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做好智慧城市建设的保障措施
第一,成立市区(县、市)两级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以智慧城市经济为载体的智慧城市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成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抓总推动杭州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应该是“三位一体”,既通过授权代表市委、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又是一个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智慧城市建设,还要扮演好整合资源平台的角色。因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实体化运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体化运作所需人员首先从市经信委选派,同时可从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抽调专职人员。充分吸收借鉴市委、市政府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专门成立正局级的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和为发展旅游业专门成立正局级的市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的经验。建议各区、县(市)同步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抓好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要健全完善市和区、县(市)联动机制,市里负责抓规划制定、政策完善、人才培养、综合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统筹解决好“有钱办事、有人办事、有章办事、有地办事、有房办事”问题;各区、县(市)及智慧城市建设主体负责抓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建设、营运、管理等事宜,形成打造全国智慧城市规划、设计、技术、设备、服务、管理、营运的系统供应商的强大合力。
第二,建立智慧城市建设政策扶持和评估考核机制。
加快建立推进智慧化发展的行业标准化制度。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和创新模式的积极作用,大力实施“智慧杭州”品牌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智慧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形成和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加强智慧技术的标准化研制和安全应用,以技术和产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信息网络安全建设。要积极借鉴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加快制定智慧技术和产业研发的法规标准和考评管理制度。包括智慧技术与产业的准入标准规范,智慧技术与产业的激励制度等。建立与国家配套、切合实际的智慧产业与智慧城市发展考核制度,将地区智慧产业与城市发展成本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建立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系统运行的评价指标体系,把考核评估作为系统解决方案验收和改进的重要举措,对应用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的运行评估,确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系统高效协调运转。同时,要对各级政府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各行各业的智慧发展进行评估考核,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建议从今年开始,对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在内的杭州所有的新建筑,把新一代城域网(智慧城域网),特别是物联网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作为一个前提,并纳入考核,为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企业化的智慧城市建设系统集成平台。
进行企业的“技术、产品、方案”的系统编制。在研究制定杭州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时,请每个相关企业报告一下能够为智慧城市提供的国内领先技术,市有关部门可以把企业提供的领先技术编制起来,组成各种各样的全国领先的系统。以杭州市为试点,63家规模企业的技术先进点可以编制成无数个应用系统。通过排列组合,应用系统中间又可以排出很多子系统,比如智慧医疗系统里就有很多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使用视频、网络等不同的技术,有的甚至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编制新的应用技术。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个系统编制好,就可以通过杭州的智慧城市建设形成一个大市场、大平台,依托这个市场、平台输出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模式和一流的人才。这样我们这个智慧城市建设系统供应商就可以面向全国提供服务。建议由市委市政府组建专门企业,推动建立智慧城市建设系统集成平台,主要承担杭州智慧城市建设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能。公司可以采取“国有资本全额投资建设+企业服务外包运营+政府与社会利用”的模式,政府确定并提供运营服务外包的资金、激励性政策、社会性利用的收费定价与分成政策、运营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政策等。公司下设若干智慧应用事业部,包括智慧企业、智慧交通、智慧电网、智慧物流、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教育、智慧社区、智慧家庭、智慧建筑、智慧楼宇、智慧医疗、智慧政府、智慧旅游等14个智慧应用事业部,分别负责相应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
第四,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一方面要继续增加杭州市工业专项资金的总额,另一方面要调整优化资金安排结构。设立杭州市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参照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应至少筹措三到四亿元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要发挥市财政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增加市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建立和支持杭州市智慧技术和智慧产业专项发展,主要包括信息软件、电子商务、物联网、云计算、视频监控、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生态环保、绿色能源、智能电力、智能物流、智能医疗、地理信息处理、智能政务、智能社区、城市规划、金融投资等领域。专项资金要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投资、公共平台、开拓市场等项目,发展资金要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每年根据项目需要,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在有关产业中予以分配。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资助项目,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资金支持的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系统谋划智慧城市相关人才培养引进和住房保障。
技术创新关键是人才,智慧城市建设就是“人脑+电脑+文化”。建设“智慧城市”,必须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来抓。大力实施智慧城市建设人才工程,尽快集聚一大批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带头人、一大批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人才、一大批一流素质的企业家和资本营运、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加大政策引才力度,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政策。建议在杭州原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面向专业技术人才推出人才保障房,合理设定条件,把所需各类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当务之急,应该尽快实施市委、市政府原先已经公布的人才专项用房计划。将具有本市户籍,智慧城市经济相关领域的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人才、一流素质的企业家和资本营运、科技管理服务人才、专业人才逐步纳入人才专项用房体系。因为人才专项用房的性质是限价房,而限价房是国务院及有关中央部委明确可以由地方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限价房为政策性商品住房,不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一起划为保障性住房范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是否建设、建设多少面积等。目前国内不少城市都有按照限价房建设的人才房项目。我们认为,杭州只要有了人才专项用房制度,就一定能吸引并留住大批智慧城市建设的优秀人才。同时,要适应当今人才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借鉴国外人才资源开发的有益经验,拓宽工作渠道和手段,扩大工作覆盖面,形成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体制。要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市场配置机制,打破人才部门、单位壁垒,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培育形成与其他要素市场相贯通的人才市场,建立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要认真落实技术、管理等参与分配的政策,建立股权期权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技术资本化、资本人格化,使杭州成为人才创业有舞台、发展有途径和贡献有激励的“求知创业天堂”。
