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上海市公有住房购买!
房屋的继承和发票没有关系的。
首先,确认一下房子的产权归属,到房屋所在专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去,花30块钱属,做一个产权信息查阅,你可以问工作人员,让他帮你看房子是具体什么时间由使用权变成产权房的,现在产权归属在谁的名下。
其次,更具中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如果你的外公没有留遗嘱的话,其他合法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那么,房子就应该被合法继承。不是你继外婆说不给分就不分的。
最差结果,可以去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做确权。就是明确该房屋现有产权的归属问题。
㈡ 上海公房房屋的改建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被折迁人的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书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二)房屋拆迁完毕后,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验收证》; (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或旧房成片改造的,应采取统一拆迁; (四)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时交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第七条 因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先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实施拆迁的单位,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的程序领取房屋拆迁资格 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应与拆迁人签定委托拆迁协议。拆迁费用可采取按实结算或包干的办法。委托拆迁协议可以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凡没有民事争议的房屋及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经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可以自行拆迁。有民事争议的,应委托拆迁;拆迁人应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九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予以公告,并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房地产、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居民分户和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暂停办理建>执照、营业执照;不得进行房屋买卖、赠与、出租和互换;不得进行房屋改建、扩建或改变 用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人应在公告的同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被拆迁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房地产、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应明确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回迁期限以及拆迁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协议订立后,必须送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人民政府也可作出责令限期 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并应 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档案的管理。
㈢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有何法规或政策规定
由同住人申请。 公房承租人的变更登记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㈣ 上海公房承租人变更
一般认为房管所的做法正确。你与堂姐都是你奶奶的孙子女,她比你大,应回该长孙为先。不过答由于她一直不在此居住,故不能成为原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新承租人的条件之一,你如不服,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起诉你堂姐及房管所,要求法院重新指定新承租人。不过你堂姐肯定会提到自己与你是异性,不能同住一个屋檐下,所以只能搬出去居住。不知道你堂姐在上海还有没有其它的住房(必须是她名下的,若有你的胜诉可能性就越大)。
我个人认为做不做承租人无关系,使用权房的同住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其实是同等的(承租人有同意他人迁户口的权利,而同住人没有这项权利)。待以后买产权时你可以主张份额。
㈤ 上海市公有住房房屋建筑类型有哪亇部门负责认定
公有住房房屋负责认定应该是归房管所负责。
㈥ 关于上海公房承房补偿以及继承的问题
你的事情要分两部分考虑:
1、如果在公房承租人改成你的名字且你爷爷在拆迁前已过世的版话,你的两位权叔叔无继承权。
2、若你爷爷仍在世,则百年后,属于他的那部分财产是要继承的。
3、这里面有点复杂,还是请律师帮助咨询为佳。
4、我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工作,联系方式点击我的名字。
㈦ 关于<上海市公房管理条例>中的问题
具体你可以看《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
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2001年6月28日 沪房地资公[2000]98号)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㈧ 上海市的直管公有住房如何购买,我是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有哪些。
直管的不一定可以购买,是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的,要到房管所去问.如果可以买专,就是所有的承租人属都要写在产权证上,如果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剩下的承租人要写放弃权利的书面委托.工龄可以用承租人里面的任何一个人的工龄.
㈨ 上海公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陈志群律师答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专与本处有本市属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可见,在未发生承租人死亡、迁离、变更租赁关系等法定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经同住人协商,也可以变更承租户名,但新的承租人应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顺序书面确定一个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㈩ 上海老式公房户口问题
户主直系亲属的人这个和上报户口没有关系的
如果房屋的所有产权人同意的话是专可以迁入的
如果该房屋属即将面临拆迁,一般派出所会在一年前就开始禁止户口的迁入
办理户口迁入到该房屋所在地区的派出所登记办理
前提是迁入人本来就是上海户口的
补充~~~~~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里面的确有这条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你只要跟他说你只是将户口迁入,本人不在里面住,不会造成住房困难,但是否让你入住要看情况,反正我一个同学他就在奶奶的家里塞了9个人的户口,20多平方的房子,因为那个房子要拆迁
这个最好有找熟人办理一下,否则手续比较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