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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21-01-17 22:07:48

㈠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什么是公租房和廉租房

1、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公共租凭住房,而廉租房可以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2、对象不同

对应的群体不同,以郑州为例,郑州公租房面对的群体为本市中等偏下人群,对新就业职员和来郑州务工人员。而廉租房针对的是郑州市常住户口,而且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3、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是政府出资,符合条件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能转租,转让等。而廉租房有两种保障性形式,一种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4、交纳的租金不同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动态调整。

(1)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展阅读: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不得申请的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㈡ 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公租房指公共租赁房。

  1.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

  2. 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3. 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4.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5.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4. 是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 根据《通知》,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6. 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两房并轨后,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㈢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区城市非专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属我区城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区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或没有转让过公房使用权。
二、目前我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仅覆盖到万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信人的户口挂在新田镇新田派出所,暂时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我区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已于2010年12月底启动,公租房审核分配实施方案正在组织调研,待出台后,将对社会公布,来信人可予以关注。

㈣ 申请廉租房要哪些手续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手续: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民政部门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二、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每年根据城镇住户调查中20%的低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申请家庭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3、市区居民常住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户。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4)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展阅读: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2、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4、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八条规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怎样申请廉租房?

㈤ 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具体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5)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展阅读: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㈥ 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证件

一、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回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答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如下: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
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
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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