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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18 02:38:53

⑴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市内城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城区居民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居民住宅供暖价格×70%÷12。
第十一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二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符合按月领取采暖费补贴条件的,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或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如何查各银行房贷利率

早些时候,人们买房就在使用贷款,那时的贷款利率不算太高,但是现在不同,现在要是想贷款,那么首先所要去调查的就是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在2019年也出现了一些大的变化,而许多人选择所好奇的都是利率如何去计算,那么问题就来了,各大银行房贷利率是怎样的?银行房贷利率如何去计算?

⑶ 大连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积金贷款放款是直接打到贷款人的贷款卡里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银行通知放款了,钱就已经打入卖房人账户,联系一下买房人是否收到贷款,如果收到可以准备次月开始进行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步骤:
1.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双方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交易双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中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双方交易价格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职工拟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预审,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贷款金额及期限预审确认表》。

2.贷款需求备案、准备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一式三份)和交易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业务人员审核确认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该职工(配偶)工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规范。

3.选择贷款担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两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且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选定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所购住房应在贷款放款前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由受托银行保管。

4.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评估报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自筹资金交付、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自筹资金交付的方式交易双方,既可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见证下交付,也可选择由受托银行监管支付。

5.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包括房屋评估报告),选择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可由担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选择抵押方式办理二手房贷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6.银行放款随着银行贷款利息的逐渐提高以及首套房贷的利率优惠取消,购房采用商业贷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越来越高。如果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划算的办法。

7.审核、审批、审核。

8.签订借款合同等手续。

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主要负责文秘管理、行政管理、综合档案管理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党务日常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人事与劳动工资管理;组织建设与管理;党务宣传与信息工作。
◆工会:主要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单位的文体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参与及监督职工福利工作;参与职业规范综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综合计划处:主要负责房改资金业务的综合协调与管理;房改资金综合计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分析、调整;政策、业务调研;编制、下达资金平衡调度计划;日常业务数据统计管理。
◆法规稽查处(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理法律诉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普法和法制培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与房改资金业务相关的法律课题调研;协调中心法律顾问工作;行政执法案件、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监察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情况;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与纠风工作;政风、行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的督办、协调与反馈;参与考核工作;内、外部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
◆委托贷款处:主要负责贷款相关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个贷业务流程监控;个贷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贷后风险防范与化解;个贷政策咨询,解答相关渠道的个贷业务疑难问题;项目贷款管理;资产保全、抵贷资产变现处理及贷款核销管理。
◆客户服务处:主要负责网站、客户服务电话及住房公积金卡服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解答网站和客服电话咨询;受理网站和客服电话接到的投诉举报;对客户服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住房公积金卡的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科技信息处:主要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应用软件开发、维护、更新、升级;电子化硬件设备调配、检查维护、使用的监督管理;电子化业务城域网和局域网的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管理;计算机使用、管理培训工作;系统数据和技术档案保密管理。
◆财务处:主要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执行存贷款利率政策及利息核算管理;房改资金及管理费用的总账核算、年终决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及报送;会计档案管理;办事处前台业务管理。
◆筹资处:主要负责房改资金归集、使用相关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房改资金归集、提取计划的预编、分解、分析;单位使用售房款业务的核准、报批;筹资政策咨询,解答相关渠道的筹资业务疑难问题。
◆稽核处:主要负责编制稽核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和协调对办事处经营管理的考核工作;部门领导及重点部位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稽核档案管理。
◆办事处:主要负责房改资金归集和提取等相关业务经办与管理;房改资金催缴、清欠;个贷相关业务的经办与管理;与单位对账及受理账务查询;资金运营及财务成果的财务分析和专项分析;对房改资金政策、业务、核算、管理等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计算设备的日常管理,根据授权处理硬件和网络的简单故障。

⑸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2年成立,系隶版属大连市政府直属的正局权级独立事业单位。单位下设18个部门,其中机关处室7个,区市县办事处11个,共有编制194人。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售房款、住房补贴资金等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委托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具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目前,单位本科以上学历占57%;中级以上职称占63%,其中高级职称有14人;中共党员占43%,职工平均年龄32岁。

⑹ 2015大连企业社保交采暖费满几年退休可以领采暖补贴

满抄20年可以领采暖补贴。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6)大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五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或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⑺ 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大连)开立一个基本帐户需要哪些手续!

企业和事业不一样,你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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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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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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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驻外地办事处,还需要有当地部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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