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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住房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19 16:47:54

❶ 最新的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二○○三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景春华
二○○三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实施单位或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六条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辖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以上资料齐备后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人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除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直接从事拆除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除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办理《清场验收合格证》的同时,将协议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金额及交付的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先予存储,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办法和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计划、规划、物价、建设、公安、工商、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予以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金。

货币补偿金额由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构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货币补偿参考价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参考价+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4平方米。货币补偿参考价依据上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区位、房屋用途等其它市场因素,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土地、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用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应按房改成本价补足差款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原则上承租人需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承租人不能执行本条第二款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直管公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

实行产权调换的单位自管公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调换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产权人结算差价,拥有产权;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1还1的比例进行安置,不找差价,由被拆迁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拆迁落实政策已确权的私有房屋,如房屋所有权人尚未取得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时予以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还建,不找差价,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拆迁。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有纠纷的房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平房或筒子楼改造的住宅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互找差价;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

产权调换的室型及建筑面积如下:

两室一厅A型 不低于50平方米

两室一厅B型 不低于58平方米

两室一厅C型 不低于65平方米

三室一厅 不低于80平方米

被拆迁人可以在套靠室型基础上要求增加面积,按市场价购置。

原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套靠室型后剩余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不单独进行安置,应与主房合并安置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单元式楼房,按原室型结合现行设计规范安置,不予分户,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形成的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

第四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房验收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购置产权款的15%的优惠。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进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其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law110保留编辑权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5%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10%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law110保留编辑权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以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选择产权调换需回迁安置,自行周转过渡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20元/平方米付给。

(四)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误工补助费100元。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

6层以下22个月;

7—12层28个月;

13—18层34个月;

19—25层40个月;

26层以上以建筑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为准。

由于拆迁人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的标准为基数,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

2、逾期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50%;

3、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增加75%;

4、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不满12个月的付给25%;

2、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付给50%;

3、逾期满24个月以上的付给75%。

第四十九条 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人在本拆迁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拆1还1的比例进行调换,原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偿还房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互找差价。偿还房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以商品价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law110保留编辑权

第五十条 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需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费用:

(一)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经营场所租赁费由拆迁人承担,具体数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发给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其标准按拆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区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三)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的,按拆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区年度职工失业保障金发放标准执行。

(四)拆迁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的正式营业用房,在对营业用房进行正常补偿安置同时,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从业人数,由拆迁人按800元/人标准,一次性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五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拆迁产权共有的房屋,只对该房屋共有人中现使用人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仍可保留共有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共有份额分配货币补偿款;如共有的产权人将其共有的房屋租赁或转借他人的,由该共有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或清退后对其按本办法予以货币补偿。

(二)在拆迁区域内有数个户口或数个房屋有效证件,仅有一处起居条件的,视为一户进行安置。

(三)在拆迁范围内的过渡性用房和持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棚厦、商亭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无偿拆除,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下肢严重残疾,双目失明致使行走困难的,可照顾首层住宅安置。

(五)拆迁具有有效房屋证件的房屋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六)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五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区位好的地段拆迁安置到偏远地段,以国土管理等部门划分的土地级别为准,在原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级地段按以下标准相应增加面积后套靠相应室型,所增加的面积归产权人所有。

一级———二级增加15%;

二级———三级增加15%;

三级———四级增加20%;

四级———五级增加10%。

第五十三条 对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回迁选房顺序,按照拆迁验收顺序或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抽签”方法,或按拆迁验收顺序与“抽签”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被拆迁人是老红军或其遗孀的,可优先选择自住房屋。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law110保留编辑权

第五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依据土地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❷ 承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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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建造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因此对于购买者有一定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❸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能在承德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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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河北承德公积金做完抵押登记后多久放款我是十一月买的房子,十二月中旬办完所有公积金贷款手续,现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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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统一部署,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14 年12月15日正式开通“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提供人工语音服务和自助语音服务。
自助语音服务:自助语音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每天24小时。
人工语音服务:人工语音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二、“12329”热线服务内容
1、业务咨询:受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办理时间、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咨询。
2、投诉建议:受理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业务办理中不规范等行为的投诉,接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或业务的建议等。
3、回访调查:由客服人员主动呼出,对投诉建议处理结果、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回访和调查。
欢迎广大市民予以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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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承德市房屋维修积金怎么计算

