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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9 22:09:31

❶ 青岛市关于申请廉租房的人有提供假资料行为应到哪里投诉

你说的情况不好解释
关于你们能不能申请
看看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合理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为主的方式,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配建地块,组织实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规定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配建廉租住房的数量、套型面积、建设标准、配套以及建成后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已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予以公开。

已登记并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已登记并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实物配租中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轮候到位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自行租赁住房,并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结果,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向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调查核实,予以公布,并将结果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的审查结果或对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轮候顺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复核。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住房保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被保障家庭(单身人员)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报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对拒不退回租赁住房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人员)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❷ 为什么依旧有这么多人挤着进银行

1,稳定。

假如在私企,工作到一定的年限可能面临裁员的危险。比如著名私企华为,都被传出35岁以上的老员工可能陆续被裁员的危机;假如在外企,即使福利再健全,同样会遭遇到被裁员。尤其近几年国家民族品牌崛起。外企裁员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消息屡见不鲜。那么银行就几乎不存在这样的危机,只要没有犯大错误,哪怕工作能力有限,也能在岗位上混日子。

2.待遇。

假如在私企,收入有可能很高,但是老板让你加班你就得加班,而且往往没有加班费。于是,按照时薪计算的话,根本不算高收入。而在外企,虽然加班等工资都会按照国家劳动法计算,但是外企竞争激烈,今天拿到的钱,未来不一定拿得到。从长远来看,收入可能断层。

而银行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危机,稳定的收入,并且准时上班下班,即使退休后,每个月还有可靠的退休金。有些福利待遇好的银行,还有分配住房以及养老保险等福利,相当吸引人。还有不得不承认,银行有很多隐形的福利。

3.轻松

周围很多银行的员工,除了日常的工作之外,业余时间还可以想法设法靠副业赚钱。比如我认识一位银行的经理,业余通过写作,每个月固定收益1-2万元。即使是在银行工作的员工,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最佳的理财产品,而做出很好的 投资决定。假如是私企还是外企,白天的工作已经忙不开交,更不要说晚上的兼职。可见,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稳定性好清闲性还是很有优势的。

❸ 公积金是怎么一回事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

1、公司公积金:

公司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2、住房公积金:

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3)中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扩展阅读:

公司公积金又可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公司公积金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

2、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权力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扣除。

3、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由投资者或其他人(或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即资本公积金从形成来源看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公积金

网络-公司公积金

❹ 房产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一样

房产使用权与房产所有权不一样。

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使用权买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现在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存在的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如果购买使用权后想再上市交易的话,需先将该房屋按照成本价购买,然后按照已购公房上市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子都是公房,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这种使用权是从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这种使用权允许使用权者或者是公房的承租者在规定的一定范围内,通过特定的方式转让或者是交换房屋的使用权。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在房产市场中也存在,因为价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也会有购房者购买。

(4)中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扩展阅读: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在交易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

一、权益无法保障

在正常居住情况下与普通商品房无异,布置装修都随意,但是如果遇到了特殊情况,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异就出来了。一但遇到房屋拆迁、回收,将面临房财两空的囧境,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房产证是个人拥有房产的凭证。只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法入户口,也没法获得其他权利。

二、无法转变为产权房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通常是因为政策原因受到优惠,所以要想从没产权的房屋转变为有产权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能把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的可能性极小,难度极高。

三、无法办理贷款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是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所以必须一次性全款付清,并且双方的合同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这会增加购房者的压力。从卖房者的角度看,买方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会采取怎样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这些会导致在使用权房的转让中出现不少的问题。

四、户口问题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无法解决购房者的户口问题,有可能买卖双方交易的时候,购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对方如果不迁移户口,或采取种种方式拖延,为了拿到全额房款。到时候即使已经住进来了,但是由于现在的户主不同意,而无法将户口迁移进来。

