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淄博市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注册资本:1011万人民币
『贰』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多长时间能放款麻烦详细的说下,在此谢过了!
收到申请后(全部手续办妥)10个工作日内。
『叁』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下设部门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科、计财科、资金科、监督科、贷款科,下设9个管理部、2个分中心,均为其分支机构。各管理部(分中心)不设会计核算机构,与市中心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各区县、高新区设立管理部,分别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店管理部、淄川管理部、博山管理部、周村管理部、临淄管理部、桓台管理部、高青管理部、沂源管理部、高新区管理部,规格均为科级。在齐鲁石化公司设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石化分中心;在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矿集团分中心,规格均为副处级。各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考察与贷款回收等管理工作。
『肆』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每一年多少钱,按最低系数和最高系数分别是多少,有知道的吗谢谢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单位如何缴存公积金:
老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
个人如何缴存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注意事项:
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的了解很重要,缴纳人员需要根据缴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公积金缴存顺利进行;
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是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好的政策形式。
『伍』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吗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有执法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陆』 淄博市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
(三)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四)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三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四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六条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未再就业证明。
九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二)、(三)、(四)、(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十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一)、(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职工提取申请,最高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和职工账户内本息余额,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十一条
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四份,承办银行加盖公章,承办银行、单位各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另两份转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经办人签字后作为支款凭证和备查凭证。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审批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制《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申拨资金。
十二条 :
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自受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柒』 淄博市经济适用房申请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准入
一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购买资格申请登记轮候制度,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意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登记申请,办理《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⑴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
⑵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⑶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资格证》,应当年满2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资格证》:
⑴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
⑵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两年的;
⑶离婚不满一年的;
⑷已参加福利分房且福利分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程序
1、符合登记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如实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⑵婚姻状况证明;
⑶住房证明;
⑷收入证明。
2、区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经区房管部门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家庭,由区房管部门在其《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房管部门进行复审。
3、市、县房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家庭发放《资格证》。
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领取《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初审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系统。区房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管局审核。
↓公示
市、县房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打印《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市房管局通知区房管部门领回《资格证》。
↓发证
区县房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资格证》。
↓申请房源(购房)
关注“淄博房产信息网”——“政务公开”——“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源公示信息(含报名时间、地点、具体楼层销售价格、选房资格确定方式、轮候等)。申请人根据公示的房源信息,凭《资格证》在户口所在地区县或跨区县申请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摇号
区县房管部门组织摇号。
↓选房
市、县房管部门向入围家庭发放《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入围家庭进入轮候程序,下年度优先购买。
『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停交及提取
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单位会为员工办理封存,同时停缴公积金。而提取的话需要员工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玖』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转移
淄博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解答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购买一手房提内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容人提供资料: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办理承诺书;身份证;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或结婚证;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证明(在市外购房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证明)。 留存资料: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办理承诺书均留存原件,其他提供资料留存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人提供资料:房产证;契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淄博市房屋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办理承诺书;身份证;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或结婚证;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证明(在市外购房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证明)。
『拾』 淄博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组成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监察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出版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审计局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政府研究室
淄博市粮食局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金融办公室
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
淄博市煤炭局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信息产业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淄博市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信访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淄博市招商局
淄博市经济合作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局
淄博市服务业办公室
淄博市中小企业局
淄博市房管局
淄博市农机局
淄博市供销合作社
淄博市化学工业协会
淄博市畜牧兽医局
淄博市国税局
淄博市地税局
淄博市工商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邮政局
联通淄博市分公司
淄博市供电公司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黄河河务局
淄博海关
淄博检验检疫局
淄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淄博市人民银行
淄博银行监管分局
淄博市烟草公司
淄博市盐务局
国家统计局淄博调查队
淄博市物资局
淄博市水文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