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母亲是辽宁省离休老干部,住在父亲单位沈阳军区分配的住房内。地方单位从未分配住房。她应该享受那些补贴
离休干部住房到位不到位,不是单独计算的,是夫妻二人已享受的面积合并计算的。文件如下,你自己对照一下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发 文 号】 辽委办发[2004]40号
(八)对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采取购房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无房老职工领取按月住房补贴须符合如下规定:职工本人、配偶、职工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均未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包括支付采暖费等形式的住房福利。有房面积为零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实际有房面积的差额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有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购房补贴。
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以转账方式支付。购房一次性补贴实行轮候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职工的购房一次性补贴发放顺序。职工用自有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或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时,可在轮候制前提下,经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后,不再以划拨形式支付,将购房一次性补贴发放给购房职工个人。
(九)老职工有房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拆迁安置的住房建设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器货币补偿金额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以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设面积;
5.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或单位自主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达标面积内房屋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价值款×所垢住房面积);
6.其他享受政府或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和应按达标计算的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政策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面积;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分配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为有房面积,包括已经更名、过户的住房(不含交回的住房),两处以上住房累计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发放购房补贴。
(十)职工购房一次性补贴额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按标准核定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之和。根据所在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因素决定年度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标准,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布。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平方米760元;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7元。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为购房工龄(即1993年底之前的工龄)。
(十一)无房老职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购房一次性补贴方式。职工购买住房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届时补贴标准领取购房一次性补贴。省直在沈机关无房老职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一次性补贴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职工购房工龄)×2000年底前职级面积标准÷32×职工2000年底前的实有工作年限
公式中的“32”为职工平均工作年限。
无房老职工在2001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致公党月基本工资乘以年度月补贴系数计发。2001年按月补贴系数为0.40。无房老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分户”比照公积金管理。
(十二)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差额购房一次性补贴。省直在沈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差额购房一次性补贴按届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法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职工购房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有房面积)
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购房一次性补贴在发放时一次结清。工龄未满25年的老职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可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并在购房同时办理住房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预支差额年限的购房一次性补贴,以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省直机关,须由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预支的尚未抵扣的购房一次性补贴;职工如不能偿还未抵扣的购房一次性补贴,应迁出所购住房。
(十三)单位计算、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时,另加补贴总额5%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已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功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补贴。
(十四)职工住房补贴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正副厅局级及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40平方米;正副处级及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05平方米;科级、科级以下和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职级人员85平方米;新参加工作职工6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红军、抗日、解决战争时期的老同志,可在原补贴面积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21、14、7平方米。
职工取得住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的审核情况、各部门住房状况以及售房资金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人数、单位住房资金划转情况,审批确定住房补贴年度计划。同时,要把住房补贴纳入单位住房基金预算,严格执行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
『贰』 我父亲是47年参加工作的离休老干部(企业离休),17级,现在是正处级。拜问关于住房待遇问题,谢谢啊
按照1992年正处级住房标准(各省市有标准规定),不够面积部分,按(当时面积单价标准+截止到当时的工龄)x面积差数进行一次性补助,以后就不再管了。
『叁』 军队退休干部异地移交北京如何结算住房补贴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肆』 求助:有谁知道军队离休老干部住房待遇政策的有关规定谢谢!
1 999年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 0001后财字第18号),以及以后下发的有关文件,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住房补贴的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退休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1999年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均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具体的内容你看参考吧
『伍』 退休的人什么时候领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最初是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并没有强制性。如果你的工作单位有此福利的话,那么一定要好好珍惜。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来说,住房补贴已经停止分配住房实物,在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我们应该知道,并不是退休干部都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过实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联建房,团购房等福利房,并且其中的房子达到了国家标准95平方的人员均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租房补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真是分配给离休干部,然后再是退休干部之后,再是通过公考公招的在职人员,最后才是过渡性人员及事业人员。其中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是一次性领取,而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则是按月发放。
『陆』 哪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可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并准备用经济住房价格、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申请住房补贴。已经租住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柒』 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军队原有住房处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 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 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 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
(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 (〔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附件: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摘要)(总后勤〔1992〕5号文件)
『捌』 黑龙江省离退休老干部住房补助问题
一、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按当地机关单位同类离休人员标准调整。全省统一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统一下发文件,不统一调整时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在外省的离休人员按其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根据(黑政办发[2006]75号)精神,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时间、标准如下: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养老金。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22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940元;处级每人每月增加67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49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在国家规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6]75号)执行。具体按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根据省人事厅口头通知,从2007年1月起为企业离休人员调整住房补贴基数。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总额减去调整前的住房补贴数额,再乘以住房补贴比例即为调整后的住房补贴。当地机关单位没有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也不调整。 五、以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住房补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作为增发企业离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按执行时间不同分别列入不同年份生活补贴基数。 六、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七、资金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八、审批办法:县(市)的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农垦、森工系统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农垦、森工系统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企业分别填报《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和《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名册》。住房补贴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发放。 九、各市地、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市、县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依据当地机关单位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审批企业离休人员待遇。
『玖』 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标准是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