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江苏省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年限

江苏省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年限

发布时间:2021-01-18 18:53:17

Ⅰ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住房补贴对象是哪些

简单说吧。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在房改之前是按规定分配房屋的,也就是分配实物。住房改革后,就不再分配实物房屋了,而改为给钱,也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现阶段住房货币分配主要形式是:
(1)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发放住 房补贴。

Ⅱ 住房补贴的已有补贴

传统体制下“补贴”
一般认为,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实物补贴。“刚性低租金”的运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的存在(“房租补贴=应交租金-现有租金”的住房补贴模型,由此而来)。也有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其理由是,既然国家将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进行了社会统一扣除并作为建房资金来源,也就承诺了为职工提供住房。因此,从理论上讲,职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没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措施——住房补贴也不会存在与没有必要存在了。我们用二主体模型来分析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补贴”。设想这样一种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于零。此时,S、L和V几乎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且在低位趋近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供给线。这种情形,在劳动生产率很低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Z+G<V-L,所以Z+G值更小。在V一定时,要增大Z+G,唯一的办法便是降低L。计划体制下的L具有可调性。然而,调整的幅度是有限的。由于S具有低位“刚性”,当L接近低位S时,劳动者没有积蓄,没有劳动剩余,只有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国家在V-L很小时,任何一项支出,哪怕是绝对量很小的支出,其相对量都是很大的。因此,出现了国家财政负担很重和职工住房条件很差共存局面。
这种情形下,即使国家希望给予住房补贴,也没有经济实力支付住房补贴。国家要做的及国家能做的是尽量使低位的Z+G趋近于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权重大于α(住)。国家首先要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后(或稍后)才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镇居民必须凭票购买衣食的情况下,国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国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刚性,国家很难承担L中的τ和R。也就是说,存在Z+G小于[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时,住房补贴不存在。即使国家住房补贴不存在,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个体都没有得到住房“补贴”。当某个劳动者t的Zt+Gt>Lt时,劳动者t就在享用住房“补贴”。由于住房补贴总量几乎为零,那么,t的补贴实质就是对其他职工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侵占。t的补贴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会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当然,对于无劳动力的城镇居民家庭,政府从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为他们的住房补贴。
公房补贴与提租补贴
1982年首批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实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试点。旧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价出售,个人支付售价的1/3,其余分别由政府和单位各补贴1/3。1984年-1985年,住房补贴出售的试点已扩大到160个城市和300多个县镇。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价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产热”中,公房低价出售出现高潮。政府与研究者几乎都一致认为:公房出售过程中国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补贴(故称其为“补贴售公房”),低价出售公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国家是否给予了住房补贴,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国家住房补贴;否则,便不存在。总体看来,在大多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较差、储蓄有限的总体格局下,Z+G>L的可能性并不大。对职工来说,如果他们所支付的公房售价P0大于或等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们就没有享受住房补贴。问题是,的确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享受着“补贴”。他们所支付的公房价格P0小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单位领导,作为公房购买者,又是单位公房售价P0的实质决定者,自然会给出很低的公房出售价格,以致部分职工的P0<P-Vd。如果国家在总量上未给予住房补贴,部分职工在公房购买过程中所享用的“补贴”就来自于其他职工劳动力价值的损失。该“补贴”实质上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一种不公平转移。
公房出售过程中,“补贴”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权得到大面积住房又有权确定公房售价P0的人,最大受损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劳动时间而最后无公房可购或只购得很小面积的人。公房出售“补贴”,是否就是这两类人之间的转移支付?目前,政府对已购公房上市给出了限制,或许已经意识到公房出售过程中存在“补贴”不公平。提租补贴试点,始于1986年。国务院部署在烟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进行试点。1988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标的实施步骤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提租发补贴。租金按五项因素成本租金计收,提租部分发给补贴,补贴系数按标准工资25%以内测定,补贴总额与新增租金总额持平,补贴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和维修资金。第二步是把补贴理入工资,完全进入企业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补贴,是一种模拟市场化的游戏。职工单位,左手发“补贴”,右手收“提租”,好像一个人把左裤袋的钱拿到右裤袋一样,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当然,可以认为它提高了单位和职工的市场化意识。但付出的代价是: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责难。有住房者有补贴,无住房者无补贴,多住房者多补贴,少住房者少补贴。
建设补贴公积金补贴
一般认为,房改以后,政府依然在对住房建设进行“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建设补贴最为典型。可见的“补贴”有: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的减免。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完全成立。与商品住房购买者相比,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在房屋购买时的确少付了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但问题是:购买时“少付”并不等于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让金减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权益问题。既然购房者未交土地出让金,他(她)对于土地只有暂时使用权。理论上讲,产权人可以随时收回让与的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实质上已经明确:少交的土地出让金只是暂时性缓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当然,你可以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远也不出售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按市场租金出租,获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现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问题)。从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导向看,土地出让金减免似乎更具无息贷款的意味。假如减免的税费是不合理的税费,那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补贴就只剩下土地出让金利息了。
经济适用房的市场表现可以证实以上分析。理论上讲,在国家给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补贴和价格上限以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将大于供给,“排队”等待将会出现。然而,排队购买现象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中并没有出现。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求大于供,而且还稍有积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增长率远小于商品住房的购买增长率。1998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为7792.6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万平方米,增幅为33.6%;1998年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3466.4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万平方米,增幅14.5%。在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几乎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情况下,大部分购房者选购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补贴”的经济适用房,表明存在着某些与“补贴”相抵触的因素。当然,经济适用房质量与商品房质量有一定差距。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补贴的价值大于质量差距的价值,人们自然会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在市场上,人们更多地选择商品住房,表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价值并不明显。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政府补贴性住房。提供补贴性住房,并不是中国政府的独有做法,大多数政府都提供补贴性住房。其动机在于保持新住房能有较低的价格以适合低收入阶层需求。问题是:中国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的数量很大,补贴面很宽,户均补贴量却很小。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补贴的享用者是该类房屋的购买者。无论他供职于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只要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该项补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住房市场化有积极意义。按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交纳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单位和个人负担8%),其中职工个人交纳5%,职工所在单位交纳另一个5%。从补贴角度提出的问题是: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是什么性质的住房补贴?显然,它不是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它是单位理应支付的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对单位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实质是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应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种强制,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时的一种政府调节。
有人会说,单位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最终是要计入成本并抵扣税收,政府在单位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减少了原有的税收,税收减少量构成了政府的一项“暗贴”。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贴”不就给予了效益好单位的职工了么?因为只有具备支付住房公积金能力的单位能得到政府补贴,无力支付单位则不能得到补贴。效益好单位的职工得到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而效益差单位职工则不能得到公积金补贴。效益好的单位,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效益差单位职工,在单位无力交纳住房公积金状况下,又失去了运用公积金购房的权利和政府“暗贴”。总的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强化劳动力价值中的住房含量、推进住房升级意义重大,对解决低收入职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显。
分配货币化“补贴”
相关剪报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有很多种解释。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资化、市场化。即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发放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也就是将过去单位以实物方式给职工分配住房,转换为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职工工资。也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将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资之内。还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在原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取消实物分房方式,转而根据职工工资、工龄、级别、现行住房状况,将原来用于建房、购房等资金以住房补贴、住房津贴、住房有价证券的方式发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到市场上去购买或租赁住房,从而实现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认为,实现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价值规律进行流通与消费,即国家把用于住房消费的国民收入部分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由职工自己买房或租房。[13]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实质上是把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考察两个命题。命题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强调“职工货币化工资a中应有住房含量”;命题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职工原有货币化工资a+住房(含量)补贴b=货币化分配政策下的职工货币化工资c(即a+b=c)”。比较命题一和命题二,我们不难看出,命题二是命题一的特例。在命题一中,若a中完全没有住房含量b,则b应与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费因素的货币化工资c,即a+b=c,命题二发生,命题一与命题二同义。若命题一中职工货币化工资为大于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时,a=c,b=0),命题一与命题二的含义不同。不区分这两个命题间的差异,并以命题二取代命题一,是现有住房货币化认识的共性。从一项政策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看,命题二显然缺乏应有的政策内涵。
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换的实质性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对劳动力价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种个人所有权。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是国家或单位的资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义上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将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后,如果国家或单位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而职工拥有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仅是资金使用形式上的转换,而是资金所有权的重新分配,是对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一种政策确认。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强调或倡导职工劳动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同时,明确了职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权。我们习惯了“成本+利润=售价”的思维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问题上正在进行a+b=c的尝试。这是一种人为的调节尝试,也是一种很难见效的尝试。既然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强调,那么,住房含量的支付者无疑是三主体经济模型下的单位。在三主体经济模型下,市场决定工资,工资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进入命题一所示的a = c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对价格具有真正发言权与最终决定权。由市场确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无需我们费力确定b,再去确定c。市场自行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不是工资市场化操作的必要条件,而是工资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当然,市场调节的渐进性,决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是一个渐进过程。

