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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市民化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23 15:08:44

Ⅰ 农民工市民化的含义

农民工市民化的根本解决方案是教育培训刘世杰(省社科院西部大开发研究中心研究员内)帮助民工子弟校成长,是西容部地区解决教育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应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同时,给予政策扶持,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办学,尤其要限时解决民工子弟校的“准生证”和学生的“毕业证”,加快民工学校的“合法化”进程。此外,关注农村教育条件的改善,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让西部农村走出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

刘渝阳农民工市民化的根本解决方案是教育。也就是说,要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农村成人教育。要给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机会,由国家补贴、资助、保障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市民化。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路径选择,它能使农民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进入城市与市民公平竞争。

Ⅱ 如何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第一,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及界定。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源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从理论层面来看,主要基于我国城乡人口转移“先从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从农民工到市民”的“中国路径”,以及经典的教科书理论上的“一步转移理论”不能有效地解释城乡人口转移的“中国路径”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因此,需要我们用“农民非农化理论+农民工市民化理论”的“两步转移理论”取代传统的“农村人口城市化”或“农民市民化”的“一步转移理论”。从实践层面来看,“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是基于进城农民工现实的生存状况及其对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不利影响。他把农民工市民化界定为“离农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克服各种障碍最终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包括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职业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农民工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化。”
第二,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重要性与进程。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加速城市化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终出路。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中,第二代农民工是市民化意愿越来越强烈、市民化过程最为迫切,同时也是比较容易融入城市被市民化的群体。随着第二代农民工进入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如果他们长期不能迈过“市民化”这道门槛,积累到一定时期、发展到一定程度极易成为“问题农民工”,进而引发成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城乡的社会稳定。如何来评价当前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刘传江、徐建玲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指数定义为留城意愿率(W)与留城能力指数(A)乘积的平方根。在此基础上,他们还进一步建立了一个反映农民工市民进程的测度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外部制度因素、农民工群体市民化进程和农民工个体市民化进程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又有详细的二级指标和具体的量化计算方式。运用该指标体系并结合相关调查数据测算的结果显示第一代农民工处于市民化的初步阶段或称之为低市民化进程阶,第二代农民工处于中市民化阶段。

第三,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挑战与对策。尽管第二代农民工有着强烈的市民化意愿,但是现实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却是举步维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论及到诸多影响因素,如工资低,房价高,户籍制度,城乡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教育培训机会等,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认识障碍。计划经济体制及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市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其次是政策障碍。由于我国的分级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就业保障方面的责任不同,因此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本区市民的充分就业,必然抑制了外来人员的就业。再其次是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和城市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三个方面。最后是素质障碍,即农民工自身的文化技能情况。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应当从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和城市融合三个环节进行。在农村退出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耕地流转制度与机制的创新、农地征用制度与机制的创新;在城市进入环节,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户籍制度的转型、城乡一体化就业制度的变革、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投资与积累、农民(工)社会资本的投资与积累,及农民工城市安居工程的构建;在城市融合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工生存保障的社会化和生存环境的市民化。此外,也有观点强调指出,对于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解决方法,不是一味向大城市转移,而是应该大力发展中间地带的中小城镇。“如果中小城镇能发展起来,中国发展的基础才可能牢靠,发展后劲才会充足,才能真正建成小康。”因此,解决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既在城市之中,又在农村之旁”,“这是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既能充分转移农民,提高城市化率,也便于农村引进资金、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推进新农村建设。”

Ⅲ 如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第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合理分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

