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武汉办理房屋两证需要多少钱
武汉市新房办“两证”费用:
房产证办理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二是自己办理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注意: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都存在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如果贷款银行要求委托代办,就不能自己办理。自己办理房产证可以省去代办费用1000元左右,免除代缴的风险,但需要花费时间和体力。
代办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自己办理需交纳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
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1、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
2、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
3、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单价超过4000元/平方米,以及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单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住房以及房屋用途为别墅的,均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照4%征收。
4、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其中,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为:
①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②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若个人住房满足以上条件,其房屋契税按1.5%征收。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
5、非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照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契税按照3%收取;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照1.5%收取。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后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缴纳契税可在重新购房应缴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缴交税费二:住房维修基金。
收取标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1、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2、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3、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4、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缴交税费三:交易手续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缴交税费四:房屋登记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缴交税费五: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
缴交税费六: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B. 武汉市收房时需要先交房屋维修基金吗
您好,是这样的。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人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拿内钥匙,要看购房者容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若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拿钥匙,则购房人应当按此约定将契税和维修基金交与开发商代收。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再拿钥匙,则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人先交契税和维修基金。
其实税务机关收取契税是在办理产权证、过户时由购买方缴纳。逾期不缴是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因此最好不要欠税。 所以说,您在买新房的时候,最好是能够看清合同内容,不要盲目的签合同。
希望能帮到你,满意 请采纳!
C. 武汉市129.21平米的商品房!契税应交多少钱维修基金应交多少钱
品房契税根据房屋面积不同收取的比例是不同的,大概从1%-4%不等;维修金将交专存标准以购房合同签属订时间为依据,分时间来收取滴,仅提供参考(各地区的收费都有不同):1)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2)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具体的,楼主可去到当地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询。
D. 我在武汉市有一套96平的房子,维修基金已交,现在办房产证需要多少钱
办房产证只需要交几十块钱,过程简单很快。
E.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交
武汉市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维版修资金按购房合同价的2%标准权缴纳,非住宅维修资金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具体缴纳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很多购房者可能不知道,其实开发商也是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根据武汉市国土房产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发商缴存的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1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无电梯住宅为12元/平方米,14层以下有电梯住宅为25元/平方米,15层以上为30元/平方米。”
F.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周家大湾九天公寓房屋有维修基金吗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的周家大湾九天公寓房屋,当然是有维修基金的
G. 武汉市的维修基金是多少钱一平方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回住房维修基金答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H.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八方明珠新房维修基金怎么算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