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违反什么法规
只是空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性住房使用方面有以下规定:
(一)保内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容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2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二)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装修。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物业服务等费用。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物业服务企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Ⅱ 简述国家如何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对策干预和调节经济的运行
为了确保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态势,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保持和促进社会消费、投资需求的适时适度增长,除了应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外,还需有针对性地调整当前的相关财政政策。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主渠道,国家财政分配和再分配的状况及其政策取向,对于社会消费与投资需求的规模和结构,从而对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有着极大的影响和制约。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是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财税体制大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财政收支规模增长迅速;但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困难,财政对经济社会稳定及发展的“瓶颈”性制约现象也日渐突出。从现实情况看,这种财政“瓶颈”,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经常性收支方面的突出矛盾和“瓶颈”制约。一国财政的经常性支出,是有效履行国家(政府)职能的基本财力需要,也是安邦定国的必要财力保证。近些年来,政府管理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行政经费欠缺,本应由国家预算解决的教材文卫、公用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紧张,不少地方甚至连正常的工资发放都成为问题,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政府职能“缺位”,由此而诱发的“三乱”(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和行为扭曲等,就在很大程度上与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不足有直接关联。二是国家财政调控上的“瓶颈”制约。这方面的突出问题又主要有三:1、政府投资调控上的“瓶颈”制约。即由于财政困难,使政府投资特别是中央政府投资,在全社会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持续地非正常下降,从而弱化了政府的投资调控功能。国外的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投资,一般应占社会总投资的20%~25%左右,而在我国1995年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投资仅占3.1%。2、中央政府在实行财政纵向平衡方面的“瓶颈”制约。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采取了照顾各地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办法。这种过渡性的、非规范化的转移支付数额,高达近2000亿元左右,且对各地财政能力差异的平衡作用十分微弱。而自1995年实行的较为规范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则因其投入的财政资金数额很小,亦起不到多少纵向平衡的作用。就是说,中央政府因其可支配财力上的“瓶颈”制约,故使其现有的财政纵向平衡、纵向调控能力较弱,既不利于为全国各地提供大体相等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对各地公共投资需求的平衡与满足,造成了不利的影响。3、对无收入和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财政“瓶颈”制约。随着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下岗及失业职工的人数,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对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问题,将在近期内变得十分突出。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这一类再分配问题的解决,包括对下岗、转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对职工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和必要购买力的维持等,都离不开国家财政的强力支持。而当前我国的财政状况,则与这种财政政策干预和收入分配调节的现实需要相矛盾。很明显,上述这些紧迫的财政“瓶颈”制约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有效缓解,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和基础性的障碍。这方面的总体思路是:从切实加强国家财政实力中“增”一块。即通过切实增加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数量,以提高其对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支撑力。从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移”一块。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通过解决财政职能的“越位”问题,为加强和改善财政的投资地位腾出必要的财力。从减少农民和各类企业繁重的“非税”负担中“促”一块。即通过切实解决农民、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非税重负,以增强其投资和消费需求能力。从加快建立政府间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中“调”一块。即通过打破当前以保护各地既得利益为主旨的税收返还办法,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提高国家财政平衡和调控区域投资需求的能力。从适度适量增发国债中“用”一块。充分发挥财政经济杠杆在扩大需求中的引导与刺激作用。具体地说,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为了保持适度消费和投资需求增长,确保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头,似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紧迫问题,即采取如下的财政对策:(一)尽快增强国家财政实力,提高财政对社会需求的调控能力。这可以说是振兴我国财政、缓解和消除财政“瓶颈”的一个核心内容与基础性环节,也是缓解与消除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的一个必要的“固本”之策。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这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又主要有三:1.尽快改变国家财力分配过度分散的不正常局面,增加财政的可支配财力。造成我国近些年来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的原因,固然与高投入、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有直接关联,但国民收入和财政分配格局的失调与扭曲,也是一个带基础性的成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力分配向地方、部门、和居民的过度倾斜,不仅形成了财力分配和使用上的散、乱局面,也使国家提高“两个比重”的努力因缺乏可资动员、可供支配的财力基础而屡屡受挫。