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按规定,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啥
是国家规定扣除的2000元基本生活费用超过2000元才上个人所得税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非居民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❷ 住房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予以区分,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理论上看,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是其基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体组成,由于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在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对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予以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工资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还对以上六种工资组成部分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相应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般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国家统计局于同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中,对于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项目和范围也进行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一解释规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方面的各种收入待遇,均不应计入工资总额,比如生活困难补贴、集体福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等。
结合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和上述规定精神可以看出,确定劳动者工资总额的时候,不能对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补助、补贴等一概而论,认为均应或者均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而是应当具体分析这些补助、补贴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房改政策不尽相同,所以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予以区分。
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❸ 为什么非居民住房没有规定供热标准呢
居民住房供热享受政府补贴,非居民住房不享受住房,应该按市场行情来收费。
❹ 个人所得税是扣除五险一金或各种补贴后算的吗
个人所得税是在扣除员工五险一金扣款之后计算。
但是其他补贴需要加入进行一起计算。
员工的补贴也是算入员工本月收入的一部分,应该纳入收入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超过3500元部分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4)非居民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征收办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❺ 个税哪些扣款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点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内不属于纳税人容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❻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个人取得收入该怎么缴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个人在大陆的纳税义务,主要是根据其是居民纳税专人还是非居属民纳税人进行判定。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部分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
1.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为183日)的个人,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时间超过90日(税收协定规定为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❼ 人才引进政策性购房补贴要不要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❽ 香港人在大陆公司上班,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
2.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开支部分;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如果其在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比如,一次性在香港呆40天),其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同前述1.即: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如果其多次到香港累计40天,则该香港人属于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8)非居民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表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表。(注:概述图为减掉5000后匹配区间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注: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免税率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
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
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
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
❾ 企业给员工发放的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内葬费、抚恤容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❿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内籍人员的一样吗
您好!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计算方法和内籍人员是不一样的。
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计算公式:
国税发(2004)97号文和国税函(2007)946号文根据不同的纳税义务,规定了相应的计算公式:(表二)
居住时间
计算公式
非高层管理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
不超过90天
(协定规定183天)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超过90天(协定规定183天),不满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居住满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如果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美国人在华工作100天,其中某月境内工作20天,境外工作10天,境内支付工资10000,境外支付工资8000,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8000)-4800]*0.25-1005=2295
普通员工:2295*(10000/18000)*(20/30)=850
高管:2295*(10000/18000)=1275
如果该美国人在华工作200天,其他条件不变,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员工: 2295*(20/30)=1530
高管:2295*[1-(8000/18000)*(10/30)]=1955
如果该美国人在华工作超过1年不满5年,其他条件不变,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普通员工:2295*[1-(8000/18000)*(10/30)]=1955
高管:2295*[1-(8000/18000)*(10/30)]=1955
如果该美国人在华工作已满5年,其他条件不变,该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8000)-4800]*0.25-1005=2295
二、劳务报酬征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境内所得。
那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果是境内公司或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是否要征税呢?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为例。中美税收协定有关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是这样的:
"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美国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在美国征税。除非该美国居民个人在中国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中国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1年中美国居民个人在中国停留不超过183天的,当其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属于协定中规定的独立个人劳务的范围则中国不征税,超过183天的中国要征税。
大家知道当税法与双边协定相冲突时,应该适用双边协定的规定。但是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外籍人员要享受协定待遇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二)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外籍人员除享受个人所得税一般优惠规定外,还享受哪些特殊优惠待遇?
(一)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以及实施条例27、28、29、30条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也就是说每月的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为3500加1300等于4800元。
(二) 外籍人员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现归纳如下: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由纳税人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国税函〔2001〕336号)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三)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四、其他问题
(一)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税收协定关于董事费通常有专门的条款,一般来说董事费的征税权归所得来源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关于华侨身份的界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三) 关于艺术家和运动员的征税问题
考虑到此类人员通常情况下不会在境内停留超过183天,同时也不会专设一处固定基地,但其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较多,因此双边税收协定中往往将征税权交给收入来源国。
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美国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中国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中国征税。
然而,如果美国居民作为表演家或运动员,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该项所得在中国应予免税。
因此外籍艺术家和运动员取得的所得不考虑183天的规定,都应该在中国缴税。但经过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免税。具体征税方法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四) 关于除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征税问题
实务中所得来源国对财产租赁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有征税权。因此外籍人员从中国取得的上述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相关规定在中国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