Ⅳ 如何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推进新型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推进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关键是推进城市居民素质和生活方式现代化。为此,应着力改革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结构、户籍制度、服务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十三五”规划《纲要》就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围绕如何促进城市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尤其是如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行探讨。
一、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人民观察)
新型城镇化是推进城市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推进城镇化要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实现包容性发展
实现包容性发展,不仅要求经济增长,而且要求就业、教育、医疗等共同发展;不仅包括城市户籍人口发展,而且包括城市非户籍人口发展。一般来讲,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促进“老市民”与“新市民”和谐发展。
推进城市现代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既讲究先来后到,也不完全停留在先来后到上。当前,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重视常住人口城镇化过渡到重视户籍人口城镇化,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逐步放松城市户籍管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逐步实现外来常住人口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的属地化。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且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外,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另一方面,开辟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新渠道。逐步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的做法。大中城市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进行落户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条件,实行差异化的落户政策。
实现更有尊严的发展
城市是人口高度密集区域。以人为本,不单是利用好人力资源,而且包括尊重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当前,推进城市现代化,应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各项工作,为“新市民”实现更有尊严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在实践中,应尊重常住人口的自主选择权,不能强迫其市民化,不搞层层摊派。现代城市建设应抓住管理和服务这两个重点,改变粗放管理方式,让“新市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将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为此,应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其同城镇户籍人口的待遇差距。同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住安全关、质量关,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城市工作的各环节、城市发展的各领域。
实现协调发展
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要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体制机制,实现城市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城市发展是动态的,现在的“老市民”大都是老移民,“新市民”大都是新移民。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应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数额与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努力保证城市现代化过程中“老市民”不失落、“新市民”无抱怨。
实现宜居性发展
为“新市民”营造良好人居环境,应以宜居性发展为基本理念,科学把握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内在联系,努力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建设“老市民”与“新市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推进城市宜居性发展,应增强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加快老旧小区改造;强化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将环境容量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作为确立城市定位与规模的基本依据;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摊大饼”式的扩张,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坚持集约发展,树立“精明增长”和“紧凑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既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又要兼顾市民工作与生活便利。
实现参与式发展
现代城市建设的主体是多元的。建设宜居城市,应调动多元建设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参与式发展。
在实践中,既要统筹好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又要协调好“老市民”和“新市民”的关系,进而调动各方推进城市现代化的积极性。坚持协调协同,努力促进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不乱套。政府应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尤其要注意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不随意;注重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尊重“老市民”和“新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管共治、共建共享。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
二、让农民工不再成为“候鸟”(当今聚焦)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体现了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理念。实现这一目标,要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农民工不再成为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迁徙的“候鸟”。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8亿,其中在当地乡镇企业就业的有1.1亿左右,在城市就业的有1.7亿左右。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居住,但户籍还在农村,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这些农民工不仅是城市的“候鸟”,对于农村来说也是“候鸟”。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应解决这些“存量”,让已经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变成市民,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给予他们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特别是实现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承载了太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功能,使农民不仅成为一种职业,而且成为一种身份;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流动,而且使农民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待遇。有学者统计,城市户口附带了几十项农民享受不到的社会福利。因此,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实际上,很多地区正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市户口、农村户口之分,统称为居民户口。但一些农民工对于换户口并没有兴趣,因为在有的地区户籍改革更多是一种形式,附着在户口上的社会利益并没有改革,户籍管理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改变。如果农民工在换了户口之后仍然难以享受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利益,这种户籍制度改革就没有多大意义。避免这种情况,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户籍的身份属性,建立按居住地进行登记和管理的户籍制度,根据实际赋予农民自由迁徙、“用脚投票”的权利。
尊重农民工意愿有序推进。在以往的实践中,部分地区片面理解城镇化,简单地认为合村并居、农民上楼就是城镇化,出现了农民“被上楼”的现象。在有些地方干部看来,让农民仅仅以成本价掏钱买房上楼是帮助农民改善生活方式、过上城里人日子的大好事,因此往往“替农民着想”“为农民做主”。实际上,这样一来农民的生活方式虽然改变了,但生产方式并没有改变,反倒带来许多不便,最终其生活方式也难有质的提高。因此,新型城镇化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有序推进。城镇化必须以产业为支撑,没有产业支撑就有可能陷入贫民窟与现代建筑并存的“拉美陷阱”。以往一些地方的城镇化由于没有产业支撑,一些上了楼的农民仍然要外出打工,原来的空心村变成了空心社区。这种现象要避免再次出现。同时,应合理定位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关系,完善中小城市功能,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重点建设小城镇,因为小城镇处于城市之尾、农村之首,大多具有一定的产业支撑,可以实现农民就地城镇化,减轻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带来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