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分散面广、数额巨大的预算外资金,特别是各种收费和基金挤占税收及侵蚀税基的问题。其结果,不仅使很大一部分规范的国家税收收入即所谓预算内收入,变成了非规范或不甚规范的预算外收入,从而减少了国家的可支配财力,而且使这些“费”或“基金”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财政的运用与监督范围之外,既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也往往给某些财经违规乃至腐败行为开了方便之门。事实和资料显示,当前在中国的不少企业已经出现了“费”大于税的情况,一些地区也出现了非税收入的增长规模和增长速度,大大超过税收收入增长规模与增长速度的不正常现象。这种税收收入“缺位”和非税收入“越位”的状况,不仅已对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增长和我国财经状况的好转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也极大地损害或降低了农民、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投资与消费需求能力。其中,特别是在住房建设中,由于各种名目繁杂的附加收费过滥、过多、过高,从而成了抬高房地产价格和抑制消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大力整顿和规范预算外收支,改革税费制度,已迫在眉睫。诚然,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或准预算管理的轨道,在增加国家财政可支配财力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财政的支出范围,在短期内并不一定有明显的增收减支作用。但从统筹安排、集中运用国家财力、加强财政管理和预算监督以及减少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来看,则无疑能收到维护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原则,有效利用有限财政资源,从而有利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良好功效。2.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财政投融资制度,以便从制度上解决财政投资需求与投资供给之间的矛盾。这也是增加国家可支配财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从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历史经验,还是从中国的迫切需要来看,积极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财政投融资制度,都是积极开拓财政性投资来源、保证和加大国家财政的基础性建设投入、缓解“瓶颈”产业制约、从而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促进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增强国家财政稳定和发展功能的一条有效途径。在这方面,特别是日本已实行40多年的财政投融资制度与政策,就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和经验。无论从我国当前的迫切需要,还是从长远的战略考虑;亦无论是从解决我国财政性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困难,还是从强化国家财政宏观调控与经济稳定功能的角度来看,逐步摸索、推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投融资政策,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3、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的主渠道是税收,因而不断优化税制,充分挖掘税收潜力,就成了增强国家财政实力的重要环节。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1993年各地竞相扩大税收基数的基础上,1994年增加税收871亿元,1995年增收912亿元,1996年增收1100亿元,1997年又增收1114亿元。连续四年税收的大幅度增加,充分显示了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和基本成功。然而,尽管如此,现行税制结构(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税源税率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一些新税种(如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利得税等)的开征,减免税的继续清理整顿等,仍然有着很大的财政增收潜力。至于加强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财政增收效应,就更是极其可观、众所周知的了。如果再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总体税负水平,无论与经济发达国家还是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明显偏低,即存在着提高总体税负可能性的情况,则财政增收的前景就更为明朗。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2020年的中国:新世纪的发展挑战》指出,如中国做好对非国有企业的纳税工作(它们是经济增长中最为迅速的部分),改进对税收征集的激励机制,制订有效的审计程序,采用计算机化信息系统,以及实行对各种逃税行为进行严厉而公平的罚款新制度等综合举措,其所能增加的税收份额,到2000年将达到GDP的6%。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比如到2020年,甚至可能达到GDP的10%。无论世行报告的可靠性如何,我国税收的增收潜力无疑是十分可观的。(二)认真调整、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就当前的突出矛盾而言,其任务或重点则可概括为三句话,这就是:调整范围,突出重点,强化支出效益约束。所谓调整范围,就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级财政事权,来重新规范和界定支出范围,特别是要彻底从过去那种大包大揽、惯于插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以免在新形势下重蹈超负荷运转、越位运转的覆辙。通过这种调整,就可用退出某些领域和项目、削减部分财政支出的办法,来达到同时加强那些应该加强的政府投资的目的。这也是调整、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客观需要。从当前的实际需要看,这方面的要点:一是配合政府机构改革,大力整顿和压缩近年来增长过速、膨胀过度的行政管理经费;二是配合国企改革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改善,逐步减少巨额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补贴和价格补贴;三是争取尽快退出国家财政在竞争性加工工业、一般性商业服务领域的相关支出。通过这些“压、减、退”的途径,尽快使国家财政从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矛盾与困境中解放出来,面对新的形势和问题,加强其应有的宏观调控和需求管理功能。所谓突出重点,就是要根据现有财力状况,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以及轻重缓急的优先次序来安排财政的支出重点。根据多年的经验,在这个问题上,尤其不能用撒胡椒面的办法,为后续财力安排留下窟窿、造成被动;同时也不能再用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区通过“创收”的途径,去解决财政范围内的支出缺口问题,以免造成分配秩序的混乱和分配规则的破坏。最后,所谓强化支出的效益约束,就是要把支出效益作为财政支出决策的出发点及其归宿,坚持用必有效、有效方用的理财原则,从而在支出到位和尽力避免损失浪费的基础上,促进和保证财政收支的积极平衡。(三)切实减轻农民和各类企业繁重的非税负担,促进消费和投资的增加。即通过切实减轻农民、乡镇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沉重的非税负担的途径,以相应增加其有支付能力的消费和投资需求,为开辟我国广大的农村市场,扩大企业可支配的投资来源和技改能力创造条件。