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位大侠能请提供92年实施的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95年武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你想帮助
“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绿色开管发[2001] 109号),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无房户,住房没有满足家庭的住房补贴制度的实施。的文件公布后,开发区积极组织和开展,先后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业务培训课程,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可以立即付??诸实施,一旦解决执行问题的具体细节。根据该文件,在党和政府机关,开发区,区直单位和机构检查合格企业及支持机构的财政拨款,外国驻军单位,城镇长住的工人,没有住房或住房不符合规定的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分为两部分,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标准的一般职工住房面积?6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室内),65平方米的房劳全总脂肪住房补贴,但并没有达到65平方米的现有住房的工人,根据总脂肪的住房补贴;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意味着,我住房标准规定的面积大于65平方米工人。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向工人公布的计算基本住房补贴价格购买的面积乘以70%?应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OK。工人退休后,仍然没有买家,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退休计算荣幸的宣布粘贴价格不同等级的职工的住房标准的倾情房[2001]文件规定。
区加速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步伐,已开工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无房户,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未达标的家庭,尤其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货币补偿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
2. 有谁知道“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干什么的吗
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机关服务中心内部各项改革,加快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
(二)研究拟定机关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经营工作的发展规划、目标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为22号大院各单位及局机关办公提供服务,为局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部分生活服务;承担大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22号大院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住房补贴实施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保卫科)
协调处理中心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通信、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机关办公场所基建立项、房屋修缮、水电维修、办公室、住宅管理与调配。
(二)财务科
负责市直机关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预算、编审和结算、经费的报批,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市直机关水电房租收缴,负责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简易人身保险费代扣代管;负责公务活动接受礼品礼金收缴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财务直管单位的财务建章立制和业务指导;参与财务审计和财务检查工作;负责处理市级领导公务外出及接待活动的食宿调配、审核、结算等按规定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接待服务科
负责市级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服务及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市级重要接待的服务工作;负责对会堂的检查指导。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协助做好市级重要接待的服务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及干部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市级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的前期联络安排及随同服务。
(四)车辆管理科
负责市级领导公务车辆的定编、配备、更新、报废、号牌管理及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负责市级领导公务用车和市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用车的协调与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车改革工作;负责协调清理违反规定购换公务汽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机关车辆管理干部和司机的业务培训。
3.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全文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按照“统一政策,适当调整;老房老办法,租买自愿;新房新制度,补贴购房;积极稳妥,协调推进”的原则,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以下简称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部级干部现有住房制度改革
(一)部级干部(含享受部级干部住房待遇的干部)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
(二)各部门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简称部级干部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
(三)部级干部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折旧率等,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装修、设备配备超出普通公有住房标准的,适当提高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由房屋产权单位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
(四)部级干部住房出售时,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作适当调整;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
部级干部购买现住的普通公有住房的,执行普通公有住房最低限价。
(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六)租住不可售住房的部级干部,要求购买住房的,可根据房源情况调换住房,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购买;也可在退出现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申领购房补贴购买住房。
(七)夫妇双方均为部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部级干部住房。
省部级干部外地调京或京内调外地的,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套省部级干部住房;因工作需要夫妇两地分居的,经上级组织批准,可酌情解决异地承租住房问题。
(八)部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九)稳步提高部级干部现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普通职工住房同步。提高租金标准与提高部级干部收入相结合,2000年租金标准提高后,按月发放补贴,正部级为240元,副部级为210元。
(十)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离休部级干部在第(五)款规定标准以内的住房新增租金,超过夫妇双方发放的租金补贴总额部分可以免交。
部级干部承租住房超过第(五)款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十一)2000年1月1日起,部级干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新建的部级干部住房,部级干部在个人合理负担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等购买。
(十二)2000年1月1日后晋升的部级干部和调整住房的部级干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按本意见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也可按规定申领购房补贴购买住房,购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部级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部级220平方米,副部级190平方米。
(十四)近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部分部级干部住房,向部级干部出售。
部级干部可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购买其他住房。
三、领导干部遗属的住房问题
(十五)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配偶,腾退原住房后,可承租或购买一套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住房。
(十六)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可以依照本意见承租或购买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十七)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已故离休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承租部级干部住房的,在(十五)、(十六)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新增租金,超过配偶本人租金补贴的部分可免交。
(十八)已故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他亲属,不能购买现住部级干部住房,并须及时腾退。本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由其所在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积极协商,按《方案》的有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十九)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别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部级干部的住房档案,对部级干部承租和购买公有住房要加强归口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等各项制度。
(二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部级干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房改律和有关政策,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按规定承租和购买公有住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部级干部房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国家房改政策,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低价出售购买部级干部住房等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实施范围及时间
(二十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均按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方案》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4. 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五险一金
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扣除五险一金之后剩下部分的最低额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4)住房补贴实施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5. 在农村拆旧房,建新房政府有补贴吗
要看你是不是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的具体标准如下:
1、补助对象: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3、中央财政补助对象限定为四类人员,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非以上四类人员,或为已脱贫的低保/五保/残疾人的,均不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
4、补助标准为:修缮加固6000元,重建20000元。
(5)住房补贴实施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补助标准:
一、安徽:
1、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2018年度起有了较大改变,将中央财政补助对象限定为四类人员,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非以上四类人员,或为已脱贫的低保/五保/残疾人的,均不可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修缮加固6000元,重建20000元。
2、上述政府补助部分,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标准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标准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
3、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二、江西:
1、我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分类进行补助。
2、新建房屋的补助标准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其他贫困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补助不得低于1.8万元;对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不得低于1.45万元;低收入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万元。
3、对于房屋进行修缮加固即可安居的困难农户,不区分经济困难类型,每户补助3500元。
三、湖南:
1、实施差异化危改补助政策,将补助标准分成3000元至4万元多档,切实避免普惠制和平均主义。优先支持特困农户实施危房改造,开展重点帮扶,将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包括残疾孤儿)、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失独、自然灾害等特困家庭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重点帮扶对象补助标准最高可达到4万元。
6. 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做什么工作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消防工程师是指掌握火灾基本理论,具备火灾监控系回统和常用灭火系答统的设计、施工、运行、调试维护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火灾监控系统和常用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调试、维护。
证书的用途
1. 消防系统项目:设计,安装,检测,验收,维保,安全评估,性能化设计等;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
3. 消防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拿下证书,到机构任教,也是一项职业选择是不是?
