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乌鲁木齐市人,无工作,无收入,无社保,无住房,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吗
如果没有工作没有售后保障的话,可以申请低保行伏薯。这样相对有个生活厅斗保障。最起码最低保障啊!可以申请廉档者租房。
⑵ 怎么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保障房的条件是什么
保障房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申请,具体的,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可参考下文:
一、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二、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三、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注:以上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四、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2-0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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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乌鲁木齐市2019年第22次保障房摇号结果和名单在哪里查 怎么查
去市里的房管局,就可以看到相关信息,或者问一下他们工作人员,人家会告诉你在哪里可以看到的
⑷ 乌鲁木齐市公租房住房名单查询
您好,公租房我4月17号申请的,在网上怎么查询
⑸ 乌鲁木齐市2017年廉租房什么时间下来
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内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容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⑹ 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申请公布名单
名单会在乌鲁木齐公租房管理中心官网上进行公布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⑺ 保障性住房备案查询
建议您联系属地建委查询,建委管理房屋问题,政府热线各地不同,建议通过114查询。
⑻ 请问在哪个网站查询保障性住房
 您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www.szhrss.gov.cn可以随时查到
⑼ 在乌鲁木齐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手续流程
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9)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网扩展阅读:
根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