❺ 怎样申请黄岛区新安廉租房

廉租房都是有钱人住的

❻ 李莉:如何保证保障房资金来源

如何保证保障房资金来源如何保证保障房资金来源如何保证保障房资金来源如何保证保障房资金来源“加强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是 2 0 1 0 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措施之一,中央最初提出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随后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 0 %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 ‘十二五’期间,全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3 6 0 0 万套,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 2 0 % 左右”。其中, 2 0 1 1 年全国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 1 0 0 0 万套,根据住建部估算,年度投资大约 1 . 3 万亿。如此庞大的资金靠什么支撑?国际经验表明,政府财政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在 2 0 世纪 6 0 年代以前建设保障房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后来美国政府开始鼓励开发商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尽管有数据显示 1 9 7 0 - 1 9 8 5 年美国 9 7 % 以上的建设资金来自于私人机构,但是当时美国政府对建设保障房的开发商和中低收入租房者实行的减免税收、租金补偿、贴息等政策其实也是间接的政府财政支出。此外, 1 9 7 0 年保障房建设比较成功的英国政府投入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占所有资金的 4 8 . 6 % 。但是,靠政府财政解决保障房建设无疑会挤占其他资源的建设资金,因此,部分市场融资也是保障性住房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来源,二者之间合理的配比是保障性住房成功的关键。 2 0 1 1 年我国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 1 . 3 万亿,据住建部介绍,政府财政提供 5 0 0 0 亿( 1 6 0 0 亿用于棚户区改造, 3 4 0 0 亿用于公租 房和廉租房建设),其中中央政府补助 1 0 3 0 亿,地方政府提供 3 9 7 0 亿,剩余 8 0 0 0 亿由社会机构、保障对象及所在企业筹集(经济适用房建设所需 4 6 0 0 亿由社会机构通过市场运作解决,用于棚户区改造的 3 4 0 0 亿由工矿企业和职工筹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所有投入资金的 3 8 . 5 % ,虽然略低于 1 9 7 0 年英国政府财政支出的占比,但也是保障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在政府财政和市场融资的配比相对合理。笔者认为,与地方财政提供的近 4 0 0 0 亿保障房资金相比,由社会机构通过市场解决的近 8 0 0 0 亿资金相对较容易。目前,央企被勒令退出房地产市场,社会机构出于对房地产市场在空前严厉调控下未来走势不确定、投资风险加大的考虑,纷纷转向保障房投资,况且保障房的土地成本较低、建设和安居成本固定、消费群体庞大,而且收益可以预见,不仅一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有意投资保障房建设,而且以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保障房建设投资基金近期也浮出水面。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过金融创新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建设的经验: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通过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筹集住房资金,而且能够解决一级市场“存短贷长”的矛盾。二是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先存后贷”合同储蓄模式,潜在购房者要得到住房储蓄银行的购房贷款,必须在该银行存足相应款项,而这些存款可以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三是以法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住房基金模式,企业职工将收入的一定比例定期 存入国家住房基金管理处,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所以相对而言,地方政府提供近 4 0 0 0 亿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压力更大。尽管国家规定了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红线”——至少 1 0 % 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地方财政资金的缺口仍然很大。如果按照房地产市场比较繁荣的 2 0 1 0 年土地出让金 2 . 9 万亿计算,计提用于保障房的资金仅 2 9 0 0 亿,存在 1 0 0 0 多亿的资金缺口,更何况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愈演愈烈的 2 0 1 1 年,土地流拍情况屡屡发生,土地出让金的规模或将下降,地方财政用于保障房资金的缺口如何弥补?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产税不但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与国外相比,我国房产税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偏低( 2 0 1 0 年仅 1 . 1 % ),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更是可以忽略不计。上世纪 7 0 年代,国际上房产税占地方政府收入的平均比重超过 2 0 % ,近年来虽然有所下降,但是平均比重仍在 1 0 % 以上,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房产税占比甚至达到 7 0 % 以上,可见,房产税是许多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外征收房产税的税率一般在 1 % - 1 0 % 之间,且征税对象大多是自有住房者。我们参照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率简单估算在全国范围内商品住宅征收房产税的收入。征税对象是截止到 2 0 1 0 年底全国住宅存量面积 1 8 6 . 8 亿平方米(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 0 0 6 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和当年城镇人口计算的 2 0 0 6 年底城镇住宅存量 1 5 6 . 3 8 亿平方米,与 2 0 0 7 年至 2 0 1 0 年累计销售的住宅面积 3 0 . 4 2 亿平方米之和),按照 2 0 1 0 年住宅市场价格计算的城镇住宅市值为 8 8 . 2 4 万亿。根据单一比例税率进行保守估计,按照住宅市场价的 7 0 % 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0 . 6 % ,房产税收入约 3 7 0 0 亿。按照差别比例税率进行估计,假设高档住宅占比为 2 0 % ,税率 1 . 2 % ,普通住宅的税率为 0 . 6 % ,则房产税收入约 4 5 0 0 亿,这部分房产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 6 % 左右,虽然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但是长期看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首先,这部分房产税收入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部分保障性住房所需的资金,不需要过多的动用其他资源所需的财政资金。其次,征收房产税可以缓解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不但能够弥补降低土地出让成本而减少的土地财政收入,而且地方政府也可以真正执行对房价目标的控制。目前多数城市公布的房价控制上涨的目标是不超过 G D P 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速,并未形成房价下降的预期,主要由于地方政府不能承受由于房价下降而减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特别是对土地财政依赖度较高的二三线城市。土地出让金的减少不但不能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而且削弱了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因此,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是解决地方政府用于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措施。作者:李莉

❼ 呼市廉租房怎么申请

申请呼和浩特廉租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版常住户口并在当权地居住生活的;
(二)、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
廉租房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如下: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拔方式,保证供应。

❽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房屋来源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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