特别是为了使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真正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住宅消费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就必须改变当前因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中所承担的各种名目的收费过滥、过多,房屋成本和售价过高,致使空置房数量与年俱增,住房货币化、商品化及房地产业的发展,都迟迟不能进入良性循环轨道的不正常状态。(四)通过建立政府间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提高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为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平衡和引导地区投资需求创造基础条件。分税制改革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即各级财政的分级、分权、分税,以及政府间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前者重在解决与各级财政事权相适应的收入来源的规范化问题,但却解决不了各地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即解决不了某些地区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方面所存在的政府财力缺口问题,因而不利于实现这些地区的财政收支平衡。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所实行的、基本上以照顾各地既得利益格局为特点的“税收返还”办法,尽管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却既不利于公平分配,又不利于某些地方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平衡。近三年实行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办法,虽然有利于克服这种不足,但又因中央财力的严重匮乏,用于规范化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极为有限(1995年仅为20亿,1996年仅为30亿,1997年计划亦仅为40亿),故对地方财政平衡的调节力度十分微弱。因此,如何逐步消除分税制改革中的旧体制痕迹(按照既得利益格局进行“税收返还”),适当加快政府间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的步伐,就不仅成了促进和保证我国地方财政实现稳固平衡的一个必要因素,而且将对改善各地区的投资环境,平衡和引导地区间的投资需求,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五)制定和实行积极而又审慎的国债对策。国际经验表明,正确、恰当的国债政策,是解决各国财政问题的一个有力手段。而衡量国债规模适度与否,不能只从个别的、单一性的指标出发,而必须进行全面分析,从综合性的指标显示,来作出符合实际、顺应时势、瞻前顾后的判断和结论。为此,根据世界各国衡量国债规模所采用的几个通行,睦看中国在这方面的具体情况。1.债务依存度。它是指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是,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财政支出额)×100%。这个指标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国家借债来筹措的。这一指标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口径:一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去除当年的财政支出额,再乘以100%,习惯上叫作“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二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去除当年的中央财政支出额,再乘以100%,称之为“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迄今为止,由于中国国债全由中央财政来发行、掌握和使用,并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债的还本付息支出,故使用后一种口径更具实际意义。对这个指标,国际上有一个公认的控制线经验数据,即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掌握在15~20%为宜,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则控制在25~30%的幅度内为当。我国的资料显示,自1994年开始,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财政支出额+债务支出额])就超过了上述的安全线,达到20.2%,1995年为22.2%,1996年为26.4%,1997年(预计)是28.2%。而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自1994年开始,也超过50%以上,1994~1997年分别是:52.41、53.28、55.61和57.77(预计数)。与国际上的经验数据相比较,如果说我国当前超过20%以上的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虽然已属偏高,但还不太为过的话,那么,早已超过50%以上的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则显得大大“离谱”了。日本即使在财政最困难的时期,这一指标的最高值也不过37.5%而已。2.国债偿债率。它是指当年的国债还本付息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说明,国债规模需受到财政收入状况的制约,要把国债规模控制在与当期财政收入状况相适应的水平上。关于这一指标的数量界限,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应控制在8~10%的幅度以内为宜。我国的情况是:1994年前之前,由于国债发行规模较小,故国家财政的债务支出额也不大,1990~1993年的累积额也只不过1000亿元左右,每年的偿债率约在7%上下(1992年除外)。但从1994年起,随着国债发行规模的剧增,这一指标也呈陡然递增之势。1994~1997年分别为:9.6、14.2、17.7、23.3(预计值),每年所借新债中用于归还旧债的比率也不断上升。3、国债负担率。它所衡量的是当期的国债累积额占当年GDP的比重。这是度量国债规模最重要、最常用的一个指标。因为它是从国民经济总体或全局来看,而不仅仅是人财政收支角度来考察的国债数量界限。国外的经济学家大都认为,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债累积额最多不应超过当年GDP的45%,这与经济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大致相当,即一定时期的国债累积额最多相当于当期的财政收入总额。从这一指标来看,我国的国债负担率又无比经济发达国家低得多。1989年我国的国债发行额占当年GDP的比重只有0.35%,1996年也仅为2.84%;从国债余额占当年GDP的百分比来看,1991~1996年分别为:5.41、5.25、5.50、5.21、5.45和5.60。4.居民的应债力。一般可表述为:国债余额占当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这是从居民的国债承受能力来考察的国债规模指标。当然,在居民投资意愿、投资选择、投资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债规模与居民储蓄存款状况不存在完全的正相关系,但也能近似地反映居民的应债力。从年度国债发行额占当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看,1990~1996年分别为:1.32、2.18、3.42、2.06、4.77、5.09、4.79。再从国债余额占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来看,1991~1996年的情况则依次为12.8、12.1、11.8、11.5、10.6、9.87。可见,无论从哪个指标看,当前我国居民的国债应债力,都有很大的弹性或潜力。综观以上几个指标,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看似矛盾的结论:从反映国家财政自身“承债”能力的指标来看,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债务压力已经很大,几乎没有进一步扩增国债规模的弹性和空间;另一方面,从国债负担率和国债余额占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比重来看(目前的GDP是国债余额的20倍,居民储蓄存款也相当于国债余额的17倍),国债规模的进一步扩增又有巨大的潜力。