第六,筹备建立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和知识中心。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赖于高速计算、高速传输、海量存储、异质异构数据管理等关键技术的实现,有赖于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整合利用。要在智慧城市系统中采用成熟、先进、可靠及适度超前的现代信息技术,重视数据的获取、传输、存储、分析、处理和应用等技术的开发。2012年3月,中国工程开始启动建设科技知识中心,这是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智库)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知识中心服务于中国工程院的发展目标,将成为服务工程科技发展的重要阵地,为国家工程科技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建议借鉴中国工程院和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联合华数、阿里巴巴等企业,发起成立“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研究院”,作为杭州智慧城市智力和研究资源的协调平台以及智慧城市建设思想库中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杭州智慧城市建设研究工作,统筹推进“中国(杭州)智慧城市知识中心”建设,服务于杭州乃至全国600多座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杭州智慧城市知识中心有两大任务:一是收集杭州和国内外各地智慧城市建设的各种新产品和新技术,这样可以保证我们每一个系统都是最先进的;二是可以把杭州企业的优秀产品和方案通过这个系统向全国进行推广。建立这样的智慧城市知识中心十分重要,它既能够为各个企业的产品改进、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提供帮助,又可以为杭州今后开展相关的情报积累和知识储备奠定基础。
第七,加快推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
吸收借鉴杭州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模式,特别是十大文创产业园区发展的经验,解决智慧城市经济产业园区的用地问题,使园区成为杭州发展智慧城市经济的“孵化器”和主战场。一旦园区建设规划出台,就必须在用地指标和征地拆迁上予以保证。推行“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加快智慧城市经济园区建设,有利于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问题,有利于用足用活高新开发区的政策,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杭州智慧城市建设先行区试点方面,建议形成杭州城区层面“1+3”的试点模式,即滨江区和上城区、拱墅区、江干区。其中,高新区(滨江)作为智慧城市的新城区试点和重中之重,结合创建“新一代网络技术与产业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突出智慧城市经济的产业特色;上城区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老城区试点,依托思科公司中国总部,开展智慧城市应用服务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的全面试点;拱墅区作为物联网进楼宇的试点,依托中国(杭州)智慧产业园和物联网产业园,开展智慧楼宇、智慧园区建设试点;江干区作为智慧楼宇、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应用服务试点,江干区丁桥镇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试点镇,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全方位探索。在有关试点城区、乡镇(街道)建设方面,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和两个“两手抓”,科学设计试点项目。根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基础先行、招商紧跟,滚动推进、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加快智慧城市经济园区建设步伐。要按照建设“小特区”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体制,配强班子,充分授权,推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要强化园区特色,做到功能互补,错位发展,建设生态型、花园式园区。
第八,建设市区(县、市)两级智慧城市创业孵化器。
创业孵化器是打造智慧城市经济、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在杭州智慧城市孵化器建设上,一要继续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孵化器。结合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十二五”规划,尽快制定出一个进一步扩大孵化器规模、完善孵化器功能的计划,发挥其在全市孵化器建设上的示范、带动作用。孵化器要对小企业提供特殊的优惠待遇,比如免除前两年租金,无偿提供生产、科研用房和电脑,免费在政府网上宣传等,让小企业尽快茁壮成长。二要抓紧建设区、县(市)级孵化器。各区、县(市)都要立足各自实际,盘活存量与增加增量相结合,分别建立一两个孵化器,并与高新开发区孵化器联网,在全市营造智慧城市建设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合作、互补氛围。三要大力鼓励企业创办孵化器。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办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孵化器。四要把有些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研发中心办成小型孵化器。
第九,发展智慧技术风险投资和交易平台。
风险投资是智慧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催化剂。要尽快出台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风险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相关税收、资本兑现等方面的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推动有限合伙制的运作。加强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特别是应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及在实践中锻炼的办法,造就一大批风险投资人才,并争取培育出若干个“大师级”的风险投资家。加快设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体系。按照“扩大社会影响、扩大成员单位、扩大活动频率、扩大服务深度、扩大合作成效”的要求,进一步办好创业联合投资协作网。构建多层次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健全市产权交易市场,扩大交易范围,增强交易功能,为股权流动以及企业并购活动提供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交易载体;疏通并购、回购等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大公司从事并购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市商业银行和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智慧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的回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坚持“大公司战略”与“群体战略”并重,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坚持“大公司战略”与“群体战略”相结合,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主体。大企业、大集团是推进科技创新、支撑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的基础,是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要始终坚持“抓大不放小”,一手抓“大公司战略”,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培育一批“顶天立地”的大企业、大集团;一手抓“群体战略”,倡导“和谐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培育“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抓大放小”,打造“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则必须坚持“抓大不放小”。大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大企业,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起来。“阿里巴巴”就是一个典型。总之,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我们要特别关注小企业的发展,培养几十个、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像“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有了这样一批企业,杭州智慧城市建设就有了坚实基础。
『贰』 有没有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评价指标的资料