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城镇化需要以征地为载体,所征之地绝大部分是农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过去,在土地财政的刺激下,有的地方政府对于推进城镇化有着较强冲动,出现了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障,农民难以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的土地权益实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在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明确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产权,进行确权登记。应重点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机制,让农民成为土地交易的市场主体,能够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三、改变重物轻人的传统城镇化思维(新知新觉)
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到56.1%,但获得城镇户籍的人口仅为36%左右,仍有2亿多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常住人口没有城镇户籍,导致其在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等方面难以享受市民待遇。同时,农民工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技能培训,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扎根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应遵循立足国情、因地制宜的原则,改变重物轻人的传统城镇化思维,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着力提升其能力素质,提高其平等参与、平等发展能力。
健全市场机制,拓宽就业渠道。进一步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和歧视性规定,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和管理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促使进城务工农民和市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切实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实现城乡、区域信息共享,推进规范的就业中介组织建设,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就业质量。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作用,尤其是大力发展服务业,使之成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重要领域。不断完善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实现农民工就业本地化。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注重培育壮大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为农民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加强改革创新,完善制度保障。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提高农地生产效率的同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融入社区。鼓励引导农民工参与城市社区管理、社区文体活动等,为他们搭建与城市居民沟通交流的平台,增加不同社会群体的接触机会,促进全社会形成不同群体之间平等交往、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的融洽氛围,逐步消除认同偏差和歧视。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缓解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的心理焦虑,增强进城落户农民的自信心和归属感。
开展教育培训,提升能力素质。农民工自身技能和素质的提升是其在城市稳定就业的保证,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基础。这有赖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机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应更加注重专业化和实用性,更加切合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同时,适应农民工个体发展差异,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应更加注重因材施教,尊重农民工意愿,激发其创造活力。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科学的培训管理方法,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努力满足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需求。
(作者为杭州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四、突破农民工市民化的“瓶颈制约”(治理之道)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必须高度关注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近年来,各地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农民工市民化的“瓶颈制约”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农民工落户城市、成为市民的比例不高,农民工融入城市缺乏制度接纳和社会认同等。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必须深入研究制约因素,努力找到破解之策。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制度壁垒。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尚未被根本打破,农民工市民化还面临一些制度障碍。城市户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制度,构成了拒农民工于城外的壁垒。这使得很多农民工在城市以非正规就业为主,缺乏稳定的职业与收入,缺乏完备的社会保障,大大降低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成本门槛。一方面,城市接纳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较高。将外来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居民,需要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进行大量投入,加上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城市需要付出的成本巨大。不少大城市承载能力有限,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尖锐。这导致一些城市政府缺乏吸纳农民工的强烈愿望,出现了经济上接纳、政策上排斥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需要支付的成本也不容小觑,特别是城市高企的房价已成为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的最大挑战。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认同关口。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上是城市社会与外来人口相互认同的过程。在一些农民工大量涌入的城市,由于文化层次、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矛盾纠纷频频发生。一部分城市居民认为,外来人口是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且侵占了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资源,对农民工市民化持抵触情绪;一些农民工觉得在城市受到排挤和歧视,对城市的认同度、归属感不高。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能力短板。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能否取得市民身份、最终融入城市社会。目前,我国农民工总体上受教育程度不高,特别是职业技能水平较低。这造成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和就业空间方面回旋余地较小,还不能成为城市发展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源。
推进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环节。同时,将几亿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必将是一个长期、艰辛的过程。“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常住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推动更多人口融入城镇。这为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拓宽农民工市民化制度通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扫清农民工市民化的户籍障碍,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通道,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工市民化托底。根据农民工群体的实际,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全国范围的统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城镇医疗保险体系,解除其进入城市的后顾之忧。
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提高农民工市民化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运用财政支持、创投引导、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更多农民工具有一技之长。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农民工身份转换。城市政府、居民及社会各界要改变对农民工的矛盾心理,从思想上、行动上接纳农民工市民化;积极创新政策和制度安排,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农民工自身也要努力提高素质、转变观念、改变行为方式,增进与城镇居民的彼此认同、相互接纳,尽快融入城市社会。

