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工人的住房补贴取消了吗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了,你的公积金涨了吗
关于开展常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缴存的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201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09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2.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符合《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3.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者应在汇缴2018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1.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网上服务厅单位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已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入常州公积金(http://gjj.changzhou.gov.cn)网上服务厅个人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1.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个人缴存者到公积金建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各单位顺利汇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对汇缴托收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基数调整而低于2018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或个人缴存者,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为其上调至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二)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各单位在基数调整时要对单位基本信息和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动或有误,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变更信息;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缺失,要及时提醒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3. 工资,住房补贴何时可以兑现
1999年,淮安市推行租金改革,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职工实行购房补帖,2001年9月淮安市政府转发了《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淮安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清河、清浦两区和市各委办局及市直属单位、部省驻淮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定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通知》明确“楚州区、淮阴区的2001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调整,由两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由于财力因素,我区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没有实行住房补帖,仅有少数部、省驻淮安区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住房补贴。其它县区如淮阴区、涟水县、盱眙县、洪泽县等也均未实行住房补贴。此外,对住房补帖政策无刚性要求,明确提出淮阴区、淮安区自行制定。 近几年,各种社会保障全面提标,新农保、养老保险和基本药物改革等均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区将教师、公务员、医务人员、事业单位及离退休人员的津补帖及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区委区政府已考虑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退休人员待遇。 请予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当前宏观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要与区委、区政府和衷共济,共度难关,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
4. 给员工住房补贴怎么写通知,公司住房补贴通知
1997年,我刚刚参加工作,与父亲同在一个机关工作,只是单位不同。1998年,父亲单位有安居房,单位称按政策应分三部分,其中,由我父母单位各出一部分款,然后自己再出一部分,因我母亲单位不予出款,后经协商由我的单位出了房款的1/3。房主为我父亲,现在单位做住房补贴,单位称因98年我单位给我出过资,我就不能算是无房老职工。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谢谢!
5. 北京市住房补贴问题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八、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及《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29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一次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资金本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08日 实施日期:2003年09月08日 (地方法规)
6. 补住房补贴,我需要的相关政策说明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1]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形式
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标准
住房补贴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资金来源
1、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2、单位售房资金
3、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单位咨询
(1) 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2) 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 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 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 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 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1)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1)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中心受理
(1) 归集处会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 对单位提出的个性化要求,归集处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与单位协商。
(3) 归集处承办人告知单位等待中心审核结果。
中心内部流转审核
(1) 归集管理处审核
归集管理部门经办人在确认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报事由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行政领导审批。
(2) 行政领导审核签约
市中心行政领导收到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分管行政领导在《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单位与市中心另有约定的,双方法人代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归集管理处登记
归集管理处在双方法人代表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单位住房补贴委托资金管理登记表》上签字,加盖部门业务专用章。
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1) 归集管理处整理单位所需领取的资料,归档留存资料;
(2) 通知单位领取资料;
(3) 网站管理办公室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归集管理处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协议、网站所需表格)移送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确认单位已经付费并成为VIP会员后,打印《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加盖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章,并制作单位经办人登录的用户USBKEY,通知单位再次前来领取相关资料。
(4) 单位在领取资料后,由网站指导单位经办人如何操作住房补贴系统的个人开户和其它业务功能。
单位领取缴费卡
(1) 网站将单位开户信息传给建行主办行。
(2) 建行主办行给单位开卡。
(3) 建行主办行将缴费卡信息传给承办人,同时将缴费卡实卡交换到协办行。
(4) 建行协办行通知单位领卡。
(5) 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到协办行领取缴费卡。
(6) 单位上网确认缴费卡,完成单位开户手续。
1、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2、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3、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4、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
答:根据《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5、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6、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7、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8、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9、有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2]
7. 南京住房补贴标准
2008年申请住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教育局财务处《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单位中,已购房(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在职老职工(注:老职工是指 1998 年 11 月 30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2、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需认真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可以在教育信息网相关网页上下载,网址:http://nje.cn/zfbt/)中相关内容,并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10月10日前,请将填写好《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交汪波处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⑵已有住房的产权证或租约(原件、复印件);
⑶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⑷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⑸购房的在职老职工还需提供经过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鉴证登记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以及有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⑹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4、单位将根据《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 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和《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报市教育局、市房改办复审。
