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农户口没有住房可以申请住房补贴吗
住房补贴不管你有无住房视所在企业效益情况所给予员工的补贴。不管是什么户口,也不管你是否有房只要所在单位效益好每人都可享受住房补贴。单位效益差可随时取消住房补贴。
2. 关于户口与住房补贴的问题
你的住房问题由乙村解决
因为你的户口仍在乙村 这和你离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要是看你现在户籍所在地
3. 非北京户口,企业正式员工,可以领住房补贴吗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职工都有住房补贴的,只有个别效益比较好的、全国性的大企业、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会给职工搞这个住房补贴,其他企业考虑成本因素,一般不会主动为职工搞这个,除非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职工搞住房补贴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
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
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4. 我的户口在外地,我能本单位享受住房补贴吗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回的职工,发放的现金答补贴,主要看单位的制度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主要看单位的制度
5. 关于农村户口享受公积金住房补贴问题
1、不来要转户口吧,问问你自们家周围是怎么处理这种问题的;
2、可以协商给你交的哈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的规定,城镇居民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处于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象,而对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户籍,仅提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农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房口所在地城镇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的贷款,户口在农村是不能用来做住房贷款的,但买过房之后可以凭相关证件将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通过提现的方式提出来。
由于国家政策没有强制规定,所以,有些企业就不给上了,但并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6. 请问单位发住房补贴问我要户口本
给
没问题的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如下: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第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三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第四取得《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7. 把户口迁出,拆迁时还能享受住房补贴吗
户口迁出后则不享受原村集体村民待遇,故宅基地也不再给划分,依据实际操作的经验,农村的宅基地已划分的通常不再收回,故小儿子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8. 就问你农村户口有没有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针对城镇户口的租房户,农村户口不享受此政策。
9. 我向单位申请住房补贴,需要提交户口本上(原籍)住址上的房产证,但
两者是无关的,户籍信息应以户口本登记的为准: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户口是可以迁移的;
2、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准,与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