Ⅳ 农民工市民化的内容简介

《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与顶层政策设计》主要内容简介:农民工向内市民角色的转型,是容一个顺应亿万农民工意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重大转变。《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与顶层政策设计》基于对全国20多个城镇6232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和对重庆等6个城市的实地考察,对农民工市民化的相关理论和政策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还对新时期农民工总体状况和发展趋势、农民工市民化与统筹城乡发展的关系、农民工市民化与合理人口布局的关系、农民工社会融入、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以及农民工市民化涉及的公共服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财税制度、土地制度及户籍制度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对实地调研和各专题研究成果进行综合、概括、提炼的基础上,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整体政策思路和建议。

Ⅵ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什么意思

改革开放后,生活在农村的一部分农民进入城市长期从事城市非农产业的社会现象。他们在文化、生活方式等方面融入城市,成为推动城市经济、文化、市政建设的动力之一。近年有的城市则规定在该市工作生活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可直接转为城市市民。

基本原则

1、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2、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4、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6)农民市民化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

具体而言,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农民工要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Ⅶ 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促进农民的市民化

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几项对策
一是进一步破除影响农民工权益和市民化的体制障碍。把常年在城镇就业,愿意和能够在城镇定居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 充分发挥城市群和中小城市、小城镇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作用。吸收大量农民工的沿海三大城市群和其他较小城市群,大部分的加工制造业和农民工就业,实际是在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镇。全国47%的农民工在小城镇就业、生活,连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占到农民工总量的2/3。因此当前尤其要把破除二元体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放在中城市、小城镇。
二是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中,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支付的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及服务)、教育培训和部分社会保障成本;其他的生活、住房、社会保障成本,则由农民工或企业承担。住房成本虽是农民工承担,但政府要以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成本为标准,将常年就业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地区居民住房保障范围。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的资金渠道,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调整对农民工的“取”“予”关系和政府财政的使用结构。多年来对农民工“多取”“少予”,他们对企业和政府财税做出的贡献,与其分享的劳动报酬、公共服务相差很大,做出调整是应当的。这不是对农民工的恩赐,而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企业分配的合理化。随着中央和地方财力增长,承担有关成本已有可能,只是要求财政使用结构进一步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增加与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的社会基础设施投入。这种成本付出,会涵养不断积累技能和经验的人力资本,由农民工进城定居强有力地扩大内需、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带动乡村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论从城市政府还是从国家战略来说,这都是事半功倍。
为此,
一是要靠企业发展和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在兼顾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下,改变农民工工资过低和缺乏社会保险的状况。
二是政府在公共性大的教育、培训、基础性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解决农民进城的基本公共产品供给。
三是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和承包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要两策并进,一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户籍限制。实行以具有稳定就业一定年限、固定住所包括租房和居住期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二要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进城过程中的承包土地权益,一要确权、维权、扩权。把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产权证,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禁止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和强迫流转承包地。农民工可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股权更大的处置权。二要尊重在城镇定居落户农民工的土地承包财产权利,其土地承包权益不能随意剥夺,而应通过市场转让获得财产收益,作为进城的一个资本来源。既允许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等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把土地让渡给从事农业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发展;也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拥有这些资产,可以折价入股,带股进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依法流转。

Ⅷ 国家发布过哪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方面国家还是十分重视的,就比如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意见》指出,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

《意见》明确,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不过如果你想要了解更新这方面政策,不妨从经济带网了解,一定会有所收获的

Ⅸ 运用政治生活知识.分析城市化进程中怎样推动农民市民化

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几项对策 一是进一步破除影响农民工权益和市民化的体制障碍。把常年在城镇就业,愿意和能够在城镇定居的农民工转变为城镇居民。 充分发挥城市群和中小城市、小城镇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作用。吸收大量农民工的沿海三大城市群和其他较小城市群,大部分的加工制造业和农民工就业,实际是在城市群中的中小城市、小城镇。全国47%的农民工在小城镇就业、生活,连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占到农民工总量的2/3。因此当前尤其要把破除二元体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点放在中城市、小城镇。 二是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中,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支付的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及服务)、教育培训和部分社会保障成本;其他的生活、住房、社会保障成本,则由农民工或企业承担。住房成本虽是农民工承担,但政府要以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成本为标准,将常年就业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地区居民住房保障范围。拓宽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的资金渠道,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调整对农民工的“取”“予”关系和政府财政的使用结构。多年来对农民工“多取”“少予”,他们对企业和政府财税做出的贡献,与其分享的劳动报酬、公共服务相差很大,做出调整是应当的。这不是对农民工的恩赐,而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企业分配的合理化。随着中央和地方财力增长,承担有关成本已有可能,只是要求财政使用结构进一步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增加与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的社会基础设施投入。这种成本付出,会涵养不断积累技能和经验的人力资本,由农民工进城定居强有力地扩大内需、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带动乡村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不论从城市政府还是从国家战略来说,这都是事半功倍。为此, 一是要靠企业发展和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在兼顾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下,改变农民工工资过低和缺乏社会保险的状况。 二是政府在公共性大的教育、培训、基础性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应有的责任,解决农民进城的基本公共产品供给。 三是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和承包土地权益保障问题。解决农民进城的户籍问题要两策并进,一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户籍限制。实行以具有稳定就业一定年限、固定住所包括租房和居住期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二要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农民进城过程中的承包土地权益,一要确权、维权、扩权。把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户,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产权证,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禁止违法调整、收回农民工承包地和强迫流转承包地。农民工可自愿、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股权更大的处置权。二要尊重在城镇定居落户农民工的土地承包财产权利,其土地承包权益不能随意剥夺,而应通过市场转让获得财产收益,作为进城的一个资本来源。既允许以多种形式转让土地等资产、增加财产性收入,把土地让渡给从事农业的农民,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发展;也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继续拥有这些资产,可以折价入股,带股进城;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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