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拆迁不畅的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设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以外,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实行就地或者异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四)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
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入拆迁补偿金
(1)青岛市城乡建设和住房扩展阅读
拆迁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由拆迁人将按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但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2. 外地人在青岛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2018年4月,青岛市限购政策再次升级,主要针对新购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及青岛户籍家庭的购房套数做出了新的限制。
1.对青岛户籍的购房规定是什么?
在限购区域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青岛市(七区三市,下同)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简言之,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青岛户籍家庭,将无法在限购区域内购房,在非限购区域无限制。
2.对非青户籍的购房规定是什么?
在限购区域内,对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青岛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对在上述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简言之,非青岛籍家庭在购房前两年内,在青岛有连续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即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在非限购区域无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以及房屋套数限制。
3.限购区域如何划分?
限购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
非限购区域:即墨区、莱西市、胶州市、平度市
4.其他需注意问题
①2018年4月18日后,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②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3. 青岛市关于无房户的概念
无房户定义:
无房户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回购买公有住房答)或政府、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住房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延续承租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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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是无房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职工及其配偶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面积家庭也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承租、建造的住房;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职工及其配偶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应属于无房户的范围之内。
职工个人在单位没有分配住房,其配偶在单位承租或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不应是无房户。
你上青岛“普加网”提问一下吧,那里有个房产楼市斋,你可以上那里发帖子提问,有很多专业搞房产的人在里面。
4. 青岛市暖气安装收费是按居民住房的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都不确切,看供热公司
5. 青岛市房屋建筑特色
青岛市房屋建筑特色,在八大关一带,很多小别墅有欧洲风格;在前海一线的小专别墅,大多是现代派风格,简明属又靠海;其他的普通居民的住宅楼,肯定有朝向的不同,而且这取决于不同的地段。商务楼大多高大,最高的有20多层吧。就所了解的说一下
6. 青岛的人才住房有哪些条件
经青岛高新区建设部落实,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专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规属定:
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且在青岛市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以及在青岛市创新创业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人才及其配偶享受过用于改善生活或住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或在青岛市范围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7. 青岛本地户口和非青岛本地户口在青岛买房有什么区别
青岛本地户籍在青岛购房,可以平等收入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申请购买两套家庭住房。
当事人如果是外地户籍,需要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当事人在青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才有资格在青岛申请购买一套家庭住房。
2017年3月15日起青岛实行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规定:
一、限购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
二、限购套数:
1、本地户口:限购两套;
2、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三、首付比例:
1、首套房:最低首付30%;
2、二套房:最低首付40%;
3、三套及以上:暂停发放;
4、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
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40%;
6、全款买房无限制。
四、限购规定:
1、外地户口限购一套房,但必须提供从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3、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以及莱西市不受青岛限购政策影响。
4、高新区和黄岛区60平方米落户政策依然执行,外地户籍人口选择在这两个区域购置一套60平米以上房产,取证落户,原则上就可以享受不限购政策。
(7)青岛市城乡建设和住房扩展阅读
签单与过户
1.签单阶段———预售登记与合同
与发展商签合同时要千万小心,不妨询问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士,要知道房产纠纷的产生多半是由于合同出现了问题,合同没签好,今后的烦恼会像滔滔江水。
2.买房的实质阶段———交易与过户
契约有预售契约和买卖契约两种,预售契约是相对于期房而论的;买卖契约则用于现房交易。立契过户是发展商和买房人进行交易、更换房屋产权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立契过户应该是买房人亲自办理的,如果不能亲自办理而需他人代办的,买房人一定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公章(有些区县房地产交易所要求同时具有公证处的公证书)。
验收与入住
1.收尾工作———验收与缴纳税费
拿到新房钥匙先别高兴,经过验收才能入住。验收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要知道验收房屋的标准,还需要清楚不合格的房屋是否有权向开发商拒收,这个阶段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在办理入住之前,购楼者还需要交清合同款,办理结算;发展商要统一审核的付款情况,每期付款的底单复印件都须立档保存,在最后入住时以供审核。购房人持合同就可以到物业管理公司拿钥匙,拿钥匙时,要求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2.清理工作———装修和入住
装修在购房之中是个可有可无的过程,因为有相当购房者购买的是毛坯房,自己在找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此时发生的纠纷和业务已和购房没有关系。购买基本装修房屋的购楼者需要在房屋的装修的验收时倍加小心。
8. 青政发2001第37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高分奖励
找不到青政发2001.37号。但这个通知后面谈到37号。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数: 第二十二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编 号: 青政办发〔2002〕88号
标 题: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