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长春市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出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
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将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应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评估作价,转让人按评估额的8.5%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余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有偿转让其拆迁安置权(使用权)
房地产转让实行如下税费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额的1.5%征收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税费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按成交额的1%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卖方为个人的,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
税费
营业税:对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免征。
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转让,对卖方按成交额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房地产交换税费
房地产交换,按差价依本规定标准征收有关税费。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规范管理,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规范管理
房地产租赁,当事人依法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后,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专门经营房地产租赁的企业除外)。工商、土地、国有资产及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征收与房地产租赁相关的费用。
工业企业房地产租赁
对工业企业出租非住宅房屋,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允许开发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后售
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间购买的,可以租金冲抵房价。
加快处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
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部门认定。
拓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期限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提高购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土地区位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并定期公布。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审批时,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不准销预售,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四项计算,企业管理费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
建立区域性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规范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行为。
鼓励组建以房地产吞吐业务为主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在税费上给予优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组建房地产拍卖行;组建住房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税、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征。
本规定涉及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含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分工,积极配合本规定的落实。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已购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物价、土地、金融等到部门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允
许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收如下税费:
对已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成交价减去购入
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四)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六)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
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登记表》,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记表》和《已购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中涉及到有关单位、部门出具意见的,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由房屋
买卖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屋现场勘察和评估后,予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同时,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房屋买卖当事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到市
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本办法规定的税、费、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统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征收或代征。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调剂住房余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据《关于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有住房使用权转
让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
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租赁纠纷的;
危险房屋;
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七条 公有住房使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领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签署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并
盖章。
转让双方持《登记审批表》、《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簿
(受让方是外埠人员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公有住房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承租关糸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拆迁的),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赴房屋现地勘察、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签署准予转让意见,并收缴有关税费。
房屋产权单位凭《登记审批表》等,予以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换发公有住房使用证。
未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九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成交额的8.5%归产权单位,其余的转让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缴纳税费和收益。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屋产权单位可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转让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评估价格时,应以协议安置的新房作为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Ⅱ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便民电话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办公室:81810101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4008997555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大经路服务中心(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98555
办公地址:大经路1130号
长春市住房保障中心
销售咨询电话: 81810127
综合部: 81810102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8楼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8181060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房地产信息中心)
综合科:8181035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4楼
受理科: 81810370、81810371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B座大厅
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260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5楼
长春市双阳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4224166
办公地址: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银瀑广场东
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1810323
办公地址:西环城路5555号A座3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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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待遇怎么样
为什么你一定要加盖公章什么证件房产局网站
公章不知道
公众文件中可以找到但也不仅限于
你虚假的文件
Ⅳ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中午办公吗
答: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 中午不办公
节日快乐
合家欢乐
Ⅳ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同志街698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机关党委、资金归集处、资金运用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稽核监督处、信息处等9个处室
下设一汽、南湖、宽城、铁路4个分中心和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等9个分理处。
Ⅵ 长春市住房和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怎么加网
铸剑长春市住房和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怎么加网联系加网上的扫扫他那个码就可以长春市住房和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怎么加网联系加网上的扫扫他那个码就可以
Ⅶ 长春住房保障网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长春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首山逸居小区内的2600余套公租房有望下月进行配租。
30平方米住房 每月只需170多元
为全面掌握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对象相关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去年6月8日至7月8日,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况调查。
目前,长春市在建的公租房有2万套,预计今年竣工的公租房有2600多套,将于11月起配租。
截至目前,已有许多市民进行了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结束后,配租工作将正式开始。
据介绍,公租房每平方米每月的房租费用是3元,物业费每平方米0.3元,采暖费每平方米29元,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平均到每个月,按30平方米计算,费用需要170多元钱,按60平方米计算,需要300多元钱。
长春公租房怎么申请?
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首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逐步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保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在本市没有住房;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市级以上劳模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对于一些人群,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什么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长春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条件抽签或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申请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请时间、选择的保障性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主要采取抽签或者摇号方式进行,对当次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继续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过3次抽签或者摇号仍未获得配租的,可以直接享受实物配租。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先公布信息,然后,抽签或者摇号。再经过公示—发放实物配租通知书—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的程序。
6种情况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享受住房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该家庭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房屋结构且拒不整改的;
3.违规转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6.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对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来源 2013年 东亚新闻 网
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627:"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2329”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杭州住房公积金网(www.hzgjj.gov.cn)(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s:8:"art_link";s:37:"http://www.to8to.com/ask/k987746.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7/06/24/20170624105615-3a4065b7.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0:"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1385:"长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这里说的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根据不同公司的福利。有的公司会直接为员工交住房公积金,有的为员工提供这个便利,但是需要自己去交纳。并且还要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必须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如果想要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人有配偶,不管是哪一方申请了脂肪公积金贷款,若没有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一方都是不能够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不仅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还不能够负有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的债款。并且住房公积金申请人还需备有不少于所要购买房子总价的20%的钱。
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它只限于购买合法的所有权住房时使用,并且所购买的房子类型也要符合规定。而申请人若是购买使用权住房时,是不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是20年,也就是说在20年之内要把本利和都还清。并且贷款年数越长,利率越高,也就是说最后要偿还的钱越多。";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6:"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s:7:"summary";s:353:"如果是非本地户籍离职后提取容易一些(到原单位开离职证明并申请提取然后上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如果是本地户籍、要等上若干年才能提取,但这两种提取现金的,一般都只能提取自己缴纳的部分,不划算,最好还是购房时用公积金贷款,可以全用。";s:8:"ordernum";s:1:"3";}}
Ⅸ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春住房公积金网
www.cczfgjj.gov.cnwww.ccgjj.com.cn
地址
长春市同志街698号
邮编
130061
电话
0431-88986854
传真
0431-88980012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还是上网站回,或者打电答话咨询吧
Ⅹ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从业主体管理子系统登录初始密码
重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体系统登录的密码,这种密码是保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