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儿子离婚老人申请廉租房的手续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贰』 如何保障老年人的住房
导读:?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本文为你讲解了有关老年人的住房问题,老年人的住房也属于赡养的问题,身为赡养人,应当给老年人住房保障。下面是法律快车网为你准备的的具体内容。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的承办人员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获得单位分配住房或者自购住房的,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应当及时迁出。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或者动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享有与子女同等的权利。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叁』 70岁老人 失独家庭 唯一的住房还能强行执行吗
目前没看新政策台 14针失独家庭细节: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与政策 、经济扶助 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力资源社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通知》提计划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经济扶助力度做养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展社关怀 自2014起满49周岁独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别提高:城镇每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 村每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态增机制央财政按照同比例东、、西部区予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展社关怀贫困、住房困难计划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要优先给予安排;农村计划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要符合条件低收入计划育特殊困难家庭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再育意愿独伤残死亡家庭参加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其接 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育手术及再育服务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育手术服务并 给予住院娩补助;确需实施辅助殖技术要做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帮助鼓励支持各级医疗机构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 度计划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医条件 四、养保障 优先入住养机构 《通知》要求做养保障工作符合条件计划育特殊困难家庭员参加新型农村社养保险、城镇居民社养保险应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 费补贴60周岁及计划育特殊困难家庭员特别其失能或部失能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机构条件计划育特 殊困难家庭员期能自理、经济困难发放护理补
『肆』 父母随子女迁入北京户口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吗
父母随子女迁入北京户口后,如果在子女在北京有住房的情况下,是不能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公租房需家庭住房困难,且收入属于中低等收入的才可以申请。
以北京公租房为例,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4)农村老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伍』 投靠子女落户北京的退休老人公租房子可以申请吗
投靠子女落户在北京的退休老人,如果子女有住宅是不可以申请公租房的。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农村老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
(一)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其中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社会单位应在组织摇号配租前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社会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社会单位组织家庭配租选房后,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陆』 在厦门照顾老人几年以后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户口迁移应符来合厦门市自户籍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你若符合落户条件的才能把户口迁来厦门市。
二、厦门市尚未作出在厦门市照顾老人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厦门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必须持有厦门市户口,并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方可申请。
『柒』 女儿申请的廉租房查被赡养的老人财产吗
以江苏省为例,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四)家庭收入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登记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应当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轮候顺序,不得违反规定改变。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已经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
参考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http://js.wuxi.gov.cn/bzzf/doc/2013/09/05/1054639.shtml
『捌』 得到了保障性住房后还能继承家里老人留下的房产么
您好!保障性住房和继承老人遗产没有任何联系。
『玖』 老人房产给儿子后,怎么能维护老人的居住权
我个人认为:
第一、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提供保障的。一般来说,子女赡养父母,自古就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现在更是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将房屋或其他财产留给子女,当成对子女赡养父母的回报;但是比起这种说法,更准确的说法,子女赡养父母是对父母抚养子女恩情的回报。
第二、关于把父母把房产留给子女,通常的方式是等父母去世后将房屋当成遗产留给子女,如果父母有多个子女,父母想在分配房屋时有所侧重,还可以设立遗嘱确定房屋地遗产分配方法。这样,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父母所有,就涉及不到父母居住权争议的问题了。现在很多家庭,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这种方式也是被社会大众所广泛认可的。
第三、您提问中涉及的情况,在生活中确实有,但是很少见。如果父母确实已经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子女,父母确实仍可以享受居住权的。详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附后。如果想详细了解该法律文件的全文,您可以使用网络的搜索引擎查询和学习。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综上,我的答复是:一是如果房屋还没有给儿子,就仍由老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待老人去世后将房屋当成遗产留给儿子继承;二是如果房屋已经给了儿子,可以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的规定,保证老人的居住条件;三是儿子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也是家庭美德,一家人之间把关系处理得和谐和融洽,比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居住权益更重要。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