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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补贴方法

发布时间:2021-01-14 12:49:03

❶ 南宁发布征求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部将补贴5万

近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宁市2019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在南宁六城区以及经开区、高兴区等两个开发区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方案,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贴及其他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其中南宁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部电梯5万元(市本级财政与城区、开发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补贴电梯部数不超过120部。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又要发挥住宅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电梯加装方案。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推进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南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简化工作流程,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标准或指导意见。

三、试点范围

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具体以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认证为准)。

2019年,主要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等六城区及高新区、经开区等两个开发区开展试点工作。一是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调研的居住小区中,选取部分条件成熟的项目列为试点项目;二是由各城区、开发区在本辖区范围内推荐1-2个居住小区作为试点项目。

四、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主体

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请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项目: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材料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代替)。

2.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3.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需满足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申请程序

1. 制定方案。由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交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2. 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费用筹集方案(含业主出资比例)、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等内容。

协议和方案由组织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签订协议的业主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实名制书面意见,自行内部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3. 提交申请。满足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纳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的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2)相关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

4. 申请审核。各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和现场条件的优劣,择优确定试点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后,予以公布。

五、工作流程

(一)前期审批

1. 规划审批。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方案审定,如项目位于开发区范围,应向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需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3. 建设审批。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等材料向所在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消防设计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下的,不需办理上述手续)。

4. 以上手续的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专项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5.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二)工程施工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含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电梯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到城区、开发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安装电梯告知手续,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三)竣工验收

1. 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电梯加装完成后,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以及电梯生产、安装、使用(业主或业主代表)维护保养、管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消防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 使用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区、开发区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全体产权所有人应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

4. 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5.资金申请。建档移交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和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和财政部门经审核统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市本级一次性补助资金,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按自治区补贴办法办理。

六、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以业主自筹为主,财政补贴及 其他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

业主自筹部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另外,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还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具体提取和使用的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间在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起两年内按实际付款次数申请一次或多次提取,但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南宁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部电梯5万元(市本级财政与城区、开发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补贴电梯部数不超过120部。南宁市财政补贴办法在自治区财政补贴办法出台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制定。在本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且在南宁市财政补贴办法出台前已开展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仍可享受南宁市财政补贴。

七、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除加建侯梯厅、入户连廊等必须的新增面积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及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二)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擅自推进加装电梯工程,违法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三)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区、开发区建设、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建立起“业主为主、政府推动”的电梯增设推进模式,积极有序地推进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建设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地区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大对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使电梯增设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❷ 在广东上班现在回南宁了,住房补贴可以在南宁招商银行取出来吗

在广州上班,现在回南宁了,住房补贴也是可以在南宁招商银行取回来的,并且我们要经过一定的手续才可以拿到。

❸ 建房有补助吗

目前国家建房补贴是针对危旧房改造、困难户等特定情况的家庭才可以申请补贴,不是每个人都能申请补贴的

❹ 如何申请广西南宁住房补贴

南宁市目前新推出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案,因为你的情况没说详细,所以我只能列出相关的条款供你参考。

该方案内容摘要如下:
三、补贴对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单身人员;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无房户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户6万元。如所购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享受货币补贴面积,应按照补贴面积标准减去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凭户口本、身份证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上报房改部门。

(三)批准和公示
房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媒体和房改部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四)确定补贴家庭
房改部门应严格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家庭。确定的补贴家庭向社会公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购资格的家庭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在本方案实施期间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凭补贴凭证自主选择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六)产权登记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保留原购房产权性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到房改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补贴凭证在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证明上加注“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房屋上市交易时须退回补贴款。

(七)发放补贴
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凭身份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改部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到房改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房改部门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九、产权处置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款项后,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取消“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后,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退回的补贴资金由房改部门收取后缴入市财政指定的专户,房产管理部门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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