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是什么意思
1,商品房住宅销抄售价格备案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销售价格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房管局为防止开发商无原则性的调整价格,避免因价格过度上涨或下调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冲击的一种监管制度。
2. 新商品房价格备案在物价局,还是在政府房产(住房国土)部门备案备案价格会在政府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吗
房屋实际 销售价是来不自能高于备案价的。根据房 价备案制度规定:开发商 在首次开盘定价时, 必须提前15天到物价部门备案,然后才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预销售许可证,备案的价格将在房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这一价格即为该楼盘的最高售价,开发商不得擅自在实际销售中突破此价格卖房。如果确定对方没有重新备案就擅自涨价,你可以起诉。
3. 关于商品房备案价格与销售价格的问题
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开发商在开盘之前就在建委备案的价格,销售价就是开盘后的内价格。一般而言容,很多的商品房的销售价一定是高于备案价格的。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之前的备案价格的5%,具体变动需要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房管局和政府为了防止开发商无原则性的调整价格,避免因价格过度上涨或下调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冲击的一种监管制度。
购买者在购买房屋前需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证件,以确保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和保障自己的利益。
4. 商品房备案价格和销售价区别
(1)含义不同
商品房的备案价格是开发商在开盘之前就在建委备案的价格。
销售价就是开盘后的价格。
(2)价格高低不同
备案价格是开发商新售商品房的最高价格,并不是已经出售或者正在销售的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房地产开发商做出的价格承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得突破。如果涨价必须二次备案,说明涨价原因。
商品房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之前的备案价格的5%,具体变动需要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说,政府都会要求严格执行房价备案制度,销售价格不允许比备案价格高。
(3)执行标准不同
备案价就是指每一套住房在申请预售时就已经确定了参考价格,而不是现在所普遍采取的随行就市。具体而言,则是对开发商申请预售的每套房子都要进行价格备案,调价幅度超过备案就需要重新备案,不然就可能违规或者不能签约。
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方案中申报的“一房一价”,要明确调价的期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对外销售。
(4)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扩展阅读
房价备案制度是指要求开发商在首次开盘定价时,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才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销售许可证。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规范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在公布的市场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范围内制定销售价格水平。
市场平均利润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测定,合理上浮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购买力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5. 商品房价格备案在物价局,还是在政府房产(住房国土)部门备案备案价格会在政府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到县物价局办理价格备回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齐答全时,物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物价部门的备案通知书到房产处申请领取预(销)售许可证;
(四)为保持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已备案的销售价格原则上半年内不予调整变动,因开发周期、成本等因素需调整价格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每套住宅的实际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一次性公示全部备案销售价格。
6.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设、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期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装信息
7. 备案价格不是在房管局吗
1,商品房抄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销售价格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房管局为防止开发商无原则性的调整价格,避免因价格过度上涨或下调造成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冲击的一种监管制度。