【摘要】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展跟踪审计已成为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职责,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界定保障性住房审计定义的基础上,阐述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构建了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并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计划分别为231万套、485万套和580万套,2011年和2012年分别提高到1000万套、700万套,为我国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从2009年开始,审计署已连续四次大规模组织对全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从审计结果来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推进明显改善了我国住房家庭的居住条件,有效推动了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暴露出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的效益、效率以及效果,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对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政策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的特点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活动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相关经办部门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由于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审计评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审计评价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保障性住房提供形式更加多样化,既有针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针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救济的廉租房,也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针对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的公共租赁住房。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要对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审计,涉及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只有将各种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审计范围,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均列为审计对象,进行有目标的全面审计,才有可能避免审计出现盲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审计评价标准的多样性。
由于保障性住房审计的审计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种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还包括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后续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因此,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评价,涉及多种审计评价标准,既包括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能力、分配管理的公平程度,还包括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政府执行效率等等。
(三)审计评价过程的持续性。
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必须对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情况予以跟踪审计,即不仅要对工程的建设当期进行审计,还要对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因为,只对项目建设当期进行审计很难全面评价工程绩效,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即对其滞后性效益、尤其是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审查,以取得较为全面和准确的审计结果,作出正确评价。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的若干评价指标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绩效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的依据。保障性住房审计作为事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切身利益的民生审计,应该要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实施绩效情况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但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审计刚刚起步,标准制定相对滞后,至今没有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也缺乏比较成熟的、广为认可的专业指南。同时,国家目前也尚未出台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评价指标。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出台了《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但其中也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这一项指标有硬性规定,中央对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考核也仅局限在开工率和完工率上,而对于保障性住房供应中的适度性、分配管理的公平公正程度、项目效益和政府执行效率等方面都没有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
(一)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建设管理延续化等特点,笔者认为在设计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时,应遵循科学、系统性的原则,形成相互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系统性公共投资工程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1. 相关性原则
这是构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关系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政府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制订了相应的政策目标,因此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只有与审计对象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高度相关,才能准确地对评价对象作出客观评价。一般来说,相关程度越高,则客观性越强,准确性也就更高。
2. 系统性原则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审计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其主要是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的全面性问题。 如果评价指标不具有系统性,就会以偏概全,失之偏颇。
3.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结果包含着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目标的要求,评价标准及指标种类繁多。评价时对可以定量描述的部分,可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更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结果直观可比,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而对难于进行量化评价的部分,如保障标准制订的科学性、项目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等,则需要通过定性分析,提高审计评价的科学性。
(二)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水平,推出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等。我们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进行严格、有效的评价。笔者认为,其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涉及适度、公平、效益和效率四个方面。
1. 适度性
受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住房社会保障总是有限度的。要对住房保障体系的适度性进行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土地保障的适度性。
要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首先是保证土地的供应,在保障性住房审计中应结合对土地供给环节的审计,对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保障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土地的供应量、规划布局、土地政策的制订等方面,可具体设置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2)保障对象的适度性。
由于各地的收入程度不同,目前,我国保障对象的范围都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情颁布相关政策,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并确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在审计中,要对各地保障对象的确定原则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价,与当地的人均收入状况和最低保障水平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点,可具体设置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定量评价指标。
