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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5 08:52:06

『壹』 正在抵押的房子能买吗

抵押的房子不能卖,需偿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后进行买卖。

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债权人手中,现实中的操作手法是买方或者卖方签订协议后,一方先自行从债权人手中解押,之后双方再继续交易。

买抵押房子的风险,如果他不还款,你还想要房子,就需要偿还债务,随后你可以向房东追债。非常繁琐。

(1)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办法扩展阅读:

购买抵押二手房的必要步骤:

1、实地看房.

实地看房是购房者了解房屋真实情况的好机会,因此应该多方了解,详细咨询。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观察。

首先,查看房屋自身情况。包括户型、结构、朝向、采光、透风、面积、质量等。第二,查看周边环境。包括物业情况(污染问题、安全问题等)和小区内外部环境(人员构成、配套等)。第三,查看房屋产权情况。确认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清晰、完整。

2、双方签订买卖合。

房屋情况核验完毕之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合同的签订。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双方要约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细节,以免出现问题责任划分不清导致的纠纷。

3、卖方提前还贷、取消房产抵押。

卖方准备好资金后就可以到银行提交提前还贷的申请,还清贷款之后携带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身份证就可以到房地产管理办理房屋注销抵押。

卖方提前还贷需要准备充足的资金,资金来源往往有四种:第一种卖方自筹;第二种买方先行垫付;第三种通过银行办理转按揭;第四种通过第三方垫资。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接受第二种方法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需谨慎。

4、买方办理贷款手续。

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购房的话,就应该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资料,然后在卖方的下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交易过户。

买卖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首付款,且双方缴纳相关税费。

6、房屋交验。

交房屋交验环节,需交接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用等,另外买方需要注意卖方的户口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迁移。后双方签署《物业交接确认书》,买方支付尾款。

『贰』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2、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目前,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严重威胁着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既是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的主要活动主体,也是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将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此次上海住建委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投保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令IDI保险成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有效手段。

实施记分管理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对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的,一次记6分。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购买质量保险的住宅工程项目,未购买的,一次记2分。

明确严厉处罚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存在“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发现或者出具报告中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未经改正,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验收通过”情形,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1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 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

2

建设项目因工程质量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同时,建设单位在《实施意见》生效前已竣工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安全条件审核、质量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时,将该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从形式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险种之一;从功能上来看,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则是我国全新发展的重要质量保障工具,重新构建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叁』 现在哪里有能让老百姓放心投资的参照网站啊

山东省"国八条"细则全文(2011-02-24 00:43:21)转载标签: 山东房产律师 刘国敏律师新浪博客
山东省"国八条"细则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山东实际,以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问题、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高、过快增长,进一步强化城市政府责任,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2011年,全省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2.04万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78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4万套、廉租住房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8.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省政府已决定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以县级市和县城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可把城市危旧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楼)、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继续深入推进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全面启动铁路、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过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同时要把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要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四)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的节余资金和土地,建设企业自有公共租赁住房。各市要加强对各县(市),尤其是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财政直管县、国有工矿企业和林场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五)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省级财政2011年安排住房保障奖补资金5亿元,各级财政也要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组织开展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四、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

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执行国家住房限购政策。济南、青岛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监测,对房地产市场变动异常、房价上涨过快的地方,要及时指导相关城市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有重点地培植一批省内大企业,引导房地产和建筑施工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与一些优秀勘察设计、建筑部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开发单位密切协作,围绕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和房产综合品质,让群众买放心房、住舒心房,促进相关产业上档次、上水平。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三)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别化信贷和住房限购措施有效执行。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全省房产档案数字化和省、市、县(市)三级联网,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七、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城市政府负责人。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八、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肆』 购房基金是什么

是一种“利益共享、抄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伍』 小产权房子能买吗有没有风险

现在还是有人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主要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较低。如果是购买小产版权房权来自住的话,可以根据家庭经济情况来选择,毕竟商品房价格比较高的情况下,便宜的小产权也能让资金有限的人先安家。如果决定购买小产权了,下面说一些购买的建议。如果一定要购买小产权房的话,我建议大家在选购小产权房时候要注意查看小区的规模,优选规模大的项目,因为规模越大政府想拆除面临的阻力越大。另外尽量买现房,也就是交了钱后,马上给钥匙的那种,交款的凭证之类的都保留好。不要买所谓小产权房的“期房”,小产权房本来就是非法的,期房更加有风险。

『陆』 北京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子吗

北京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其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户籍本地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非京籍夫妻双方均在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三、办理流程

1、领表咨询。贷款申请人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也可以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2、开具证明。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

3、核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4、开设账户。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缴存户开户手续。

5、办理贷款。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相同。(柜员内部操作时应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职业录入系统中的借款人资料表中的申请人职业栏)

(6)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办法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柒』 购买二手房要交哪些费用

1、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其中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是由卖方缴纳的,如果说出售的二手房是经济适用房,通常还需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手续交易费、中介费一般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除非要在购买合同中约定二手房交易所产生的税费都由买方支付。
2、如果所出售的房屋符合政策规定,是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满2年以上的住宅,免收增值税;出售满五唯一的住宅,免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个税。增值税=计税额/1.05×5.6%;个税=计税额×1%。
3、契税、核档费、登记费、权证印花税、抵押手续费、评估费、保险费这些费用都是由买家缴纳的。其中契税的税率为1-3%,如果购买的二手房面积低于90平方,缴纳1%的契税;核档费大约是50元_宗;登记费一般是80元_套;抵押手续费大约是150元;评估费大约是房价的0.5%等。交易手续费一般是6元_平方;中介费大约是房价的12%。不同地区的二手房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居装修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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