而且,从动态趋势看,如国债的发行规模即使按现在的增长速度扩大,在未来10年内,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也不会超过14%,即仍旧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债负担率警戒线。为什么会在中国出现这种极为明显的矛盾现象呢?究其缘由,根本之点就在于,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的严重扭曲,GDP的财政贡献率过低,致使国家财政的承债能力十分有限、十分脆弱。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国家财力极度分散,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极其庞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可支配财力相对萎缩,因而大大制约了偿债能力与发债规模的同步增长,形成了扩增国债规模潜力巨大,而财政承债能力则相形见绌的矛盾结局。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解决这个矛盾的对策有二:1、扩大国债规模必须与集中国家财力、振兴国家财政同时进行,使财政实力的切实增强和国债规模的相应扩大,做到双向协同、相辅相成。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的确不必拘泥于仅仅通过税收来取得资金,需要灵活有效地运用国债手段、国债政策来调控经济的运行。然而,国债又是需要还本付息的,故国债的发行规模必须顾及到财政的应变和承受能力,不能只顾需要、不顾可能与可行而盲目扩张。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进一步扩增国债规模的主要障碍,或者说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国家财政收入或其现实的可支配财力的制约。所以,根据十五大精神,如何切实地集中国家财力,增加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可支配收入,增强财政的承债能力,就成了问题的关键。如果中国今后能在提高两个“比重”上尽快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通过整顿预算外资金、清理规范非税收入、加强税收征管等途径,使国家的可支配财力数量有较大增长,那国债的发行规模就能随之进行“跟进性”的更大扩增。2、国债规模的扩增要建立在国债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合理的债务的结构,不仅有利于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且也有利于降低国家的筹资成本,减轻财政的未来负担,提高国债的使用效益。根据我国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近期似应研究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调整国债的期限结构,适当增加长期国债比重。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是以3~5年的中期国债为主,很少有10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和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国债期限结构缺乏均衡合理的分布。这种结构单一情况,使国债缺乏选择性,很难满足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元化的要求,同时又使国家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过于集中,客观上为国债规模的扩大设置了障碍,因此必须加以调整。二是国债品种结构需进一步 多样化。如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储蓄债券的交叉运用等。这既可满足国家财政的不同需要,又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余地,有利于使国民的应债能力得以充分释放。同时对于减轻巨额国债的发行压力,充分挖掘国债的经济功能也有很大的意义。三是调整国债的持有者结构。国债的持有者,包括中央银行、机构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和国外持有者等。当前的问题是,需要改革国债市场主要在财政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这样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循环的格局,以利于扩展国债的发行空间。这方面可供考虑的举措,包括可考虑逐步取消对商业银行购买和持有国债的某些限制;着力培育和鼓励机构投资者,以及有条件地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的国债市场等。(六)充分发挥财政经济杠杆在扩大需求中的引导与刺激作用。――运用财政转移性支出手段,诸如灵活运用针对某些社会群体的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等手段,通过保障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福利水平及其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以防止社会购买力的过度萎缩,确保社会、人心的稳定。――充分运用财政贴息、财政参股、财政担保等经济手段,以充分调动和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投入,收到“四两拨千斤”之效。为此,在社会投资来源、银行可贷资金较为充裕的条件下,可考虑在当前有限的国家财政投资中,拿出相当的比重来起这种杠杆或带动作用,肯定能比财政的直接投资、全额投资收到更好更大的效果。――有选择地充分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支出(税收优惠)等手段,权引导我国的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和产品开发、刺激出口需求。等等。
Ⅲ 前几年投资山东房产的人都赚了,未来山东房产还有涨幅吗
“美国金融危机对地处东部沿海的山东省是有影响的,但山东经济整体外向度不高,影响不算很大,山东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对山东经济的未来发展是充满信心的,我也希望把这种信心传递给广大投资者和普通居民。”
与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相比,山东经济外向度相对较低,但出口在山东经济发展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纺织、食品行业一直是山东出口的大户,同时也为人口数量位居全国第二位的山东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今年前三季度,山东省纺织品和农副产品出口增幅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纺织品方面,类似孚日、希努尔等一批企业在实施名牌战略、扩大国内销售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农副产品方面,尽管今年出口的数量减少了,但赚取的外汇额度却有所增加,这里面既有农副产品原材料提价的客观因素,同时也有山东农副产品加工业升级换代、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积极主动因素在起作用。”
Ⅳ 如何申请廉租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4)保障性住房空置扩展阅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Ⅳ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违反什么法规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权利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需统一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须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并且一旦不满足入住条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并不会强制性进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动申请,一种极端情况,没人申请或者没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