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目前没有《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与苏州市政府《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声明一点 ,绝无“住房公积金与户口所在地挂勾”这一说法
如单位执意不交公积金,你可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分中心投诉。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27-42-2198.shtml
http://www.gjj.suzhou.gov.cn/news/gjj/2006/11/9/gjj-15-13-38-1433.shtml
2.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网络文库就有免费专的属
http://wenku..com/view/c7e7f922a5e9856a561260db.html
3. 江苏省房屋拆迁.关于户口不在原居住地~但房子还在拆迁部门应做出如何赔偿~需要详细的答案和法律援助~谢谢
1.房屋的户主户口在不在原居住地,政府要拆迁你的房屋,都要给你依法补偿。
2.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25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你可到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去查找相关文件)。第25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是按照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的。要看你被拆迁的房屋适用于以上的哪种情况,然后依据不同的适用范围进行确定补偿。
4.如果政府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可能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但要当地政府具体确定。
5.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6.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度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此项费用中,按照你的情况,你最多得到“搬迁补助费”
5.6.的计算,只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你可查一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 请问哪一位有江苏省省级优秀住宅小区评分标准电子版急求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
住宅小区名称:
申报日期:
管理单位名称: (章) 说明本表由申报全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式三份;
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应当如实填写,不得作假;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住宅小区名称地址邮编管理单位负责人电话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负责人电话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达标时间管理单位自检概述预评预验总分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预评预验意见预评预验总分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预评预验意见考评验收总分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考评验收意见备注 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项目名称: 序号标准内容规定分值评分细则区、县(市)评分值市评分值省评分值一基础管理32 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1 符合1.0,不符合0 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2 完善2.0,基本完善1.0,不完善0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0,物业管理企业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1 符合1.0,不符合0 11,小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2 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1.0,主要检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程序,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不完整规范扣0.2;未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0.5 1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2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5,不符合0 l3,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4,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2 执行有关规定1.0,未执行0;公开1.0,未公开0 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2 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2 16,建立住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2 符合2.0,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未设服务电话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记录每次扣0.1 18,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
5.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在北京西路省建行,就是在北京西路和云南路交界的附近,我刚那边内打印公积金缴款凭证的,也可容以拨打下面的电话查询余额和明细
1、拨打“95533”;
2、按“1”键进入查询菜单;
3、按“5”键进入公积金查询菜单;
4、按“0251#”键进入省级机关查询菜单;
5、按“1”键查询住房公积金或者按“2”键查询住房补贴;
6、按“2”键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
7、输入身份证号码再加上“#”键,语音报查询结果
6.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机构改革并入省住房建设厅后还是事业编吗
首先领导肯定是公务员,下面的部门就难说了,有可能是事业编制。主要看是否有行政权力。一般事业单位是过国家开办的公益型机构。
7. 求江苏省徐州市房产局电话,想咨询个问题
江苏省徐州市房产局办公电话:,房管服务热线:80801601。
网站全称: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F区
总编地址:西综合楼2楼F区、G区
邮政编码:221018
(7)江苏省住房管理局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定。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批准和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参与我市房改方案的拟定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房产市场的管理;参与房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房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负责房产转让、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抵押担保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房产测绘管理。
(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管;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七)负责房产的产业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负责办理直管公房的接管、撤销和注销手续。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制定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指导全市的白蚁防治业务工作,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十)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对房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负责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三)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及行业协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 江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有那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 请问:如何投诉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霸王政策
打电话给南京新闻吧,先曝光一下,南京新闻每天早上和晚上6:00-800播放,上面有热线投诉电话的,自己记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