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广安市城市居民需具备那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
北京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在北京,目前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是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二是没有住房或住房没有达到标准;三是今年年底以前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北京确定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购标准
2007-11-07 02:16:26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王文光 发表评论 共11条 进入论坛>>
昨天,市建委宣布,北京市城八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资产标准正式确定,廉租房保障家庭1人户年收入为6960元及以下,经济适用房保障家庭最低年收入为22700元及以下。此前,这一政策曾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进行试点。
11月5日,市建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2007年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准入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将每户人数分为1人到5人,分别制定相应的收入、资产、住房等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家庭才可申请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而此前北京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统一为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并没有根据家庭成员的多少来区分。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方面,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户家庭的年收入分别确定为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家庭总资产净值分别确定为低于24万元、27万元、36万元、45万元、48万元。5类家庭均须满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要求。
在申请廉租房方面,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户家庭的年收入分别确定为低于6960元、13920元、20880元、27840元、34800元,家庭总资产净值分别确定为低于15万元、23万元、30万元、38万元、40万元。5类家庭均须满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及以下的要求。
城八区以外的各远郊区县,将参照此标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住房保障家庭准入标准。
■经适房廉租房标准六问
1.申请人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经适房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2.家庭收入和资产如何界定
市建委表示,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3.准入标准如何确定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资产收入如何审查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由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建立三级审核二次公示的审核制度。对于收入,也设立了公示和举报制度。有报必查,查了必处。此前在宣武试点时,通过公示和审核,共处理了36户家庭。
5.申报材料造假有何处罚
市建委表示,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已通过审核的人怎么办
市建委表示,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经适房
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
⑵ 广安公租房申请条件 广安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需资料
要申请广安市公租房需要向当地社区或住房保障部门提取申请,并提供规定所需的材料即可。
根据《广安市广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原件。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无用工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如实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
(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情况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船舶情况证明。
(五)用工单位劳动聘用合同书、人社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六)诚信承诺书。
(七)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还须提供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年满70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供子女房产情况证明。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广安住房和城乡扩展阅读:
《广安市广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基本家庭为申请单位(基本家庭是指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单独户籍的成年人),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必须为广安市主城区(北辰、浓洄、中桥、万盛、广福、奎阁等街道,协兴镇和枣山镇辖区内,下同)的城市居民户。
(二)申请家庭有收入来源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单身人士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基本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公租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四)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2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
(六)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⑶ 广安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基本家庭为申请单位(基本家庭是指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单独户籍的成年人),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必须为广安市主城区(北辰、浓洄、中桥、万盛、广福、奎阁等街道,协兴镇和枣山镇辖区内,下同)的城市居民户。
(二)申请家庭有收入来源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单身人士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基本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公租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四)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2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
(六)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在广安区新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8年。
(二)申请人基本家庭成员在广安市主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且申请人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广安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
(二)在广安主城区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基本家庭成员在广安市主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且申请人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广安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四)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房产:
(一)私有房产。
(二)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因离婚析产1年内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转让不满2年的房产,包括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的房产等。
(六)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产。
(七)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夫妻离婚的,夫妻共有房产按照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有权机关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有权机关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的夫妻共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共有财产计算。
五、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家庭。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六、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选择低楼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视力重度残疾(一、二级)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代)核定为准)。
(二)家庭主要居住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条件的对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措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规划督查员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担建立本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并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市场活动;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的准入、工程监理、检测;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施工许可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及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以及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农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制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与技术经济政策措施;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协会、学会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人民路96号
⑸ 市委书记,你好!我是一名攀钢下岗职工,现在在广安打工三年了,也没有住房,请问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向你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向上级政府部门核准对你的廉租房的批准及分配。
⑹ 本人四川广安市农村户口,在市区有住房能把自己及子女转入城市户口有何限制
看看当地有没有购房带户口的政策了
⑺ 四川省广安市首套住房契税如何交纳
一般超过90平米是按照1.5%征收。应该还有公共维修基金和印花税。
正常情况下不能。
⑻ 广安中学,新教师工资多少啊有没有住房奖金,基本工资这些,压力大不大,要详细点的,准确!
从效益来说 二中的可以哦 现在只要是正式编制的 都有住房公积金 现在出来还想要住房 百分之八十的单位都不提供 乡镇上要解决住房问题 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来的 那个用不着担心
⑼ 我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私人手中租了一套住房,请问2月份的租金可以免吗不交房租行不行
你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私人手中租了套房 请问2月份租金可以免吗 不交房租行不行 你得和房主商量 机会渺茫 没理由啊 米没住吗 要是门市可以商量
⑽ 广安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由单位与个人个缴纳一部分组成的,具有相关政策规定。不少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人对其缴纳方法不了解,对此,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
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单位如何缴存公积金:
老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
个人如何缴存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注意事项:
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的了解很重要,缴纳人员需要根据缴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公积金缴存顺利进行;
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是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好的政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