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交通补贴:
一般企业的员工获取的交通补贴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应该纳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2. 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物业补贴:
物业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物业补贴属于工资性收入,需要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单位违规缴纳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2013年11月26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布。条例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中国的公车改革终于尘埃落定。
2014年7月16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中国公车改革全面推开。
根据方案,2014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力争基本完成公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公车改革全面完成。
方案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中央和国家机关每个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方案》明确,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的150%,一般地区不高于13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参考资料:交通补贴-网络
2. 离职后单位要求退还住房补贴才办离职证明,怎么解决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 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住房补贴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住抄房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在个税起征点上的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都不列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 单位已缴纳住房公积金还能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吗
原则上不允许,但是针对未实行公积金制度前参加工作的老员工可以按照未缴纳公积金工作年限给予补贴,有这方面政策。
5. 企业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却没有自有住房 可否能享受什么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制度98年就取消了,现在有些单位自己制定了住房福利制度,但属于单位行为,不是统一的标准。公积金的话各地有各地规定,如果没有住房,各地都统一执行的也就是租房凭发票提取公积金,其他要看具体地区的相关政策。
6. 单位漏缴了住房补贴怎么办
单位和职工未按时缴存和漏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补缴的具体程序:
1、单位欠缴、漏缴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对欠缴、漏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采取个人补缴。 单位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应根据职工补缴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汇缴书"(注明补缴月份)并开具转帐支票,到经办行办理补缴手续。 经办行复核无误后,将其中一联"汇缴书"、"补缴清册"加盖经办行印鉴后退还单位。
2、单位未按缴存月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对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集体补缴。 单位按欠缴住房公积金月份顺序补缴时,应按欠缴月份逐月填写"汇缴书"(人员有变化的还需填写"变更清册"),注明补缴月份,按照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的程序办理。 长期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也可以在正常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补缴以前月份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时按汇缴程序办理;补缴时需将单位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逐个填写"补缴清册",按个人补缴程序办理。
7. 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要交个税吗
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所。我是北京的,地税面向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下发的个税辅导手册上写的是住房补贴免税
8. 一方所在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另一方还能享受吗
似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建议你自己仔细看看如下北京市的住房补贴政策相关文件: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略)
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京房改办字第258号
(注意这条: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因与有房职工结婚而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下简称078号文),保证住房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人员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中学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八、事业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且属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按440元计算。
九、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因与有房职工结婚而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因其他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十一、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十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或停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四、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十五、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安居房(康居房)的,按078号文第(五)条第2款规定核定面积。
十六、职工按《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京政发[1984]139号)以三分之一价款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七、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半地下室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十八、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当地住房核定面积。
十九、军队转业干部退出原军产房并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包括转业安置费发给个人的),按078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的职工住房补贴总额与职工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包括基本补贴、地区补贴和发给个人的转业安置费)的差额计发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属于无房职工并已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二十、职工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不需要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职工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面积的核定和住房补贴计算等按本通知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仍按078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落实我市企业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64号)执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由此引起本通知下发前已计发住房补贴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有差异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
9. 住房补贴需要交税吗
需要的,根据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这不是薪金,不能按照工资缴纳个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拓展资料:
1、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不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其实也是个税收大国,很多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给国家。但是因为个人买房或者租赁房屋得到的住房补贴,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提前跟你解除劳务关系而给的赔偿款,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基本贴补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一般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这部分人除了每月单位和个人会向个人账户里缴纳住房基金,国家每月还会有不等额的住房补贴提供。住房补贴额度的大小是根据这个人在单位里头衔的高低来判定的。
3、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条件满足
国家的住房补贴并不是只有在职的员工才能获得,也不是只要是在职的员工就能获得住房补贴。只要这个员工没有住房或者已有的住房面积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那么这个员工就可以申请国家住房补贴,哪怕已经退休了也可以享受。
4、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可以一次性提取
有一部分人在职时是不会用到住房补贴的,但是账户里的金额每个月在累积。如果这个人直到退休或者离职,出国或者离开这个城市,那么,这个人可以去相关机构申请一次性提取这笔住房补贴,同样也不需要缴税。
10.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住房补贴单位不给是否违法
这个没有法律规定,要看当地实际情况。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