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房补是不是按工资基数计算的
房补基本都是按你住房面积、你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数来计算的,还有你是否享受过优惠购房之类的。
❷ 我的基本工资8000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是2000,总计10000元,请问扣税和社保按照8000基数计算还是10000计算
如果是一次性发的,则按10000算;如果分两次发,则按8000算
❸ 工资缴费基数里的补贴是否包括住房补贴
有,是什么文件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月工资收入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未扣除社保、税收前的应得收入。具体情况建议你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❹ 公务员如何缴纳住房基金的基数是多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 中央和外地驻蓉单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省级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资水平、职工工龄等因素定期测定并经省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住房补贴面积系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五)住房补贴的组成。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省级单位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上年平均工资×4÷60。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经测定, 成都市2001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88元。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1995年底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即:职工工龄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5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6元。 (六)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控制标准。 1.公务员:科级以下87平方米;科级97平方米;副处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45平方米;正厅级160平方米。 2.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和中级以下的技工87平方米;高级工和任职在25年以下的技师97平方米;高级技师和任职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技师110平方米。 3. 国家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学科和技术带头人:160平方米;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45平方米。 4.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职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可由各单位在本办法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职称情况自行确定。 职工已按过去面积控制标准计价购房的,不得因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调整而改变其已购住房的计价和要求计退购房款。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及计算 (七)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妇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等分别计发。 (八)住房补贴发放方式。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1.按月发放。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实行按月发放。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即: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测算。省级单位2001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6%。 2.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 根据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晋升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分别按以下公式计发: (1)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
❺ 无锡市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
无锡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5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2014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2014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收入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按照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根据锡人社发[2015]169号《关于公布无锡市2014年度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通知》,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048元,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算结果为:67048/12×3=16762元,为方便计算,我市当年缴存上限确定为16700元。
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该年度确定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630元。
3、缴存比例
2015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仍为15%;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仍在13%-18%的幅度内确定。
❻ 养老保险基数中是否含单位给职工的住房公积补贴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收尽收,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由职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
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无缴费能力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选缴费基数。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依据
l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工资总额的有关统计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上两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一)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己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科研辅助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社会服务津
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2.保健性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
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五)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六)加班加点工资。
(七)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八)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薪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一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
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
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
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赞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
❼ 住房补贴和饭费补贴算在社保缴费基数里吗
严格地说是要计算在社保缴费基数里的,但是好多好多的单位都是对此进行了一些技术处理的
❽ 2013年发放2009年以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要纳入2013年社保基数吗
没有听说过,建议你可以咨询社保热线12333确认
❾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怎么算的,是按什么标准补贴的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
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
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3、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成都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
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9)福州市住房补贴政策及发放基数扩展阅读:
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补贴额度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
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❿ 离职时经济补偿金基数没有包含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算不算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在离职时,如果企业没有将住房补贴与伙食补贴计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内,是无法在劳动仲裁时要求企业不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2、但是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足的,是可以要求补足的,是否支持补足的请求,要看这个补助的具体的支付方式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