一、承德市房屋维修积金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回金交缴约定答,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二、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❽ 承德公积金提取要怎么办理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及流程》
1.办理流程
1.缴存职工向单位申请,并向单位经办员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经办员核实后并出具证明;
3.单位经办员到银行承办网点申请办理;
4.银行承办网点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通知单位经办员;
5.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提取的及时办理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6.经管理部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等需延伸审核的,管理部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管理部可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提示: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单位经办员负责制,单位经办员因故不能办理的,须提供证明由本人办理。
2.提取条件
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但销户和职工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的除外。
除销户外,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开户日期须满足365天以上;2、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三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3、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3.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4.正常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正常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家庭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对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在办理住房贷款(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前购房提取(不符合条件的异地购房提取、二手房贷款除外),偿还贷款一年以上可选择还贷提取。
4.1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
提取要件: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屋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票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合同签订日期或发票出具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提示
1.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2.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2购买再交易住房
提取要件: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票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购买行为发生日(以房屋权属证书明示的发证时间或发票出具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提示:
1.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2.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3购买公有住房
提取要件:房屋权属证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不超过专用票据上的购房金额。
4.4父母给子女买房或子女给父母买房
父母给子女买房或子女给父母买房(只限于购房提取,不包括还贷提取),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要件:
1.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已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要件为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及购房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因结婚、上学等其他原因迁出而不在同一户号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提取人身份证、父母的身份证及购房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提取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关系证明(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无人事章的加盖单位行政章)、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提取人身份证及购房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购买行为发生日(以房屋权属证书明示的发证时间或发票出具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房款总额;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提示:
1.异地购房须符合异地购房提取政策,提取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2.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5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取要件:经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缴差价凭证;已办妥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经公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示:
1.因继承免收房屋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取得方式)。
2.棚户区改造住房须提供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缴差价凭证。
3.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4.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6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要件:房产部门出具的证明(包含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等信息)、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示:
1.房屋总价的计算:购房款金额=契税完税票据上的契税实缴金额/契税税率
2.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3.满足此条件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须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证明(当月有效)。
4.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7 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
提取要件:房屋权属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或房产管理部门对建房项目的批文、军队新建住房出售协议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示:
⑴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8购买座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
提取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座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毗邻本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的,同时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包含实际工作地、房屋座落地、购房缘由等内容)。
提示:
1.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2.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9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新民居住房
提取要件: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与村委会签订的购房合同、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示:
1.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2.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10购买公寓住房
提取要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合同签订日期或发票出具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不超过房款总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提示:
⑴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1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要件:
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规划批准手续、土地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复、购买原材料的有效凭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职工在县城以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材料或支付工程款的凭证、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大修”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或房屋修缮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相关支付凭证。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发生费用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和大修费用总额。
提示:
⑴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4.1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按月提取:持借款人身份证原件、银行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卡原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中心每月月底结账期间将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主借款人的还贷卡内。
按年提取:须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以上,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示:
1.如同时申请配偶的委托按月提取,需提供与借款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本人到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须正常还款365天以上且留存6个月缴存额。
3.申请人与配偶都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后,任何一方欠缴三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则按月提取协议连带自动解除。
4.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填写《承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还款申请书》,采取直接划扣抵冲贷款方式,还款金额应为千元整数倍(当次全部偿清的除外)。
5.公积金贷款偿清后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贷款结清日至上次提取日期间的实际还款额且不超过贷款结清日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系统自动返显的数值偏大,须受理岗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提取额度。
4.13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提取要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六个月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须提供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查询结果、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示:
