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33号令何时废止,因何文件废止。具体宣布其废止的文件是什么
该办法系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废止,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1 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
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内为居民创造容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③ 沈阳市城市住宅燃气最新管理规定
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
不同的燃气工程阶段有不同的验收方式,但均需要工程公司联系质检中心,质检 中心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之后工程公司携带工程档案到质检中心办理阶段性备案;全部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工程公司带好全部档案及验收报告,办理最终验收报告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93-1号
联系电话:23387360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室外管线需到市场部办理手续,设计院研究制定改动方案,经技术部、预算中心研究决定可行性。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联系电话:23505757
◆燃气器具产品入市审核
燃气器具引进需到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携带产品样品、合格证书等相关手续到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办理。
办理地点: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
◆《燃气使用证》的核发
本人或开发商持沈阳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燃气市场部出具的《开栓通知单》到经营部办理
工本费1元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燃气用户申请过户
燃气用户持房屋所有权证件(房证、契证等)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所在营业分公司购气站点办理。
◆安装管道燃气
到驻政府审批大厅办理手续,取得《事项办理通知单》,到燃气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由煤气总公司市场部安排规划、设计等。
办理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④ 国家规定城市每人应该拥有多少平方住房
由建设部主办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暨住房保障政策高层论坛”上。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发布了该中心最新的研究报告,第一次对我国居民2020年居住目标作出定性定量的分析预测。
在此次论坛会上,国家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博士就“关于房价的若干问题”作了专题报告,对国内目前房价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和阐述。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冷宏志,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李扬,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局长李连仲也作了专题报告。
执笔该报告的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处副处长文林峰介绍了这份《2020年中国居民居住目标预测研究报告》的具体产生经过。
《报告》将“户均一套、人均一间”的总体目标细分为5大类16项指标,包括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城镇住宅居住品质(定性)、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年住房消费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等细节指标。《报告》提出,2020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预计达35平方米,每套住宅平均面积达到120平方米。相应的,厨房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4平方米、主卧室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这才算小康之家的房子。
“推窗见绿”是我们追求的居住环境。《报告》对此提出具体量化指标:小康时代的居住环境,人均绿地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11.2%都应该是绿地。这将比我国2002年人均5.36平方米绿地的水平提高一大截。
《报告》提出的最后一项指标是居住消费支出比率25%。也就是说,老百姓挣的钱将有1/4用于居住。
⑤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3号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于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⑥ 城市住房管理分那几方面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拆迁需要,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年度发展计划报政府审批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充分考虑基础设施相应配套,适合人们正常生活居住的环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要求,土地供应量应当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逐年滚动,规模发展留有一定的开发空间。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方面筹集:
(一)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含安居工程贷款);
(三)其他资金(如向建设单位筹集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交纳的款项等)。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年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物价局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七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管理费和利润。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三)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四)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办发[1995]6号、赣府发[1995]77号文件精神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1、商品房价格审验费; 2、工程用水管理费;
3、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4、建筑管理费;
5、环保费; 6、教育附加费;
7、白蚁防治费(不含成本); 8、人防费;
9、规划费; 10、押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按照普通商品房开发成本剔除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规费和贷款利息之后所构成的建设成本计算。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土建费(含室内水电安装及外墙装饰费);
(二)小区内的三通一平及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应根据不同地段情况相应调整);
(三)规费;
(四)土地费用;
(五)管理费及利润;
(六)税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服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动迁的拆迁户且无住房的(以下的“拆迁户”同),可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分以下几个类型:
(一)一室一厅,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左右;
(二)二室一厅,面积控制在85 平方米以下;
(三)三室一厅,面积控制在105 平方米以下;
⑦ 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⑧ 国家规定的城市居民住房的楼距是多少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通俗的理解就是:按建设部制定楼间距国家标准,住宅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这一系数值,如果小于系数值,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造成居民之间的生活互相干扰等问题 。
1、楼距:楼高的0.7倍,此为南北朝向排列的楼房间距,若东西向则为0.5倍。如前排房屋的高度为20米,那么后排房屋距离前排房屋要有14米才符合要求。
2、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采光权是一种相邻权。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住宅采光的标准,建设部《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条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1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南北朝向排列:房高的0.7倍
东西朝向排列:房高的0.5倍
⑨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为什么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现状条件分析;对周围原有建筑的位置、层高、采光等描述,以及规划建筑之间的影响等硬性要求。
另外也可以参阅《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⑩ 关于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什么时候废止的
住建部于2011年1月26日公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第894号),《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不属于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共290件),属于仍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