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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16 02:01:09

⑴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以收停车费吗

应该可以吧,保障性住房是给一些比较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福利性住房,如果住户现在可以养车,生活条件还可以吧。应该可以按照标准收取一部分,向物业费一样,好一点的收取3元以上,一般点的收取1元多的。

⑵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在同一小区的如何制定物业收费标准

要看物业服务内容

⑶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需要招投标吗

只要采用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都要履行招投标程序,不管是豪华别墅,还是经适房安置房。
在《物业管理条例》里,只有住宅和非住宅的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⑷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多少钱

没个地方的物抄业管理袭费都不一样哦。还有保障性住房只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才是由政府统一租金标准。而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根据自身的服务水平来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有些地方政府会有一定补贴,但没有统一规定。

⑸ 保障性住房物业费是怎么收的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由当地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廉租房的租金中包含物业费里产权人应支付的那一部分,其它如保洁费、垃圾清运费等由租住户缴纳

⑹ 廉租房管理

关于廉租住房小区后续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廉租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住房建设深受低收入家庭的欢迎和拥护。截止目前,(**单位)管理着**个保障性住房小区中的***套廉租住房(其中:****小区***套、****小区***套、****小区***套),住户均属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随着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深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怎样管好这些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让这些住上新房的群众过得舒适,把好事办好,是(**单位)在当前和今后工作中都值得探索和急需解决的新问题。
近年来,(**单位)采取建章立制和优质服务并举的方法,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廉租家庭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一是设立管理服务站,选派工作人员进驻小区配合物业管理;二是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对小区人员入住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溜狗户、开私家车、私自转租、出借、改变使用用途等违规承租行为严肃查处;三是租金收缴根据承租住户经济实际水平采取全年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方式进行。
但同时,实际管理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措施,现归纳总结几点意见汇报如下:
一、 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障对象档案。
对住房保障对象按照收入水平、家庭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进行分类区分,大致分为4种情况: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其中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对这部分人员的入住情况重点关注,生活上给予照顾。
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电子档案及实物配租台账,登记和掌握廉租住房在实物、区位、权益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卡相符,便于及时核查。倾听廉租住户的诉求,确保该廉租住房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入住异动状况、回访记录、核查结果载入档案。
二、应当注重加强保障对象的入户教育。
通过板报宣传栏、张贴公告、入住咨询解答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工作,规范承租户的生活行为与方式。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统一签订合同,向每位承租户发放《廉租住房使用说明与注意事项》与《承租户须知》,为承租家庭入住后实施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
三、 应当完善廉租住房租金收缴的措施。
在原有的收缴形式基础上,增加对住房保证金金额的收取,并纳入项目经费的专项管理,强化交费时限的约束力,严格执行滞纳金、违约金等经济惩罚措施,减少因延迟交租或恶意欠租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以方便群众为宗旨,可以与小区就近的银行网点联系协商,实行“一卡通”式便捷性服务交费。
对廉租住房小区的商业店面,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存在增值的可能性,可以继续面向社会以公开招租、竞价拍租方式获得收益的最大化。这部分租金收入应纳入项目经费的专项管理,作为今后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等运营成本的项目支出。
四、应当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合同管理,严格规范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根据详实的承租户资料,采取定期、不定期、月访、季度访、半年一核、一年一审、接受举报等方法,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方式,登记每户的经济收入、人口、住房变动情况,调查核实每位承租户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廉租条件。对于骗取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私自转租、转让、出借、调换、改变使用用途等违规承租行为,一经查实,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取消其住房承租资格。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违规承租住户故意隐瞒超标收入及住房状况,查实违规后,在处理时拒不腾退,甚至态度野蛮抗拒清退,给正常工作造成很大的阻力。
单靠(**单位)的部门力度根本无法独立解决此类问题,这就需要建立起协管机制,与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税务、银行、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掌握保障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纪录、公积金缴纳、购车等情况,从而了解保障家庭实际情况,提供核查报告。
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规避不必要矛盾纠纷和法律风险,与住户所在地的街办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三方合作,共同送达限期腾退住房通知书进行告知,并在(**单位)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协助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腾退,有效保障廉租住房小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
五、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制度,并实现物业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化。
廉租住房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当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标准又拒绝退出的,可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合理配置保障性住房资源。
应当建立“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制度,从每套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或年租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以15% - 20%为宜)的维修费用,专项用于整个经济寿命期内房屋维护,这对于廉租住房的保值增值以及“以租养房”政策的良性循环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强化小区物业的监督管理,有利的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行为,实现保障性住房小区在物业管理上统一性、规范化操作,最好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专门队伍。还可以设立专职的维修队,解决处理小区住房的日常报修、维护、修缮等业务。目前,由于市场上的物业管理公司良莠不齐、内部管理混乱,造成只顾前期物业就急于后期退出、或只管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不管事、推诿拖拉,致使小区脏、乱、差的状况严重,****小区就曾有类似情况的出现,现暂由(**单位)整改接管。今后,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统一,有利于为小区住户创造宜居环境,便于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六、应当完善小区管理服务站的职能作用,发挥好小区住户的群众力量。
应当在每一个廉租住房小区,按项目标准化建设设立管理服务站。要拨付专项的经费支出,切实解决这些管理服务站软硬件配备(如办公设备、通讯、交通工具等)、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等实际需要开支的问题。
针对小区卫生环境不尽人意,车辆、设施偷盗现象屡有发生,承租户成分复杂、难于管理的问题,应联系辖区居委会、治安警务室、物业公司等机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并且以点带面,组建小区住户志愿者服务队伍或居民理事维持会,建立维权维稳服务站、健康医疗服务站、扶贫帮困服务站、文化服务站、再就业服务站、党员活动站、书报阅览室等服务机构,在住房的维修与管理、小区环境、计划生育、小区治安、邻里关系等综合治理上,积极管理小区与帮扶困难承租户,建设和谐社区。
七、借鉴他山之石,雕琢我山之玉,促进自身发展。
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发[2012]**号文件“*******”。
(**单位)不能局限于坐井观天、闭门造车,应放开眼界,走出去、学进来,应当积极向在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方面做的有特色、有成效的其他县市(区)单位考察学习,借鉴他们的廉租住房管理的成功经验,发展摸索、整理总结出自己的一套行而有效管理模式。
而且还应加强职工的队伍建设,通过有专业性的业务知识培训,促进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培养,为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人才基础。
以上意见,当否?恳请予以批评指正。
] 撰稿人: GXFC @ 徐斌