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经市房改办审核,对不符合申领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人员,退回给单位进行处理;
12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据市房改办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申领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2009年1月底前市教育局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我单位,我单位连同自己应负担部分,将住房补贴发放给申请人员。
未详事宜,请到汪波处咨询,或登录教育信息网相关网页查询(网址:http://nje.cn/zfbt/)。
2008年9月18日
附:发放标准、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以下均简称住房补贴)。老职工中的无房户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干部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干部、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 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 90平方米
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 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 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政府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⑶住房面积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补贴=购房补贴 +工龄补贴
②购房补贴=补贴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③工龄补贴=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
⑴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⑵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 [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⑶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⑷ 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⑸单位为回原籍的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⑹军队干部 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⑺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 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综〔1998〕第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和程序
(一)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职工全额计发;
(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在职工离开时由本人或新单位一次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职工购房协议及个人付款凭据,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2.逐月发放补贴方式: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住房补贴率。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三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个人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购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1.实行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拟购房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
(2)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持《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清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根据批准文件由单位职工自行选择购房,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额后直接将补贴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4)由于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限,近期内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申请住房补贴的人数和补贴金额,由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各部门下达住房补贴控制指标,各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分配人员的情况,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填《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
机关、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开户审批手续,即: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凭市(区)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到市(区)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银行受理后,根据工资计划管理权限持《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复印件到劳动部门备案。
各单位在上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到银行网点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2)职工住房月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逐年调整。
四、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缴存办法
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宁房基(1998)22号《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五县对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由于事关买房,以上消息仅供参考。
8. 关于住房补贴,具体怎么办理
申请范围: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受理地点: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持经房改及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住房补贴的相关手续,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长丰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附表一)、《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
2、单位将填妥的《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长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加盖公章交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帐户。
住房补贴汇缴
汇缴要求: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并在发薪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资金中心办理具体交存手续。
受理地点: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一)无变动汇缴
1、单位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交存单》(附表二)一式三联;
2、非市财政拨款单位需同时签发转帐支票。
(二)变动汇缴单位根据职工及其住房补贴变动情况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据此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交存单》。
单位交存总额变动的原因:
1、新增职工;
2、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
3、单位因故暂不为个别职工交存住房补贴而对其进行封存;
4、单位对原封存的职工进行启封,重新为其交存住房补贴;
5、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出境定居、调离本市、死亡及不再具备获得住房补贴条件等原因引起销户的;
6、职工调出当单位发生职工调出时,除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外,还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附表四),交资金中心办理调出手续。
7、职工调入当单位发生职工调入时,除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外,还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办理调入手续。
住房补贴补缴
补缴条件:
1、新增职工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
2、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变化而未及时补足交存;
3、单位因故漏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
受理地点: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和《长丰市住房补贴补交清册》(附表五)。到资金中心办理补交手续。
2、非市财政拨款单位还应据此签发转帐支票。
住房补贴缴存单位账户更名
申请条件:
单位因故发生名称变更,应对原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及时办理更名手续。
受理地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项目变更表》(附表六)向资金中心提出更名的申请。并附相关更名的证明文件交资金中心审核。
2、资金中心对《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项目变更表》审核无误后,作单位更名处理。
3、单位应在资金中心重新留存住房补贴单位帐户的印鉴。
住房补贴缴存单位销户
申请条件:
单位因故被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应对原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办理销户。
受理地点:长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应依据销户前单位名下所有职工个人帐户内的累计住房补贴余额,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销户审批表》(附表七)。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资金中心审核。
2、资金中心对《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销户审批表》审核无误后,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9. 给员工住房补贴怎么写通知,公司住房补贴通知
这种补贴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可以说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既然是福利当然是可上下调整的。所谓的标准也只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