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蚌埠市交通局事业编制的待遇如何
有正式编制的员工,每月3000-4000左右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蚌埠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蚌发[2002]2号),设置蚌埠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交由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划入的职能1.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2.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三)转变的职能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工作重点转移到统筹规划、制定政策、信息引导、法规监督和协调服务。1.强化交通发展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加强交通法制建设;维护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运政、路政、航政、运价、规费的管理。2.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修路、养路的积极性,对全市公路实行分级管理。国省道路由市公路局管理,县、乡道路由县乡公路管理局和所在县(区)公路管理站管理。3.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4.交通行业有关培训、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交通运输价格的预测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转交社会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二、主要职责经过上述职能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研究拟定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二)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的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物资运输进行调控。(三)负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规费稽征及通行费的收支管理,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组织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四)负责社会投资建设的车站、港口、码头的规划、立项和岸线使用的预审报批及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六)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七)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工作和经营性客货运输场(站)、出租车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技术管理及汽车综合性能监测站的行业管理。(八)组织实施交通行业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组织本市交通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九)指导全市交通体制改革和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十)负责全市公路、水路通行环境和通行条件管理以及交通环境保护;在遇到防洪抗旱、抢险救灾、军事行动等紧急和其它特殊运输任务时,发布调度运输工具的命令。(十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按规定管理局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十二)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Ⅱ 蚌埠市城乡建设设计研究所怎么样
简介:蚌埠市城乡建设设计研究所成立于1985年,原名为蚌埠市城乡建设设计公司,1987年更名为蚌埠市城乡建设设计研究所,隶属蚌埠市经济文化中心。1996年1月,经市编办划归属于蚌埠市科学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书文
成立时间:1991-12-23
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40300000025103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51号
Ⅲ 蚌埠市人均年收入是多少钱呢我的差距有多大
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是最近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住房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物价、财政、计划、规划、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用定点规划、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额补贴、公开程序、公开监督的办法。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综合开发、标准适度、设施配套、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原则,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徽省城市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计划,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的形式竞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总投资30%的项目资本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详细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详细规划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建设开发企业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小区配套建设及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须经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全额交缴土地使用费及工程建设各项税费。市政府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的差价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减免的费用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基金,用于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补贴。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采取货币化补贴办法。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定向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差额补贴。现阶段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核定补贴面积为:每户建筑面积55平方米标准与其原居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
市政府根据全市济发展水平,每两年调查公布一次定额补贴标准。2003年—2004年定额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市重点项目被拆迁的家庭,可以异地购买住房享受政府差额补贴,不购买住房的家庭不得享受差额补贴。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解决住房最困难家庭的住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和标准:
(一)市区范围非农业常住人口;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120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
符合本条规定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
符合廉租房条件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离退休职工、教师、转退军人及市重点项目被拆迁的家庭可以优先认购。
第十六条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将超过人均8平方米的,各家庭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家庭购买。
第十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到申购住房之日已经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
(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五)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第十九条 申购家庭现住的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应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一)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价格及供应计划。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
(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有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向其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向其户口所在街道申请。
(四)单位或街道自受理申请10日内,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0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单位或街道将申购材料报辖区政府审核。