⑺ 贵阳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3〕8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
《贵阳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贵阳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109号)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复核与退出管理及社区服务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下同)具体实施运营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和指导所辖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社区服务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商务、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机构收取。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维护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实行统一物业服务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维护,绿地的养护、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及支付公用水电费等。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并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应一并交纳。确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护为原则,综合考虑房屋地段、类别、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迅等费用。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视上年度租金收入情况,按不超过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机构预拨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费用和运营管理费,该款项每半年拨付一次。政府指定机构应于每年3月、9月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于当年 4月、10月拨付。
第十条
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每年年终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开支范围外的运营管理费和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进行清算。如确有不足,调整运营管理费、维修费用的标准及所占比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再行明确。
第三章 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经依法验收达到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指定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指定机构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政府指定机构应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政府指定机构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所辖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政府指定机构。
(三)政府指定机构在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政府指定机构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指定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纳入项目所在小区的统一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小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员。
第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以下服务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户入住情况,协助住户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档案;
(二)定期走访住户,及时处理住户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理住户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拆改房屋等行为;
(四)及时掌握擅自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及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受理住户的房屋报修,负责房屋维修工作;并定期公布小区房屋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通过对小区现有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邻里中心”、商业服务场所、农贸市场等便民服务设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质;
(七)收缴房屋租金,并提供便捷化服务,实现房屋租金收取及缴纳水、电、煤气费用等“一站式服务”;
(八)其他日常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小区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二)对小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小区日常维护、维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由房屋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政府指定机构许可,承租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坏房屋结构。腾退房屋时,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不予补偿。
第四章 复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申报年度复核,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障家庭应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按相对应的保障标准和方式予以调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将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异动情况汇总,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异动情况,调整保障标准或实施退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先行查询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政府指定机构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机构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指定机构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保障家庭若出现恶意欠租、拒不腾退住房等行为且经3次通告无效的,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若出现非法侵占保障性住房且经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五章 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利于服务、综合利用的原则为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理安排办公服务场所。
第三十条 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提供与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相适应的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与相关部门、房屋出租人及住户的联动机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小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指定机构也可向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区生活困难人员可参与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应设立由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住户代表共同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围绕服务住户、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的要求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二)监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
(三)通过小区内就业或结对帮扶就业等方式拓展就业渠道,积极开展“就业培训进社区”,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家庭创业、就业,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并根据居民的需要,组织开展或者引进市场组织开展日间照顾、居家养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娱乐等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五)指导和帮助住房以栋为单位民主推选代表建立住户自治委员会,实施住户自治;
(六)协助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建立社区居民、组织信息库,掌握居民、组织动态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过主动沟通、疏导思想、理顺情绪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导承租人规范行为和自觉参与社区事务;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社区防范机制等服务管理机制,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帮助住户自治委员会通过合理的创收措施多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确保住户自治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等部门及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保障性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工作,对保障家庭的异动情况进行处理,做好保障家庭随机抽查;
(二)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对小区失业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优抚对象进行社会救助、社会帮扶;
(三)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保障家庭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区安全防范机制和防范网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车辆购置情况进行核查;
(四)教育部门应积极支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障对象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排污、路灯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违章)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住户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交缴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为保障家庭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住房公积金交缴情况进行核查;
(八)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应积极为住房保障家庭创业提供政策扶持;
(九)卫生、体育、供水、供电、通讯、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产权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相关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保障性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在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失职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投资者(含各类企业、园区、机构、个人等)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具体运营管理办法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⑻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有没有固定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费要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按审批的价格来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

⑼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有没有固定的规定

现在物业管理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了?政府不会在定价了。。。但是你可以查一下当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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