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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19 12:13:45

A. 宜昌市公租房住多少年可以购买

截止2019年,宜昌市并未开展公租房租售共举,即目前宜昌市公租房是不可以在租住一定年限后购买的。

根据《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集体申请。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向市房管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

(1)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月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租金缴纳专用账户,按月将租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扣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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