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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职责范围

发布时间:2021-01-16 23:17:18

㈠ 财政支出按照职能分类共有五类,请问各大类具体包括哪些支出项目啊比如说保障性住房支出应该属于哪类

国家财来政总支出是国自家政权为行使其职能,对筹集的财政资金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使用的总称。国家财政总支出,体现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反映财政资金的分配关系。财政总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及债务支出。

住房保障中心是干什么的

各地区住房保障中心大体一样,下面以广州市为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任务;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战略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检查区(县级市)开展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住房保障和市直机关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拟订和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年度标准。
(三)负责筹集、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及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居民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其相关需求情况调查;拟订本市住房保障标准,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储备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物收地、土地整理及前期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保障性住房自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物价等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工程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七)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的筹集、租售和后续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负责住房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审核和备案;负责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审核;负责房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监督、处理房改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
(九)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与区、街(镇)住房保障信息网点工作。
(十)负责职工房改档案、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㈢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地方性政策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购建、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备案;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负责市房改工作。
(三)负责市区各类房屋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抵押管理工作,确认房屋权属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负责市区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市区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管理。
(五)负责市房产市场的信息统计分析,研究房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对房产市场走势进行预警预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负责对市区房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测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负责市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备案工作;负责市区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
(八)负责市区危陋住宅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经营和维修管理;负责市单位公房售房款、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十)负责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及房改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目标的考核和业务协调指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退出等工作;负责全市房源储备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责任,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制订直管公房维修、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直管公房的租赁、出售;负责直管公房置换的管理工作;落实私房政策。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普通商品住宅认定;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房屋测绘机构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经纪、咨询等)从业行为以及房屋交易行为;实施商品房预销售行政许可;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收集和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参与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订全市房屋登记和权属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全市房屋权属和房屋产籍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制订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投标。
(九)负责全市已依法交付使用房屋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相关制度;制订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十)负责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房产资金监管办法;指导全市房产交易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资金等房产资金的归集、使用并实施监管;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资金、廉租住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住房建设保证金的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负责发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相关信息,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发展行业动态有关信息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科技推广和指导住宅产业化。指导房地产行业科技与信息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科技合作交流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和综合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生态环保化、节能集约化发展。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交易、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等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
(十四)负责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导各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各城区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屋安全日常管理、住宅租赁管理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㈤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九)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
(十)制定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十一)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和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资产变动的审核备案。
(十二)负责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建立与划转;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㈥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建设的行业管理。(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改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四)制定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档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负责全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指导三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交易、资金监管、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六)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经营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销售、预售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售后综合配套服务。(七)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八)拟订全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拟订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房产权属纠纷。(十)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十一)参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资金、售后资金和租金的管理;负责房改资金管理;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十二)负责全市城区危旧房改造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管理;核准房屋修缮单位资质;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验收;制定全市房屋修缮工程技术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负责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十三)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房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
(三)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监督县、区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管;负责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产转让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各类登记的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负责全市各类房屋面积测绘量算管理;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产籍档案和登记薄的建立、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落实私有房屋政策工作。
(六)参与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转让备案工作;负责《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和实施;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拆迁单位资质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定期公布;负责审核市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拆迂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
(九)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的统一管理。负责拟订全市各类房屋的重置价、市场指导价,并定期公布;负责规范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机制;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工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核发《房屋租赁证明》;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十)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负责城区房管所转制资金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危房鉴定工作,建立危房鉴定档案;编制房屋修缮定额及技术规章,推广先进工艺;负责全市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十二)负责市住房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住房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继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规范运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供应新体系;负责拟订公有住房出售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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