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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1-24 11:27:12

A. 萧山区拆迁换房办法

关于印发《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9年02月09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办法。
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萧山区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萧山区统一征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发展计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办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征地拆迁范围后,区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发布《征地拆迁冻结通告》,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冻结期间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翻(扩)建、突击装修或改变用途;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活动。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在拆迁范围内实行冻结的期限为十五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冻结期满,拆迁人还未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解冻通告,解除征地拆迁冻结。
冻结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区国土资源局。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申请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或特殊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领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可以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实行镇、街道办事处或农场包干拆迁。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根据本办法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评估。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地、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六条 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评估后,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确定。费用系数另行制定。
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或购买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途径和安置地点,进行迁建或者调产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用地面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农居点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市规划或政府有关规定不能新建农居点的,由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属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四十六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六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六十九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六十九平方米;原面积在六十九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安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属于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的,安置办法参照农村多层住宅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以商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除的原住房和安置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以农村多层公寓实行产权调换的,原住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差价;高于安置标准的,属商品房调产的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属于农村多层公寓调产的,按农村多层公寓政策。
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租(借)双方自行协议处理。租(借)双方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租(借)双方。
第二十五条 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零六个月。
被拆迁人搬家时,由拆迁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标准,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标准。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赔偿,拆迁人给予落实迁建地点后,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安置用地的审批手续;拆迁人同时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用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赔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评估标准结合成新、用地建房手续的完备度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结算。
第二十八条 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拆迁人给予赔偿。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拆迁安置,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乡镇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军队进行非军事设施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明确政策的房屋拆迁仍按原标准执行。

B. 杭州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一、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②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③ 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② 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③ 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④ 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⑤ 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⑥ 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二、申请流程:

1、领取表格。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表格,也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各区住建局受理窗口领取。

2、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局,

由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月反馈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以备公示。

3、单位(街道社区)公示。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填写《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

单位(街道社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住建局;街道社区将公示材料交所在区住建局。

5、区级审核。

区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级审核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6、市级审核公示。市级审核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按月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C. 萧山的一个小学正式教师一年一般是多少薪水

呵呵,看不同学校和不同的职位和专业的哦!~

一般一个老师在实习期版间是权1000多块,实习期过后应该有2000多,然后看表现都有奖金的,平时的节假日福利更是好得不得了!~

有的大学在教师节都发很大的红包,甚至发手提电脑什么的~~

然后工资在5000以上的也有很多,一般有资历的老师都是按照课时来算工资的,厉害点的老师,教务处分配的课时较多点,带的班级多点,工资也多!
而且课时是按照资历不等价格的,一般在30~100元/节课来算的哦!
当然教授级的人物都是靠出书来挣外块的哦!~
那些经济学专业的教授们,更是身兼总经理或董事长职位的人哦,一般在学校外面都有自己的公司的!~ (开始你可能1400左右,至于你的基金这些就扣除把,也就是说1000左右)

D. 为啥萧山区202O年上半年无房户租凭补贴不发放

上半年符合继续发放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户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保障对象情况不实,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和投诉。

E. 名下有融创印时代的公寓会影响到后期住房公积金的发放和住房补贴的发放吗

名下的公寓项目不会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发放

1.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2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6、出国、出境定居;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3

滨江管理部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西一楼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夏令时8:30-11:30,14:00-17:00)



F. 小白一枚,正在入职阶段,问下住房补贴一个月多少钱

在杭州高级技工住房补贴多少钱一个月?

不同地区,是不同的。

有高级技工证,可以申请公租房或者住房补贴,余杭区和萧山区最高可申请每个月720元的住房补贴,其他主城区最高可以申请每个月1080元租房补贴。

G. 请问:杭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是多少劳动法里说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杭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60元。劳动法中的工资不是单指加班工资。法律上没有基本工资的说法。

