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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军队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22 12:02:44

A. 有谁了解2017保障性住房最新消息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 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对象 2017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 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B. 2017年军委对退伍军人的新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7年军委对退伍军人的新政策有以下这些: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2017年军队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其他优待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C. 2017年全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有没有

首先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单位家庭员仅包括配偶及未
27岁父母离异没再婚证明均单身情况说三三家庭
知道没看懂
三应申请条件均符合申请套

2013新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四表合:4月19号管申请申请类型保障性住房均按照公租房宽标准准入填写保障性住房核定表期根据情况细等待两限房经适房程先入住公租房进行度

准入条件:
申请必须满18周岁
家庭员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收入超10万
家庭员均住房面积超15平
三内卖房离异现象

两限房条件:
家庭员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收入超8.8万
家庭员均住房面积超15平
三内卖房离异现象
家庭总资产超57万

父母名义申请两限房经适房期房贷款由替贷般银行都业务
懂追问望采纳~

D. 2017年保障性住房需要多少钱

据中华调研网了解到2016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这是政府对人民作出的承诺,要全力完成。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核心措施,国家对保障房政策的再次强调被市场看好。31日在股票市场,新华联、招商地产、中天城投等多只涉及保障房概念的股票涨幅明显。从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来源看,其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地方政府的土地受让收入、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发债以及其他社会融资渠道。虽然近年来我国多次强调引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但从数据来看,银行等传统资金来源渠道依然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融资通道。近年来商业银行对保障房建设的信贷投入规模以及增长幅度显示:商业银行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力度始终在加大。据工行提供的数据,自2016年以来,工行通过发放贷款和承销保障性住房私募债等多种方式,已累计向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超过750亿元的资金支持。建行的数据是,截至2016年末,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贷款余额590.80亿元,增幅达129.6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过1.5万亿元,新增2157.83亿元。

E. 2017年廉租房公布名单

查询廉租房申请结果有以下三种方式: (1)去当地管委会咨询; (2)登陆当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住房保障页面进行查询; (3)拨打当地市住房保障办事处咨询电话,人工查询按提示音操作,或自动查询按提示音输入身份证号码。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F. 静宁2017年住房保障公告名单

建议咨询静宁公租房管理中心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专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属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G. 2017年廉租房人员名单

查询廉租房申请结果有以下三种方式: (1)去当地管委会咨询; (2)登陆当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住房保障页面进行查询; (3)拨打当地市住房保障办事处咨询电话,人工查询按提示音操作,或自动查询按提示音输入身份证号码。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H. 2017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新区户籍;
3、申请时在本市工作未满五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本人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家庭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一年以上;
3、本人或家庭在新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I. 2017年是如何推进保障房建设的

据报道,2017年全年,我国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609万套,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604万套,公租房基本建成82万套,保障房建设得到了积极推进。

希望未来住房保障建设可以持续改善!

J. 军人的住房待遇大变化,你知道了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挂账资金,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历年累计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当年新增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计息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国家政策规定完全一致,有利于保持军地政策之间的统一。计息施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对军人公积金账户累计挂账金额和当年新增归集金额计息。计息的截止时间,军队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停发工资当月;军队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当月。年度结息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年度结息后,应当将所计利息连同本金一并结转下年度。所计利息应当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挂账管理,待本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连同利息一并结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制度宣传,严格把握人员范围,认真核实账户信息,准确计算利息金额,确保官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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