(3)保障程度的适度性。
保障程度是在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确定之后紧接着要解决的次一层次的度的问题,应该包括两个指标:一是保障性住房覆盖率。根据国家十二五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城镇家庭户数20%的总体目标,关注保障性住房的现有覆盖程度和年度建设计划,是否能按计划实现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二是保障对象覆盖率。对已符合保障对象标准,纳入保障体系范围的家庭,其真正享受到保障住房和货币补贴的家庭户数所占比例。
2. 公平性
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目的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因而,对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否公平地落实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
评价城镇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应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是保障性住房是否真正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而不是其他类型家庭;二是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上是否公平对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实质公平。
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实质公平的内在要求有两个:一是应保尽保, 即经申请受理,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就应按规定给予保障,否则就不予保障;二是同类对象相同对待,即对保障范围内的同类对象,在住房社会保障政策上要给予公平对待,不应有任何的歧视性对待。
(2)程序公平。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上,要尽量做到公平, 让符合保障条件的每一个城市住房困难家庭, 都能按照规定平等地享受到国家住房社会保障政策的阳光。另外,完善退出机制,对那些不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在进行保障性住房清退时,要规范条件设置和清退程序,尽量做到程序上的公平。
不管是实质公平,还是程序公平,其核心是要求城镇住房社会保障的运作过程要有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审计过程中,可通过设置应保尽保率、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指标予以评价。
3. 效益性
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其评价效益的指标主要可归纳为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项目风险评价指标、社会效益评价指标、生态效益评价指标五个方面。
(1)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包括财务效益评价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建设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三项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常见指标。
(2)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由于目前衡量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绩效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借鉴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2005年修正版)将衡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具体分为四大类型,分别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项目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评价指标、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
4. 效率性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必定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不仅建设保障性住房要占用一定的资源(如土地、基础设施等)和成本,而且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住房保障体系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效率就变得极其重要。评价住房保障体系运作中的政府效率包括三个方面:
(1) 资金供应效率。
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上,无论是建设,还是收购、回购,均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有关税费的减免和一定公共财力的投入。货币补贴的发放也依赖于政府财力支持。因此,评价政府效率,首要就是要评价政府的资金供应效率,审查政府筹资机制运行是否有效,是否能保证资金来源,是否能保证有限的资金在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的良性循环,是否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促进政府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效益的最大化。
(2) 投资决策效率。
政府是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性住房投资方式的决策等,因此,评价政府效率必须要对政府的投资决策效率进行客观评价,评价政府或委托建设单位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使用资金的合法合规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投资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3) 建设管理效率。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涉及到项目的征地拆迁、开工建设到完工质量验收、后续分配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衡量项目的建设管理效率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的重要基础。以分配程序审批效率为例,从中低收入以下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到申请家庭进入轮候,由地区房管所负责发放摇号结果通知,办理原房退出、后续入住手续等,要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应该在审计中对政府的分配程序审批效率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其审批程序是高效的,那就能将管理上发生的成本费用降到最小,从而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周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设计如下:
表 1 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适度性指标
土地保障适度性指标
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应结构合理率等
保障对象适度性指标
保障对象标准合理率等
保障程度适度性指标
保障性住房覆盖率、保障对象覆盖率等
公平性指标
实质公平指标
应保尽保率、非保得保率等
程序公平指标
审批程序规范率、清退完成率等
效益性指标
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运营成本费用、偿债备付率等
社会和生态效益评价指标
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安全需要、人民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需要、“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需要的评价指标等(见图5-1)
效率性指标
资金供应效率指标
资金筹集合规率、资金到位率、资金筹集及时率、资金充足率、筹集资金成本率、筹集资金风险等
投资决策效率指标
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资金使用合规率、资金支出结构合理率、资金支出合规合法率、投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率等
建设管理效率指标
征地拆迁合规合法率、项目管理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率、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时间、未按计划完工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合格率、工程质量优良率、建设投资增减额、无效投资率、损失浪费率、生产能力建成率、项目完工率、分配程序审批效率等
三、结语
保障性住房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每一层面选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衡量,以增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总体情况评价的综合性和准确性。本文构建的保障性住房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简明、可操作、实用等特点,能够较好的实现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评价的目标,对我国审计实务界开展保障性住房审计具有较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实际运用中,为达到实用性和科学性的效果,需要根据各地区和各项目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指标体系,结合指标评价结果对保障性住房的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做出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