1.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2.还贷期间提前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
3.还款满365天以上方可提取,首次提取须根据提取要件,手工修改提取金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度为当期的实际还贷本息额。
4.商贷偿清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须提供6个月还贷明细和贷款结清证明,提取额度为贷款结清日至上次提取日期间的实际还款额且不超过贷款结清日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4.14租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
4.14.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4.14.2租住商品住房
提取要件: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当月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所租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缴款凭证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正常汇缴)合计的50%。
提取流程:
(1)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未婚的填写制式的未婚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制式未再婚声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审核。
(2)审核通过后,由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开具住房情况查询介绍信,介绍信中涉及的提取申请人本人(或本人与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薄原件与复印件和介绍信到所属辖区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信息证明手续。
(3)手续齐全后,提取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资料到辖区内银行承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提示:
1.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2.一套住房每年提取一次(只限缴存人及配偶)。
3.租房行为发生在以前年度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可累计提取。
4.受理岗录入房屋、申请人信息后,系统自动返显提取数额。
4.15物业费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所有权住房,提供住房的相关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提取要件: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屋权属证书和契税完税票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提取申请日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正常汇缴)合计的20%。
提示:1.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2.物业费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可累计提取。
3.受理岗录入房屋、申请人信息后,系统自动返显提取数额。
5.部分提取条件
职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2.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托管职工符合本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5.1突发事件提取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商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提取要件:相关部门鉴定材料和发生费用的凭证及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生的费用金额。
5.2低保提取
提取要件:承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提示:
⑴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5.3大病提取
提取要件:三级(县区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参加医保的(新生儿)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费用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年度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额。
提示:
⑴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4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提取
提取要件: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公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提示:
⑴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6.销户提取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五)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1退休
提取要件: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如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提取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A4纸)。
提示:
1.凡涉及纠纷需支付到单位账户的,进入提取页面的单位提取,选择批量销户支取,将住房公积金本息额支付到单位账户。
2.退休手续中姓名和身份证不一致的,需单位出具证明确认。
6.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要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A4纸)。
提示:
1.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2.户口未迁出或户口在本市的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转移到中心集中封存账户,重新就业的凭新单位在职证明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办理转移手续,未重新就业的转入托管账户3个月以上或在原单位封存3个月以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凭公积金转移凭单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A4纸)可销户提取。托管期间因购建房、还贷、死亡等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可参照购建房、还贷、死亡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6.3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提取要件: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4出国、出境定居
提取要件: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6.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要件:死亡证明(医学死亡报告单、宣告死亡判决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
提示
1.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的公证书、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证明文件;
2.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3.因死亡销户提取公积金,涉及纠纷需支付到单位账户的,进入提取页面的单位提取,选择批量销户支取,将住房公积金本息额支付到单位账户。个人提取只允许支付到个人账户。
7.禁止提取的业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装修及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商住两用房的;
(三)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四)偿还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的。
8.办理提取业务的注意事项
(1)因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等原因需销户提取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留存6个月缴存额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2)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无住房贷款的,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职工婚前单独购房,且办有住房贷款的,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时,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与配偶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丧失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不得以此原因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除提供还贷相关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再婚的按上条执行。(受理岗可在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姓名后标注“离异无产权”字样,即不可还贷提取。贷款偿清后该缴存人可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4)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出现连续2次累计4次逾期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待还清逾期贷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5)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6)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7)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转入托管账户3个月以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销户手续。
(8)职工首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9.监督与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将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诚信黑名单,将个人账户冻结,并取消该职工2年内提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操作流程:
1.进入客户子系统中的个人不良信用登记,选择不良信用类型,提交完成。归集模块,个人变更中的个人冻结,录入相关信息,注明冻结原因。
2.相关材料复印件单独存档备查。

❾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评估是哪给评估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评估是由贷款银行认可或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申请评估。使用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一般流程如下:
1、提交资料
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2、审核通知单
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

3、审批
担保中心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申请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注:代办中介机构须具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且与担保中心签有合作协议。)

4、缴费
借款人依据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缴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5、材料转送
审核后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盖章后的合同),由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由中介机构负责上述资料的传递工作。

6、签署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监督指导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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