市场上对消防安全技术人员定位是:白领。层次相当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包括律师界的法律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这样的定位还是很高的。
7.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
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08〕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房屋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 2.7—2.9 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 2.7—2.9 3—3.2
一般收入家庭 2.1—2.3 2.4—2.6 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半征收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根据各地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序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1-0.3 0.4-0.50.6-0.8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城镇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省政府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它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县城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县城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县城以下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灾区地方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
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各地可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免收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四)对口支援政策。
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受援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城镇住房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
各地应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
省财政根据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重建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建设厅、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8. 住房公积金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1、用于购房。若想贷款买房,那么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较低,可以为版贷款用权户节省不少贷款利息;若不办理贷款,那么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办理过商业贷款购房的用户,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用于建房,翻建或大修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有建造自有住房,或翻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支付翻建、建房、大修住房费用;
3、用于租房。有些城市的公积金可以用来租房,每月租房支出如果超出了公积金缴费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那么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由于支付住房租金;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公积金缴费人的家庭成员如果不幸患重大疾病,那么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帮助减轻负担。
5、公积金缴费人如果退休、离休、出国定居等情况,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是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
9. 公积金享受能按职务分配吗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府〔1998〕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各单位务必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从根本上适应广大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将有利于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与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要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住房运行机制。
(二)要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的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三)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在核定职工工资中现有住房消费资金含量的基础上,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应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四)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在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时,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行。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由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对象:实施单位中工资来源于市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下列两类人员:
1.1997年9月29日(含9月29日)之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称购房优惠政策)的人员;
2.1997年9月29日之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愿意申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做法。
(一)本方案实施后,各实施单位对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以下称原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月按本人职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住用单位的公有住房,必须以市场租金承租或以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给每个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月。
发放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年1月份;其他人员为市房改办批准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申请的次月。
(二)本方案实施后,对不属于实施对象的人员,各单位继续按国家、省、市的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现已按原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但未达到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问题,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夫妇双方只能选择实行一种住房分配政策。
五、住房补贴标准。
(一)1998年度机关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办事员:233元;
科员:280元;
副主任科员:327元;
主任科员:373元;
副处级:420元;
处级:467元;
副局级:513元;
局级:607元;
副市级:747元;
市级:933元。
事业单位的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住房补贴的管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视同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五)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六)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七)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九)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十)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为止。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实施单位统筹协调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开支渠道如下:
1.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市财政核拨补助的单位按核拨比例分别由市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和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2.单位负担部分:由各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
八、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会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二)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房改、宣传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省、市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论述、文件精神,带头更新观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当前应根据本方案,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住房货币分配各个环节的管理。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市住房货币分配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颁发。
(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九、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市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十、本方案要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
附件: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补贴标准一览表
附件: 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补贴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月/人
┌────┬─────┬───────────────┬─────────┐│199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机关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行政职务│被聘专业技术职务│职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233 │办事员│员级│六级│初级工│5年以下 │├────┼─────┼────────┼──────┼────┼────┤│280 │科员│助级│五级│中级工│6-10年│├────┼─────┼────────┼──────┼────┼────┤│327 │副主任科员│中级3年以下 │四级4年以下 │高级工│11-18年 │├────┼─────┼────────┼──────┼────┼────┤│373 │主任科员│中级4年以上 │四级5年以上 │技师│19年以上│├────┼─────┼────────┼──────┼────┼────┤│420 │副处级│副高级3年以下 │三级4年以下 │高级技师││├────┼─────┼────────┼──────┼────┴────┤│467 │处级│副高级4年以上 │三级5年以上 ││├────┼─────┼────────┼──────┼─────────┤│513 │副局级│正高级3年以下 │二级4年以下 ││├────┼─────┼────────┼──────┼─────────┤│607 │局级│正高级4年以上 │二级5年以上 ││├────┼─────┼────────┴──────┴─────────┤│747 │副市级││├────┼─────┼─────────────────────────┤│933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