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办理公积金业务要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卡户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前可以申请联名卡的银行共有四家,不同银行发放的联名卡具有同等效力,职工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申领手续,联名卡一经发放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长期有效,银行和联名卡名称分别是:
1、交通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太平洋卡);
2、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龙卡);
3、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牡丹卡);
4、招商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一卡通);
5、北京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Ⅱ 请问一下大学生就业补贴在哪里领取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2018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补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Ⅲ 内蒙古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注意的是什么
1.公积金支取人本人无法前来窗口办理业务时,可委托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专管员代为办理相关支取业务。专管员需持有我中心办理发放的管员证为员工代办各项支取业务。
2.公积金支取人本人无法前来窗口办理业务时,可委托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代为办理相关支取业务。代办时需提供与公积金支取人相应的关系证明。
3.公积金支取人本人无法前来窗口办理业务时,可委托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具有相应公证资质的公证处均可办理。被委托人持《公证书》和身份证明即可为公积金支取人代为办理相关支取业务。
★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对冲协议不可代办,本着“谁签订,谁来办”的原则办理此类业务。
以上内容来自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1)
引用资料
关于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Ⅳ 内蒙古工商房贷利率是多少
内蒙古包头市工商房贷款利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关于切回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答使用效率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8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自1月8日起将实施多项举措,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一)2016年1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
(二)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
(三)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相关政策
(一)全面推行异地贷款,取消省内户籍地限制。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二)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Ⅳ 内蒙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额度是多少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包括房价额度、车库(地下车位)额度、装修额度,最高贷专款额度为80万。
1.房价额度计算属方法:购买房屋自付价款的80%;
2.车库(地下车位)额度计算方法:购买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车位)可一并纳入贷款额计算范围,按车库(车位)总价的80%核定,最高不超过20万;
3.装修额度计算方法:按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核定;
4.若选择抵押担保方式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月本息还款总额不得高于夫妻双方月实发工资的60%。
二、贷款期限
借款申请期限政策规定为借款申请人剩余法定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信用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以上内容来自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1)
引用资料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Ⅵ 公积金帐户明细,查询2012一2016年内蒙锡盟太仆寺旗宝昌镇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建议拿身份证去你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Ⅶ 8月起内蒙古购买第三套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月15日讯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内蒙古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提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和规范要求,我中心梳理业务规范,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并精简贷款流程,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现就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2、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我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精简贷款流程和材料。
关于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缴存基数确认收入(职工可下载如蒙速办、内蒙古12333等手机APP查询个人社保缴存信息后在我中心截屏打印),不再需要职工另行提供工资流水、工资表、工资证明等资料。
三、以上政策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