Ⅲ 什么是住房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的标准有哪些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

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

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3)江苏省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年限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

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

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补贴额度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Ⅳ 教师货币化住房补贴需要什么手续

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Ⅳ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什么时候

(一)关于住房补贴的分配比例: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二)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放: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一)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二)落实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三)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四)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住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那些长期以来住房困难、没有能力购买新房的职工家庭的经济问题。本文中讲述的是房改政策下,住房补贴的具体内容和落实的基本情况,您可以根据您现有的基本情况,咨询相关律师,看是否也可以申请住房补贴,这些都关系您的自身利益,希望您能重视。

Ⅵ 关于货币化分房求助解决

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住房补贴的具体内容和落实的基本情况(一)关于住房补贴的分配比例,可先在机关: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没有能力购买新房的职工家庭的经济问题。本文中讲述的是房改政策下,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因此。(四)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二)落实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一)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即在两种情况下,您可以根据您现有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三)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咨询相关律师,看是否也可以申请住房补贴,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住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那些长期以来住房困难,再予考虑。财政,实行新房新制度,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推动经济发展,因此,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二)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放: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些都关系您的自身利益、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Ⅶ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怎么算的,是按什么标准补贴的

一、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3、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成都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7)江苏省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年限扩展阅读:

一、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二、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三、补贴额度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Ⅷ 什么是货币化住房补贴

就是直接发钱,不上住房公积金账。

Ⅸ 住房补贴和货币分房有什么区别

住房补贴和货币分房区别如下:

1、支付方式不同: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货币化分房就是将应安置的住宅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住宅房屋安置的一种方式,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居民住房找市场。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用货币化安置款自主地选购住房,既方便了群众,也增加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

3、发放原则不同: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货币化安置款仅能用于购买房屋,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兑取现金、转让和质押。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原住公房的被拆迁使用人、对自住私有住房的被拆迁所有人、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阅读全文

与江苏省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年限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