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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1-22 00:40:18

⑴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 怎么填

应该有填表说明

⑵ 北京市2017年公租房政策与条件申请

一、公租房政策

1、公租房将由各区组织分配

2、市住建委介绍,公租房将强化以区为主,促进职住平衡。

3、租房也已实现网上申请,不搞现场排队

4、个人转租保障房 10年内禁再申请

5、中介公司违规代理公租房被查

6、违规个人将上“黑名单”为期10年

二、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⑶ 谁有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的所有的相关政策啊,谢谢各位啊 急需~~~

《北京市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得通知》 文 号: 京房改办字第150号 标 题: 北京市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得通知
类 别: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 内 容: 北京市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得通知 京房改办字第1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现就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得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得标准自行确定。 二、关于企业增发补贴列支问题 按照《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得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80号)规定,企业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没有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得,按京财建字1144号和京财会1146号文件规定,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得,可暂时在该科目挂帐。 三、关于“新增租金”得解释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得通知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得“新增租金”指0.55元增加到3.05元得租金。对此次提租前社会救济户所缴标准租金低于0.55元得,仍按原标准租金执行。 四、关于补贴发放得有关问题 1.增发补贴不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2.参加养老统筹离退休职工得补贴由原单位发放。 3.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得人员,按明确得待遇增发补贴。 4.临时工、农民工是否发补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职工见习期按规定发补贴。 6.增发补贴得范围包括本市出京安置得离休干部。 7.户口在外地且回户口所在地生活得退休职工,退休时单位一次性发给养老费得,是否发补贴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租金减免申请审批得有关问题 1.居民户口未迁入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但已居住一年以上得承租人,凭租赁契约到住房所在地得居家委会核定收入;居住不足一年得承租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核定收入。 2.对于居民租金减免家庭收入得核算,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试行)得通知》(京民救发文件第五条执行。其中,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其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且同住得,配偶得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租金减免依据每年规定得申请租金减免时限前得家庭收入核定结果确定,当年内不变。 3.年龄超过30岁得无级别规定得单身职工或居民,享受租金减免得面积标准按两人计算

⑷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⑸ 北京市孤老户公租房住房补贴有吗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⑹ 北京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条件都有什么

‍‍

北京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条件,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北京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条件如下:

一、人均月入低于2400元可申请

《通知》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申请公租房的对象没有变化。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有两类。首先,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北京、天津、上海、常州、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重庆等城市纷纷开工建设或收购了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房房源。这种由政府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成为填补当前住房保障体系空白的希望所在。

‍‍

⑺ 在北京租了公租房,还能再申请租金补贴吗

对于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府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市场租房补贴。满足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在北京租了公租房,也能申请租金补贴。

三、我该怎么申请?

1.承租家庭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有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携带材料: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等资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对资料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送达给申请人。租金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租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月。

4.发放租金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每月5日(含)前须在系统中确认上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情况,并通过系统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发明细,确认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租金补贴发放给租金补贴家庭。

(2)租金补贴家庭未交纳租金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3)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⑻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每个地方可能标准不太一样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回年答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4815元×80%=19852元(含)。

⑼ 北京市企业公租房有补贴吗

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专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属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
(二)北京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除承租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

⑽ 求问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住房补贴相关政策问答

1.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
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
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
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
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
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
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
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
60
平方米;正、副科级、
25
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
事员
70
平方米;副处级、
25
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
80
平方米;正处级
90
平方米;副局级
105
平方米;正局级
120
平方米。

4.
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

1
)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
工住房面积。


2

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
(康居)
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
=
(职工购建房款
-
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
÷与所购住房同
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
60
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另一套按每平方米
3200
元集资建房
100
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
50
,同地段经
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
4000
元,扣除面积
=

3200
×
100-
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



÷

4000
×
100

×
100=57.5













=100+60-57.5=102.5
平方米。


3
)职工承租公房
(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
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
2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
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

2000

19
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
20
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超出原面积部分,
但未超过人均
1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即:
15
平方米×
3

-20
平方米
=25
平方米)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
超出人均
15
平方米以外部分
(即:
70
平方米
-15
平方米×
3=25
平方米)
,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
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
即:
20
平方米
+25
平方米
=45
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
)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
住房面积按
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

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
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
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
住房面积合并计
算。

(7)
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
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
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

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
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
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
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9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
应核定为住房面积,
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
)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
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
50%
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
积的
70%
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
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
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
1.333
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
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
10%
的建筑面
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
1.333
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
减少
10%


6.
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
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
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
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

7.
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
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
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
退回单位。

8.
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9.
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
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
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
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
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
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
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
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10.
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
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
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
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
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
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
60
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
离婚后
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
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
职工丙婚前承租
50
平方米
米住房。
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
80
平方米公有住房。
计发住房补贴时,
职工甲
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60

80

140
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60
平方
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50

80

130
平方米。

11.
职工
2003

9

9
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在
2003

9

9
日(含)
078
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
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
房面积。

如:某职工
1999
年元月
1
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
2004
年结婚,配偶属
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2.
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13.
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
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
在计发住房补贴时,
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
情况调查表》
,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14.
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按相关文件核定
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15.
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
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
查表》

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
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16.
如何界定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期间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
补贴如何发放?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或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均应填写《北京市职工住
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

表中“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
栏中填写了“已领取住
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已记账”
的,
可界定为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已享受住房补贴。
属于无房职工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开始计发;属于未达
标的,按我市未达标的政策计算的住房补贴额与部队补贴的差额计发。在部队
期间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的,按我市相关政策计发。

17.
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如何调查其住用军队住房情况?

答: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为了方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减少
不必要往返路途,职工(或其配偶)可将《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
表》邮寄或传真给原部队,原部队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职工所在单位,
单位可凭军队签字盖章的《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传真件先行
办理申报,待收到原件后存档。

18.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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