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潍坊公租房申请条件 潍坊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需资料
一、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 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 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 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诉;
3、街道办事处5日内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4、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 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同级民政部门;
5、当地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 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6、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 5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7、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市 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 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 地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提报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潍坊市区住房
保障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
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
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实物配租和补贴发放
1、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
承担,奎文、潍城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30%,其他区
(市属开发区)由市、区(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2、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当地住房保障部
门按规定核定补贴数额,出租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
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出租人账户。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
房保障部门组织,具体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施;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
租情况报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
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业期间可以领吗
住房公积金在离职的情况下是可以领取的。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所以说房公积金在失业期间是可以申领的。
㈢ 潍坊经济适用房问题
潍坊有经济适用房吗?好像施行货币补贴,能不能拿到补贴全看关系了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为96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条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含宅基地)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或者一方年满30周岁的单亲家庭。
具备以上条件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包括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第九条 居住父母名下住房、且父母有两处以上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享受货币补贴。
第十条 申请货币补贴,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四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市属开发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六)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资料报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货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部门发放货币补贴许可证。取得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平房除外),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已购房申请人持个人身份证明、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指定银行开户证明,到所在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申请领取货币补贴。区、市属开发区房管部门将申请人购房情况和补贴额度报送市房管、财政部门及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凭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由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完善房产档案。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对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第十七条 建立货币补贴资金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之前,可以继承,住房性质不变。继承后需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需求,及时落实补贴资金,奎文区、潍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30%、区(开发区)财政承担70%。
第二十条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货币补贴,实行保证金制度。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每户缴纳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保证金2000元。经按规定程序审核,申报属实的,在领取补贴许可证时予以退还保证金本息;申报不实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房管、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取补贴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追回补贴,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㈣ 潍坊2017年经济适用房怎么买
经适房申请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㈤ 在潍坊不是市区户口可以办理廉租房吗
一、只有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可以申请廉租房的。具体可以参考当地人民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为准。
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