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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24 09:15:59

⑴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产权份额60%是什么意思

你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人产权份额60%说明该购房人对于该房产不是完全产权,没有完全的处置权利,另40%由其它共有产权人持有。

⑵ 保障性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吗

有产权房在一些地方纳入了保障房体系,在另一些地方未纳入保障房体系,但都绕不开保障房存在的诸多“根本问题”。通过政府直接补贴居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减少出现问题、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将是改革和完善保障房体系的方向。
共有产权住房较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的明显不同,就是居民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 值带来的风险。共有产权住房实际上是居民与政府“合伙”买房、共享产权,而由居民“独享”房屋使用权,由此大幅降低了居民的购房成本,减轻了居民的住房消 费负担。但就性质而言,共有产权房究竟是保障性住房还是商品房,目前各试点城市并未有统一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论及“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时提出,要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北京市的共有产权住房又叫“自住型商品 房”,今年北京市保障房、共有产权房、商品房的土地供应比例为1.3:1:1,全市将有7万套共有产权房供应。与北京拟将共有产权房打造成保障房和商品房 之间的“过渡形态”不同,四川省明确提出,将购置型保障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使之成为购置型保障房的主要形 式。
共有产权住房无论是否纳入保障房体系,都绕不开保障性住房存在的诸多“根本问题”。通过政府直接补贴居民(如借鉴“医保基金”思路设立“房保基 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商品房,以保障房名义提供给中低收入者)等形式,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有效降低监管成本,减少出现问题、滋生腐败的可能性, 将是改革和完善保障房、共有产权房的方向

⑶ 上海现在有共有产权房吗有人买到过吗

室友的上海的共有产权房,一直是国家的一种福利措施,针对特殊人群不对普通民众开放的

⑷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什么意思

保障住房又称经济适用房。
共有产权就是你住的那套房有一部分是你的,有一部是政府的(或者他人的),具体产权比例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政府那部分产权什么时候可以转给你,在合同或者分配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有明确的规定。

⑸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家庭登录公告是什么意思

区别:共有产权房的房屋产权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版回”产权。而经济适用房5年之权内是有限产权,5年以后是完全产权。
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⑹ 请问一下买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未满五年可以到外地去买商品房吗

你好,这个要看你在哪里买了?如果别的城市有要求也是需要,你满足条件才可以买,望采纳,谢谢

⑺ 2016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对回购是否有具体介释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3)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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