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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发布时间:2021-01-22 09:10:24

1. 2001年发改委585号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回[2001]585号文
附答链接:http://wenku..com/link?url=--qVvHy3Ygp4_Xoi5rQeAfPq

2. 房屋的配套费是怎么算的

是开发商收你的么?
可能是小区内部的配套``
包括健身器材
绿化设施
跑道`绿化
幼儿园之类的
但是这个我也是第一次听说要额外收取
因为现在买房都是包含在房价里的
你可以问下具体收取在什么地方
不合理的大可以申诉

3. 房屋报建如何收费

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第—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香洲区和横琴、万山、淇澳管理区。
第三条 农村征地农民私人在生活留用地内建住宅,按征地农转非底册人数和户数为依据,可分别享受下列用地报建标准:
(一)孤寡老人或其他特殊一人户,以户口簿为依据,用地标准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二)二人户用地标准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
(三)三人或三人以上户的用地标准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上限为160平方米。
(四)五人或五人以上大户并且报建时五人都年满18周岁的,用地面积按一标准户计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四人一户计160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建筑面积增加40平方米。
第四条 农村征地农民私人住宅用地,共分为三类地区 (见附表—)。
第五条 农村征地农民在本规定第三条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内建住宅的,一律实行—次性优惠报建计价。
优惠计价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二元;
(二)二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九元;
(三)三类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六元。
第六条 农村征地后的新分产建私房的,以结婚证和户口簿为依据,按本规定附表二计价。
第七条 鼓励征地农民拆旧建新,进行旧村庄改造。
(一)征地农户拆旧住宅建新住宅,且该户未享受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过原旧房面积部分并在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标准限额内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优惠计价。
(二)拆旧建新户已享受过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优惠的(只享受部分的,剩余指标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拆旧建新部分只收管理费。超出原旧住房面积部分(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的),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计价标准优惠计价。
第八条 征地农民户内有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的,除征地农民可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优惠标准报建计价外,超过面积按人口分摊。征地农民部分按新分户的同等标准计费;城镇居民、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分摊的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价。
第九条 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回乡拆祖屋建新房或在原旧宅基地上建房的,原旧房改建部分只收管理费,拆旧建新的扩建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
海外侨胞及港澳台同胞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新供给的地土地上报建私人住宅,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住宅地价标准计费。
第十条 有本市户口的城镇居民,利用原在农村或城镇拥有合法产权(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旧房拆旧建新的,原旧房面积改建的部分只收管理费,扩建部分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住宅用地地价标准计费。
城镇居民经依法批准取得土地新建房屋,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地价标准计费。
来自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1994年】

4.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原件

河北省邢台市农村煤改气项目中的初装费收取是否合理?

5. 发改委2001年585号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家计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6.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有哪些收费项目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征地管理抄费 国土部门
土地登记费袭 国土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建设部门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设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设费 人防部门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费 技术监督部门

7. 什么叫配套费和国家规定收配套费的标准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版供电、权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统筹安排使用。

8. 国家规定收取配套费的标准的文件叫什么。哪里能找的到。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4-16 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

9. 住宅建筑设计取费标准是多少

行情是3%左右,还看设计院实力和该省物价局文件。

10. 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该由哪些部门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只能是政府,开发商从未代收过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完全可以拒交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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