁”一词。租赁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为原则,但公房租赁中这两个原则都不适用。
公房租赁有自己的特点,公房租赁权更接近于物权,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没有期限,出租人不可解除合同,承租人死后可以“继承”,另外有很强的“户口”因素。这些特点都跟普通租赁有很大区别。
本案中,承租人出国销户,承租权自然丧失。应当变更给有本市户口的同住人。案例:
原承租人出国定居,同住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 上海市静安区某处房屋的承租人为丁乙。1990年,丁甲经其姐姐丁乙同意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内并在该处居住。1994年,丁乙出国定居,并注销了本市的户口,但该房屋的承租人仍为丁乙。自丁乙出国后,房屋的租金就由丁甲支付。2002年,丁甲向物业公司提出更改承租人的申请,物业公司经审核同意了丁甲的申请。2006年丁乙回国,发现承租人变成了丁甲,遂提出异议。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丁甲的承租人资格,仍由丁乙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丁甲辩称:丁乙的户籍已经注销,自己又长期居住在该处,是实际居住人,有权利成为承租人。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予变更承租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2)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3)承租人死亡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如果自然死亡或离开本地迁出户口,包括迁往国外居住而注销户口的,其原有房屋租赁关系即告终止。丁甲与物业公司之间变更公房租赁关系,是建立在丁乙为原承租人户口注销,且丁甲又已成为该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对丁乙的起诉不予支持。

㈣ 商业用地是否可以转为住宅用地

近年来,随着经济、科技多领域的发展。我国中小城镇出现不断兴起之势,大城市的城市化进程也日渐加快。同时,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者进入到大城市谋求生存,这使得城市中的住宅用地出现供不应求情况。此时有人提出了疑问:商业用地是否可以转为住宅用地?这需要哪些手续呢?
商业用地是否可以转为住宅用地?
1.答案是:商业用地可以转为住宅用地的。其中,商业用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若是有转化情况,则需要申请相应的行政部门进行批准,批准通过即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a.居住用地七十年;
b.工业用地五十年;
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e.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同时,当商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的时候,是有租赁年限规定的:
a.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商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需要哪些手续?
1.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商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的方案需要规委会同意并通过才能实施。
2.此外,还需要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支持并同意该项方案,因此该土地的用途变更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3.申请流程:
a.申请人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b.规划部门审批,并国土部门征询意见;之后经过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国土部门费用核定。
c.审批同意变更的,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同时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根据小编以上所述的有关商业用地是否可以转为住宅用地,回答是肯定的,但需经过一定的申请与审批环节;其次,需要哪些手续呢?由于此次用途转化涉及到我国土地性质,所以需要办理的手续较多,流程也较复杂,希望有此想法的购房者们再进深入的了解。

㈤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抄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袭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房产可以转让吗

你说的不清不楚,我给你两个选择自己辨别

如果你说的是单位分配的宿版舍性质房产是,计权划经济年代的产物,现在全市这类的房子已经全部办了绿色房本,拥有永久居住权是可以转让的。

现在所讲的公租房只有一种,就是国家低于市价租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人群,按规定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其中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这6种情况只要出现1种,公共租赁房就要收回。

㈦ 关于房屋拆迁时土地性质为“出让”和“划拨”的区别

“出让”和“划拨”的区别:土地性质的定义,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具体如下:

1、土地性质的定义: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出让土地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的共同点

1、都是土地的流转;

2、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7)住房租赁与转让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使用权划拨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资料链接:网络-土地使用权划拨

㈧ 能不能总结下个人转让租房具体要交哪些税个人出租住房要交哪些税

您可以参考下面的总结:
个人出租住房和出售住房涉及到的税种:

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3%减半(这个是现行政策规定,但是今年教材中的规定是3%,考试以教材为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4%,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税[2008]24号文件,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
(一)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售住房:

个人转让房屋,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㈨ 开发商以租赁方式转让住房使用权租方是否可以转购

租方可不可以转购,权力不在租方,要看开发商后来有没有出售出租房的打算。如果开发商有意出售,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人家永久性出租,没有出售的打算,那也是没办法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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