H. 关于萧山区公务员的收入

公务员月薪根据不同地方的消费水平决定。
以下数据仅作参考,工资以实际为准:
全国31个地区公务员由于等级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收入待遇。我国公务员具体收入及差距情况有其国情特点。仅从工资收入上看,我国高低级公务员的差距似乎并不大,而且后几次工资调整与前几次工资调整的差距趋势在逐步缩小,由1985年的10.2倍缩小到目前的6.6倍。但是房改后,高低级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却在扩大。目前,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
就机关分类来讲可以分三等:一等为部分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3000元以上。他们都不是公务员。二等为管钱的机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2000元左右。三等为普通党政机关: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 1000元左右。按地区来分,以普通党政机关,本科学历,公务员科员,工龄3年以内为标准。
一等: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平均月收入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
三等: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这些省虽然经济不是太发达,但每次涨工资,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
四等:山东、安徽、贵州、江西、广西等省。山东省经济还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立更生很困难。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000元以下。

I. 萧山区临浦正廉租房多少钱一个月

你好,
2014年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标准为:1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含申请家庭核定的房产面积,下同)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标准配租;3人户及以上家庭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标准配租。补贴标准按不同地段而定,城厢、北干等一级地段,每平方米补贴16元;瓜沥、临浦等二级地段,每平方米补贴10元;河上、戴村等三级地段,每平方米补贴8元。实物配租标准为:每户按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据悉,前几年萧山廉租房实物配租均位于新塘街道的广泽小区,户型面积多在50平方米左右。
申请条件:
萧山区申请廉租房保障,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申请家庭持有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区劳动保障部门、区总工会认定发放的《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申请家庭2013年人均年收入在16222.5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申请家庭人均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45(含)平方米以下。
具体审核认定按萧政办发〔2008〕15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保障类型: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全区凡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自行租赁住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规定按季度领取租金补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中心城区拥有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宁围街道、新街街道、闻堰街道、所前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员的申请家庭,除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下即现有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并同意现有住房按规定转让给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
2、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家庭;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或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有偿转让自有住房的所有权,具体转让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办[2008]17号)执行。
申请家庭不转让自有住房所有权的,不参加实物配租,实行租金补贴。
四申请方法:
(一)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配偶死亡证明、单身证明)、低保、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以下表格(申请人户籍不在社区的按户籍所在镇街指定社区受理):
1、《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申请表由社区核实汇总后统一到镇街领取)
2、《萧山区申请保障住房收入证明》或《萧山区申请保障住房收入具结书》
3、家庭成员属农业或农转非户口的领取《萧山区申请保障住房批地建房安置证明》
4、《萧山区住房保障房产查档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如实填报后于申请截止日前向社区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一份)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和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需原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由社保出具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并填写收入具结书;其他就业人员填写收入具结书;低保人员出具有效的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证》,特困家庭出具有效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区总工会发放的《援助证》;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的出具有效的部门认定证明。
4、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如承租公、私有住房需提供住房承租证明;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户口属农业或农转非户口的,由当地镇(街)批地建房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安置证明; 家庭成员中存在离异、丧偶情况的前夫(妻)也应纳入房产查档范围。
(三)区房地产管理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由社区填写的《萧山区住房保障房产查档申请表》对申请家庭进行房产核查并出具房产证明,各社区根据申请人房产查档情况对照我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对申请家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所在镇街初审,镇街初审盖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区民政局进行家庭收入及财产审核认定,后由各镇街交区房改办复核。
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在《萧山日报》及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标准:1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含申请家庭核定的房产面积,下同)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标准配租;3人户及以上家庭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标准配租。
对持《救助证》或《援助证》的申请家庭全额发放租金补贴;对认定为低收入的申请家庭按60%发放租金补贴。
对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将原有房产转让的,申请人应出具房产转让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社区核实后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中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房产除外。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租金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的,租金补贴按照标准发放。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标准: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每户按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其他事项;
(一)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仔细阅读《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了解政策条件,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将取消其配租资格,并按照萧政办发〔2008〕158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二)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中的一种廉租住房保障类型。
(三)申请审核中涉及户籍、年龄、房产转让、婚姻状况等年限日期核定等均以本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公告发布日为时间节点。
望采纳,谢谢

J. 2017杭州市萧山区有没有廉租房计划

可以关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消息。

廉租房是指政版府以租金补贴或权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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