(五)区政府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复审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审结果反馈区政府,并在申购家庭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告7日,公告期间无异议的,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六)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在领取《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中,对其身份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核定其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差额,购房户凭差额补贴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无购买资格的家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对公示后已发放《蚌埠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家庭放弃购买的,两年内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现住房情况。如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购房的一经查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成购房人限期退出所购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年无故不开工;
(二)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三)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权;
(四)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或销售对象未经审查;
(五)改变经济适用住房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增减建设工程配套项目;
(六)未获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预、销售;
(七)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定价销售(预售)或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费用,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蚌埠什么时候规划凤阳
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蚌埠市位于安徽省北部,淮河中游,是京沪铁路和淮南铁路的交汇点。历史上其经济实力曾仅次于合肥,位居全省第二。因近年来外部区域环境的变化,蚌埠交通优势地位相对削弱,经济发展活力不足,历史上区域中心城市的地位出现下降。
随着安徽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思路的调整,蚌埠的地位重新受到重视,成为省内京沪城镇带上重点培育的中心城市。在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的背景下,蚌埠自身发展及在区域中的地位都面临新的挑战。2002年底,中规院受蚌埠市政府委托,承担新一轮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根据蚌埠城市空间框架与实际开发建设之间存在许多不适应性的现状,本版总体规划强调两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是规划必须有效引导政府对大量土地需求的控制,保证城市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拥有相对合理的空间结构;二是规划必须将“振兴蚌埠”的目标,与安徽省和蚌埠市对城市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充分体现蚌埠发展对于全省以及皖北地区的积极意义。
规划主要采取两条技术路线:第一,以区域的观点看待蚌埠城市发展,充分体现市域城镇体系的演进同城区发展的协调性;第二,强调对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的把握与控制,注重规划的弹性、可操作性和管理的实施性。
具体工作方法分为以下几部分:
1、强化蚌埠在皖北城镇群区域地位的研究
一为蚌埠与其他皖北城市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与淮南市形成真正意义的“蚌埠—淮南”双核心。二是在 “蚌埠都市区”范围内,探讨蚌埠中心城区与怀远县城、凤阳县城两个次级中心的关系。
2、有效控制城市建设用地
首先确定城市不可建设用地。包括市区内必须保护的自然要素、市域内的重大交通设施和大型市政设施等,保障必须控制与预留的通道和用地。
利用这些不可建设用地构成城市内外的基本生态骨架,保证城市已拥有的山水条件和生态环境不被破坏。以此为基础确定城市可建设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发展的远景空间结构。
一是分析中心城区各片区用地的综合条件,对不同地块的自然条件、城市用地评价、现状城市功能、现状交通条件、拟建项目和区域规划交通条件改善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现状评价。二是提出功能布局建议和交通改善意见。三是综合评价中心城区各片区的适宜功能。
规划由此提出各片区发展的主要功能建议,以及未来城市发展的远景空间结构。
4、确定本次规划的布局方案
首先,选择与城市发展动力相匹配的城市发展方向和城市规模,确定低、中、高不同规划方案,保证每一方案能够代表某一发展条件与规模下较为合理的城市空间形态。
第二,考虑到规划的前瞻性,以及为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能够满足城市的弹性发展,规划在高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空间布局多方案比选。
最后综合评审专家组与地方意见,形成规划最终布局方案。
5、编制指导城市建设的管理手册
规划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地块。对每一地块的管理内容分为现状条件、规划条件和规划内容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提出管理导则,旨在使总体规划可以更加有效的指导城市管理、引导城市建设;并为下一步开展分区规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管理导则主要包括本地块适宜发展功能,禁止、限制发展的功能,可兼容发展功能,及发展时序等有关内容。
本次规划的创新和特色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总体规划的基本作用进行认真反思。强调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制定指引城市发展的框架。
2、突出研究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变”与“变”的因素。充分发挥城市总体结构和空间格局对于城市发展的控制作用,适应不同发展阶段、发展速度和建设方式的需要。
3、注重资源约束条件下各阶段城市发展的合理性。
4、走出重编制、轻实施的误区。从改进规划管理的角度,研究改进规划编制技术,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得到了安徽省建设厅专家组的一致好评,认为项目组指导思想明确,技术思路清晰,内容齐全,成果规范,规划研究有所创新,超出了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
本次总体规划的技术探索只是一个初步尝试,希望今后总规编制能够更加强调针对性,解决不同城市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发挥应有的
Ⅳ 蚌埠地铁的《蚌埠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看点1:方案4选1
据了解,《蚌埠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称《规划》)的编制于去年3月正式启动。编制之初,在对全市6000户家庭入户交通调查和对各主要道路、桥梁、出入口、客货运站等节点大规模路面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了轨道交通客运走廊。
“《规划》初稿设计了4种不同轨道交通线网的初步方案,经过多轮筛选,最终根据客流预测量、工程实施条件、经营可行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了现在的轨道交通线网布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黄康告诉记者。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预计到2030年,中心城区人口将从110万增长到220万人,综合交通体系应该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出炉,将为城市轨道建设预留出合理的空间资源。
看点2:先建1号线
《规划》给出了城市便捷交通的蓝图,何时可以开工建设?
“根据规划轨道线网布局、资金条件和工程可实施条件等,未来将适时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国家批准后方具备轨道交通建设条件。我们初步预计在规划中后期即2020~2025年左右,当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建设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黄康介说。
据了解,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远期线网由4条线路组成,分阶段建设。
看点3:初步规划4条线路
另据了解,市轨道交通远期线网由4条线路组成,线路全长114公里,其中地下线54.6公里,高架线59.4公里,中心城区内总长87.9公里,共设车站70座,其中线路间换乘车站9座。
1号线
线路起讫点:起于禹会区许庄村东,止于凤阳县城东。
线路走向:禹会路-涂山路-望湖路-学翰路-黄山大道-凤阳,全长33.2公里,地下线长约13.1公里,高架线长约20.1公里。共设车站23座。
换乘枢纽:4处,在淮河文化广场与2号线换乘,在涂山路-朝阳路交叉口、蚌埠南站与3号线换乘,在宏业村与4号线换乘。
2号线
线路起讫点:线路起于城南客运站,止于怀远老河湾。
线路走向:延安路-兴业路-交通路-淮上大道-禹都大道,线路全长32.7公里,地下线长约11.8公里高架线长约20.9公里。共设车站23座。
换乘枢纽:5处,在淮河文化广场与1号线换乘,在淮上大道-朝阳路交叉口、东海大道-延安路交叉口与3号线换乘,在义乌商贸城、奥体中心与4号线换乘。
3号线
线路起讫点:线路起于淮上区吴郢村,止于老山西。
线路走向:朝阳路-东海大道-学府路,线路全长18.9公里,地下线长约16.7公里,高架线长约2.2公里,共设车站13座。
换乘枢纽:5处,在朝阳路-涂山路交叉口、蚌埠南站与1号线换乘,在蚌埠国购广场、延安路-东海大道交叉口与2号线换乘,在市政府东与4号线换乘。
4号线
线路起讫点:线路起于蚌埠北站,止于秦集镇。
线路走向:蚌埠北站-延安路-淮上大道-解放路-宏业路-燕山路-天河路,线路全长29.2公里,地下线长约13公里,高架线长约16.2公里,共设车站21座。
换乘枢纽:4处,在宏业村与1号线换乘,在义乌商贸城、奥体中心与2号线换乘,在市政府东与3号线换乘。
除此之外,《规划》还给出了我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远景规划,6条线路,总长184.6公里的客流走廊,其中,中心城区线网长度140.6公里,车站总数为104个,其中换乘车站19个。
“轨道交通的蓝图变为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黄康说,轨道交通已经由设想成为了规划,不过,在轨道交通成为现实以前,还将进行建设规划的编制、获批后的工程前期工作,如资金的落实、经营模式的选择、线路的优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