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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项目建设怎么申报

发布时间:2021-01-16 20:41:44

㈠ 自住型商品房的网申流程是怎样的申请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购流程:

1.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项目开始申购登记的公告,并公示项目信息(网上申购时间要求不少于15天)。

2.自住房申购家庭按照网上申购的公告要求,登陆zzfws.bjjs.gov.cn统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并填写相关信息。(已申购过其他自住房项目的家庭可使用已有的摇号编码进行申购)。

3.网上申购结束后,项目开发企业需在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项目启动现场确认的公告,并按照公示时间、地点组织现场确认工作(首次申购该项目的家庭或按各区试点项目公告涉及补交材料的家庭需按照公示时间到现场参加现场确认工作)。

4.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凭借摇号编号、申购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5且项目资格审核(含异议复核)全部完成后,可组织公开摇号活动。公开摇号需在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摇号公告。

6.公开摇号完成后,摇号结果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开发企业提前5个工作日在市建委官网发布项目选房公告,按照公开摇号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7.选房完成后,如有退出房源,需按照摇号顺序进行递补选房。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哪些家庭可优先购买自住型商品房: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7日


㈡ 经济适用房项目进展到什么程度才叫报名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㈢ 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吗

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
文件依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㈣ 怎么申请共有产权房

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一个家庭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房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申请材料

申购过程全程在线办理,一般不需要提交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流程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公示

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2、网上申请

网上申购期间内,申请家庭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

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联网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4、摇号名单公示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5、摇号配售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摇号结果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3天。

6、顺序选房

提前5个工作日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

申请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7、购房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核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

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㈤ 共享产权住房在哪儿申请

共享产权住房可以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进行申请。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5)住房项目建设怎么申报扩展阅读

依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配售规则)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流程)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㈥ 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怎么填写

房屋登记申请书填写: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身份: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本人的填写“申请人”,非本人的,请填写“申请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7、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8、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9、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申请内容栏: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

2、竣工时间:填写工程竣工时间。

3、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等。如“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

4、房屋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附表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结构。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性质:填写房屋性质,包括: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其他等。

7、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如地上层数有10层,地下层数有2层,那么总自然层数就是12层。

8、总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9、总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10、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11、建筑物专有情况:如需要以清单形式列明各专有部分的具体情况,勾选“详见建筑物专有情况”,并具体填写《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如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房屋,勾选“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并具体填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清册》。

1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建造房屋”、“新建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或“其他”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选择“其他”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16、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14、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6)住房项目建设怎么申报扩展阅读

初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不明之处请咨询当地房管)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和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㈦ 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
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第五条(项目选址)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结构调整土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落实。
第六条(项目认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土地供应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区(县)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开发建设。
(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区(县)每年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平衡设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和建设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确定后,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的附件,并由住房保障机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九条(主要建设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第十条(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采取行政划拨;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
(三)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五)按照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六)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缴费登记卡)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缴费登记卡。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收费时,必须在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信息,并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制订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价格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由组织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拟订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指导,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收购)
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继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之后略,你可以网络上搜索下这个办法。有下载的。

㈧ 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所需资料企业书面申请怎么写,谢谢

1 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的程序及有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普通住宅建设,而不能用于高档公寓、别墅的建设。在申请贷款时,(1)要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2)贷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3)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市场的需求;(4)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5)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充足;(6)贷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通常是25%,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时,要提供:(1)借款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登记文件和税务登记文件副本;(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4)验资报告;(5)上年度会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实施和开发的文件或计划;(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提供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登记文件及税务登记证明副本、保证人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9)抵押物(质物)清单和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经过银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有关贷款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具备借款资格,借款人要进一步接受银行的贷前调查,其内容主要包括:(1)借款人的品行,包括其资历、工作水平、领导能力、道德品质、还款意愿等;(2)借款人的信誉,主要调查借款人原有债务是否都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等;(3)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即调查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其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等;(4)借款人的盈利情况,以及借款人自身预期的盈利情况等;(5)借款项目的各方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开发计划是否落实,城市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是否已批准,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开工许可证,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和落实情况,以及开发项目预售情况等;(6)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主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资信情况及是否为其它借款人提供了担保等;(7)抵押物(质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经设定抵押(质押)等。如果借款人通过银行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过经办行逐级上报审批,被批准后,便可以签订《借款合同》。如果该借款是由第三方法人作担保的,须签订《保证合同》;如果该借款是由不动产抵押作担保的,签订《抵押合同》;如果该借款是由有价证券等质押作担保的,须签订《质押合同》。贷款发放后,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定期限额偿清贷款,借款人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如果发生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不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拒绝接受贷款银行对其信贷资金进行调查了解的,贷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在贷款到期前,借款人人若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应要主动提出展期申请。如果经过银行审核,确需展期的,银行要与借款人和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贷款展期只能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元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如果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未提出展期申请,或虽提出贷款展期申请,但未得到银行批准,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银行则按每日0.4‰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2 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的程序及有关事项

非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建设贷款是建设并面向内容职工出售住房的一种固定资产贷款。非开发企业申请住房建设贷款除了储备开发企业申请贷款所需具备的(1)至(5)和(8)至(9)等7个条件外,还须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并且自筹资金要达到规定的比例,一般要在60%以上。通过银行调查、评估,如果符合住房建设贷款的有关要求,经过审批后,便可以签订与住房借款有关的各项合同,得到住房建设贷款。非开发企业获得住房建设贷款的程序和开发企业获得住房开发贷款的程序基本相同。

3 申请政策性住房建设贷款的程序及有关事项

如果开发企业申请政策性住房开发或建设贷款,需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列入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并且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办法,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委托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住房建设贷款。政策性住房建设贷款的额度依据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安排。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贷款按季结息,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依据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日利率0.4‰和日利率0.60.4‰罚息。

单位在办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贷款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借款申请书两份、填写“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会计报表,计委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市、区规划和建设部门对新建住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若属于安居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借款,要提供市计委等部门联合下达的安居工程投资计划,和市安居办出具的“小康住宅开发建设任务单”、“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等有关计划证明文件);新建住宅的规划图或平面图;借款单位与担保单位签订的担保协议;担保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借款单位与委托银行签订的抵押协议;借款单位抵押物的评估报告等抵押资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后,认为符合贷款条件,开始委托贷款银行进行评估审核,然后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被批准后,便委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

㈨ 住建部关于住宅项目报规划的程序是怎样的

“十三五”规划关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思路已基本清晰:
即“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的大力快速建设阶段将告一段落,
增加有效供给、改善住宅质量、提升人居环境,是下一个五年里,行业必须趋的形势和遵循的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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