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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21-01-16 15:41:03

❶ 关于上海市公有住房购买!

房屋的继承和发票没有关系的。
首先,确认一下房子的产权归属,到房屋所在专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去,花30块钱属,做一个产权信息查阅,你可以问工作人员,让他帮你看房子是具体什么时间由使用权变成产权房的,现在产权归属在谁的名下。
其次,更具中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如果你的外公没有留遗嘱的话,其他合法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那么,房子就应该被合法继承。不是你继外婆说不给分就不分的。
最差结果,可以去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做确权。就是明确该房屋现有产权的归属问题。

❷ 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有啥区别

1、建造人不同:

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

2、住宅产权归属人不同: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商品房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所有。商品房未出售后,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私人所有。

3、性质不同:

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有住房是有公益性质的民生项目。商品房纯粹是以营利为目的。

(2)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❸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需要几个章还需要经办人的么

公有住房上市的买卖交易,还需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公房都有资格上市交易,同时其上市交易手续和流程也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购房人在购买售后公房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了解售后公房的产权状况。由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信息具有公信力,购房人应当以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唯一的依据。 2、了解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情况。购房者如果了解到售后公房还有其他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同住人,应当尽量督促出卖人与该居住人沟通,并形成书面的承诺书,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不可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房交易流程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申请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项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公房交易常见的纠纷 首先是物业管理的问题。上海市物价局与房地产局曾联名出过一个规定,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 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公房交易产权的办理一、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审核表;*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 出让人(卖方)户口簿、共有人户口簿及出让证明;* 受让人提交户口簿(个人)或法人营业执照(单位)。 二、与购买存量房屋基本相同,但不必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原购房时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或“职工购买协议书”;* 原购买时的本人情况表。

❹ 上海市公房可否转让如何办理转让手续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三、产权不明晰的;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承租人欲将不可售公有住房(即现未纳入本市可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须符合本市关于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的有关政策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使用权房转让”(但独用成套的使用权房禁止转让)。承租权转让一般应有如下几个步骤:一、签订合同。承租人转让前应征得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在与受让人洽谈有关转让事宜后,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二、办理征询。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征询,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应自收到征询表的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三、办理审核。双方当事人订立上述转让合同后十日内,应持转让合同、租用公房凭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承租权转让审核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取得出租人或物业公司的征询意见之日起十三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四、办理存款。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受让方应持双方当事人已签署并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证明,以转让方的史义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手续,银行收款后,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承租人凭此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公用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五、办理变更租赁关系。

❺ 我想买公房,但是不知道公房是如何买卖的,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公房如何买卖:

1、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

2、有关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

3、要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注意事项: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三、交易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四、操作程序: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5)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二、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1、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2、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3、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❻ 请问律师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以哪一个日期为准

以产权证为准。

❼ 什么是公房,公房可以购买吗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7)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系统扩展阅读:

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综合协调、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研究制定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扩初设计的审批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
(四)负责编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竣工及配套设施等发展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市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等进行编制和调整,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市住宅质量和性能管理;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对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协同市有关部门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备案。
(七)制定本市各类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权属档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八)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按权限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相关的行政管理。
(九)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推进旧区改造项目;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及宗教房产代经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制定本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制定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建立房屋征收和拆迁监管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产权属纠纷。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四)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
(十五)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负责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的征收,并按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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