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湖北巴东房屋违建处理方案
县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遏制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二)对象:原则上为2009年11月30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发布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但对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严重违背规划、群众反响强烈、实名举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间追溯到2009年11月30日以前。
(三)内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房产交易、偷漏税费以及党员干部职工参与或资助非法交易土地、违法违章建房等行为。
二、工作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先停工检查,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复工。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供电、供水部门应立即中止供电、供水,凡拒不停工的,依法采取查封现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等措施。违法建设使用的施工工具、设备及建筑材料,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二)有规划、用地手续且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的在建工程暂时停工,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对擅自变更规划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未处理前不得复工。
(三)具备建房资格但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在建工程,先停工补办手续,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四)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在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期限内,业主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对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不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经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补办手续;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规划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五)对违法建筑实行“黑名单”公示,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严禁交易;已发生交易的,相关权利人应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今后,未提供土地、规划许可手续或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书的,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水、供电,广电部门不予提供广播电视信号,通信部门不予提供网络服务,擅自提供服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所有建房户必须接受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调查,如实提供建房相关证件资料,其中包括移民安置凭证、土地使用情况、规划审批证件、建筑工程规划手续、施工单位资质、建筑工程资料、房产交易、房屋出租情况、税费收缴及水、电、讯入户报装情况等。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18—4260123,县监察局0718—43347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乡镇集镇规划清理整治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