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浙江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都可申请吗!本人还是农村户口,能全额领吗
北京是这样的规定的:公积金打到你的银行账户,与工资不是同一个,是个独版立的账户权。当你买房、装修房子、个人大病、直系亲属大病等情况下,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上报,批准后才可以支取。无特殊情况不能支取。只能到退休时,一次性支取。若本人退休前去世,直系亲属可继承。
㈡ 陕西省直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公积金问题
如果你有租房,可以拿房东的房产证复印件和公司证明你已租房申请住房补贴然后有公司盖章后去拿就可以啦,还可以叫一些专业提取公司办理不过要收取1%的手续费,但是很快
㈢ 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多少年
好像是十五年。
㈣ 省直机关单位职工享受过住房补贴的影响其配偶安置房吗拆迁安置房吗
省直机关单位职工享受过住房补贴的影响其配偶安置房吗拆迁安置房吗?如果有房子就有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如果没有房子就肯定是没有的。
㈤ 山西省的房补怎么补
你好,这样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核定、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单位职责
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
(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
2.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筹集。
第八条
下列资金纳入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财政和省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省财政每年480万元,省计委每年3000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计委组织划转。
2.省直机关直管公房和统建宿舍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后的资金。
3.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每年1 000万元划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除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根据补贴。资金需求量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研究划转。
5.省级财政新增预算。
6.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留存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单位原有住房折旧费;
4.预算外资金中按规定核定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遵循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核算汇总上报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由职工个人填写省级机关房改办制发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所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工龄、工资、职务(职称)、补贴面积标准、购租房情况、补贴资金量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各单位要再次张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资金筹集等条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差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合理负担。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下年度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后的补贴资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省财政补贴单位的住房补贴按资金供给情况和需求量直接拨入省级机关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分解记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分列记帐。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部分也相应转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购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售房单位银行帐户、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修建住房时,需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需凭房屋租赁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每半年办理一次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
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发至本人。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三十五条
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第八章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
2.未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未达标或无房职工人数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务(职称)。
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要追回被骗取的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并停止向该单位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第四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并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制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㈥ 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如何填写
不会填的话,问发给你表格的人啊,他是管这个的呀~
㈦ 省直驻济单位无房职工补贴每月有住房补贴吗
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为一次性住房补偿,没有每月住房补贴政策。
一、补偿范围,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编人员(含1998年1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2、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房改房;
3、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以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出售的腾退公有住房;
4、本人及配偶未购买本单位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以及特殊优惠团购商品房。
5、凡房改后参加单位(无论是本单位还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集体购、建住房的职工,不管是否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均不再列入补偿范围。
6、职工参加单位集体购、建住房,视其购买住房行为是否已经实质性完成为标准进行界定,不以是否拥有房产证、是否入住为依据。
7、职工婚姻状况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实际婚姻状况为准。现婚姻状况与民政系统婚姻信息不一致的,应按规定到婚姻登记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二、补偿标准
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商品房价格变动等因素,分职级确定。
无房职工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偿数额,根据职工本人199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职情况,任职年限及不同年度应享受的职级补偿标准,累计计算确定。职务调整年度,按折算到月的不同职级补偿标准,以月为单位累计计算确定(调整当月执行较高职级补偿标准)。职务(专业技术职位)及任职时间以省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为准。
㈧ 咨询下浙江省直机关公务员的住房政策,有谁知道的告知下,谢谢了。
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早在2000年的时候,国家相关部门就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m²; 正副科级70m²;副处级80m²;正处级90m²;副司局级105m²;正司局级120m²;正部级220m²;副部级190m²。
据记者了解发现,多数省市干部购房补贴标准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并不一致,其中大部分标准高于北京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比如:广东、海南、辽宁等。
不仅各地的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与北京的不一致,相差较大之外,而且还出现了不同级别公务员标准倒置的现象。比如,重庆市正厅级标准仅为80 .5m²;而吉林省正厅级标准为150m²,差不多是重庆的两倍了。江苏、福建等11省市的市科级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高于重庆正厅级标准。这样的公务员购房补贴乱象真治一治了。
公务员购房补贴之每平米补贴标准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不仅面积标准不一,就连每平米补贴标准都不尽相同,会随各省市的房价变化。先来看看标准不一的湖南和吉林,根据2005年印发的《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办法》,湖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0元/m²,在2000年印发的《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中,吉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500元/m²。各省市都有明文规定,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会由有关部门根据房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公务员购房补贴标准不一,乱象连连。希望这次的整治能治理好这个不同标准的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
㈨ 谁能帮我找到这个文件:关于兑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下半年住房提租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房间那个好看警方通过地方
㈩ 请问广州市房改办在那里我现在要拿一张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的调查函到广州市房改办盖章。
广州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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